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 样 方 案一、 目的:指导检验员正确地按AQL抽样计划进行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抽样检验,确保物料、成品检验的判定符合AQL 标准之要求。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进料、半成品、成品检验。三、 职责 检验员负责AQL抽样计划的执行。四、 定义 a) AQL:(Acceptance Quality Limit)接收质量限,是供方能够保证稳定达到的实际质量水平,是用户能接 受的产品质量水平。b) CR:(Critical)致命缺陷。 c) Ma:(Major)严重缺陷,也称主要缺陷。 d) Mi:(Minor)轻微缺陷,也称次要缺陷。五、作业细则 5.1. 抽检方案依据接收质量限(AQL
2、)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MIL-STD-105E)及抽样表,其中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级。5.2. 样本的抽选 按简单随机抽样从批中抽取作为样本的产品。但是,当批由子批或(按某 个合理的准则识别的)层组成时,应使用分层抽样。按此方式,各子批或各层的样本量与子批或层的大小 是成比例的。5.3. 抽取样本的时间样本可在来料时、批生产出来以后、批生产期间或库存重检时抽取。两种情形均应按5.2抽选样本。5.4. 二次或多次抽样 如在实际运作中,需要使用二次或多次抽样时,每个后继的样本应从同一批的剩余部分中抽选。 5.5. 正常、加严和放宽检验 5.5.1. 检验的开始 除非负责部门另有指示,开始检验
3、时应采用正常检验。 5.5.2. 检验的继续 除非转移程序(见5.5.3)要求改变检验的严格度,对连续的批,正常、加严或者放宽检验应继续不变。 转移程序应分别地用于各类不合格或不合格品。 5.5.3. 转移规则和程序(见附件1) 5.5.3.1. 正常到加严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收的,则转移到加严 检验。本程序不考虑再提交批。 5.5.3.2. 加严到正常 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5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恢复正常检验。 5.5.3.3. 正常到放宽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如果下列各条件均满足,应转移到放宽检验 5.5.3.3.1
4、. 连续至少15批检验合格;5.5.3.3.2. 生产稳定; 5.5.3.3.3. 负责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 5.5.3.4. 放宽到正常 当正在执行放宽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应恢复正常检验 5.5.3.4.1. 一个批未被接收; 5.5.3.4.2. 生产不稳定或延迟; 5.5.3.4.3. 认为恢复正常检验是正当的其他情况。 5.5.3.5. 暂停检验 如果在初次加严检验的一系列连续批中未接收批的累计数达到5批,应暂时停止检验。直到供方为改 进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已采取行动,而且负责部门承认此行动可能有效时,才能恢复 (MIL-STD-105E)本部分的检验程序。恢复检
5、验应按(5.5.3.2)条款,从使用加严检验开始。5.6. IQC抽样检验标准: 来料原材料、半成品检验按接收质量限: AQL=0 (CR),AQL=2.5(Ma),AQL=4.0(Mi); 5.7. OQC抽样检验标准: 5.7.1. 成品检验按接收质量限:AQL= 0 (CR),AQL=2.5(Ma),AQL=4.0(Mi); 5.7.2. 客方或客户代理验货:如客方有自己的抽样标准(AQL)且有正式文件,则我司OQC抽检(AQL)按客方 AQL(Ma和Mi)标准进行. 5.8. 单次基本抽样检验方法 5.8.1. IQC收到进料验收通知单,或OQC进行成品检验时,可将同一规格的物料合并批
6、次进行抽样检查;5.8.2. 当AQL抽样数小于等于或超过订单批量时,则用全数检验。(成品数量N50pcs时应全数检验)。5.8.3. 当AQL为采用箭头朝上或朝下的第一个抽样计划,则改变抽样数(随Ma定义改变抽样数,Mi不变);5.11.AQL一般/特殊检验水准项目及缺陷定义5.11.1.外观检查:一般检验水准II级,缺陷等级(Mi)5.11.2.结构尺寸检查:特殊检验水准S-2,缺陷等级(Ma/Mi)5.11.3.产品资料核对:一般检验水准II级,缺陷等级(CR/Ma/Mi)5.11.4.产品设定的参数检查:特殊检验水准S-2,缺陷等级(CR/Ma)5.11.5.产品试装检查:特殊检验水准S-4,缺陷等级(CR/Ma)5.11.6. 产品可靠性检查:每批,缺陷等级(CR/Ma) 5.11.7. 安规/安全检查:新产品生产前/旧产品至少每年一次,缺陷等级(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