1、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一般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不少于 2 名。其成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2、。 第四条 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增选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
3、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二)研究公司重大资本运作方案。 (三)研究公司重大股权转让、改革改制、资源整合的方案。 (四)办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的定期性和临时性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会议有关战略与投资管理决议的执行。 (三)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委员会听取经理层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汇报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性会议和临时性会议。 有以下情形之
4、一,应召开临时性会议。 (一)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三)2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性会议,应在召开会议前5日通知各委员。召开临时性会议的,尽量提前通知各委员。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性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性会议可采取电话会议或书面签署文件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经召集人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作议案材料。议案材料通常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各委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以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
5、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的委托。 第十九条 委员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学者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董事会应与外部专家
6、或者学者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及与委员会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委员会委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六章 会议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制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文件应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成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 会议文件应按照年、届、次分别编号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具体要求与董事会会议文件要求一致。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文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为委员会提供所需材料,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