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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联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docx

1、 农商行联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检查资源,建立健全联动检查长效机制,有效避免扎堆或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压力,全面提高现场检查质量,根据《农商行案件防控工作规则》、《农商行行业审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动检查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资源共享、统分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联动检查的目的在于通过现场检查资源整合,着力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现场检查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全省农商行现场检查水平。 第四条 农商行各级案治办负责本级各职能部门现场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集中整合。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对

2、案防形势的整体研判分析,提议各职能部门当年现场检查重点; (二)依据各职能部门现场检查计划,整合制定全年辖内现场检查计划; (三)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和检查结果的共享运用; (四)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职能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汇报,分析筛选出当前存在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主任办公会(案防领导组); (五)定期组织对各职能部门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 (六)其他有关联动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农商行各级各部门现场检查时,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联动检查机制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同类型的业务检查,原则上能合并开展的要联合检查。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要

3、认真履职,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条线或全系统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年初制定检查计划报告本级案治办,由案治办综合协调、统筹制定全年现场检查计划。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年度计划内的检查项目,要严格按照年度案防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开展的,须向本级案治办书面报备,说明情况,统筹实施; (二)年度计划外的检查项目,要通过“资源整合流程卡”,事前向本级案治办报告,由案治办统筹组合、合理调配后实施,最大限度节约检查资源。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执行本级案治办对计划外检查项目的资源整合建议。如有异议的,可提请召开案治办有

4、关成员单位会议协调解决。    第三章  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原则上同期限、同类型的业务检查,要借鉴以前的检查结果,着力提升检查质效。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检查要遵循规范化、制度化和查必有果的要求,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的程序进行,以便统一检查标准,实现检查人员、检查手段、检查信息等检查资源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集中、广泛共享和相互运用。 第十二条  检查准备阶段。主要是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长和主查人,并明确职责;发出检查通知书,突击检查除外;检查前培训等。 第十三条  检查实施阶段。应严格按照检查方案进行,可采取谈话、核对账表、凭证、查阅有关资料等检查方式

5、发现可疑或重大问题要进行追溯检查。检查过程中要控制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编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下发《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要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再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结合被稽核单位反馈意见,撰写《现场检查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2、实施检查情况; 3、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以及拟提出的整改建议等。 重大类问题要专题报告本级主要领导。 第十五条  检查处理阶段。要根据《

6、农商行稽核风险提示办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示风险;根据《农商行违规问题整改考核办法》回归问题所在条线督促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根据《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农商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直接启动责任人处理程序;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检查建档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部门要对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 第十七条  多个部门联合实施检查的,各现场检查阶段规定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其他联合实施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要将检查报告和处理情况报送本级案治办,为案治办协调指导

7、统筹安排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分析筛选重大风险事项报告主任办公会(案防领导组)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要在检查报告、工作底稿上进行签章背书,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全责。 第二十条  各级案治办每半年至少要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评议组,对本级各职能部门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一次后评价,为检查结果相互借鉴提供质量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案治办的统一协调下,各职能部门之间需要相互借鉴检查结果并调阅相关检查档案资料时,被借阅职能部门要按照档案借阅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修订、解释。 第

8、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商行责任人处理流程办理卡             检查部门   承 办 人   双方交接 日  期   接收部门   承 办 人   问题及相关 责任人概要 (可附件说明) 检查部门分 管领导意见   纪检监察部门 拟处理意见 (可附件说明) 检查部门 复核意见   检查部门分管 领导复核意见   纪委主要 领导意见   机构主要 领导意见   备注      注: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提出拟处理意见后,要反馈检查部门进行复核,检查部门复核无异议后再返回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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