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农村信用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出质人)以其在国内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不让渡债权情况下,以要求付款方付款的权利设定质押,在贷款人处办理的融资业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狭义上的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买价、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第三条 办
2、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借款人除满足《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为出质人。 (二)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资金结算账户,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设定该账户为应收账款唯一回款账户。 (三)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含)以上。 (四)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与付款方有1年以上良好稳定的购销关系; (五)
3、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应收账款坏账率低于5%; 坏账率=年坏账额/年赊销总额 (六)在付款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具备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应收账款付款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付款方为企业的原则上应为地方龙头企业或产业链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企业。 (二)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与借款人之间无尚未解决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相互诉讼或其他争端;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如下内容: (一)因向企
4、业法人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二)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因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四)其他贷款人认可的应收账款。 第八条 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为出质人的主营业务; (二)应收账款回款期限一般不超过l2个月; (三)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权利瑕疵,申请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质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第九条 以下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办理质押业务: (一)应收账款已超过履约期限; (二)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5、 (三)销售方、付款方双方因提供服务或交易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商品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关联企业间的应收账款; (五)贷款人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 第十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应收账款回款专户,并在合同中约定此账户为收取借款人质押给贷款人的应收账款的唯一回款账户。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十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额度必须按照发票实有金额确定,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60%;对出质人、付款方双方资信良好、购销关
6、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且购销双方合作超过3年的客户,可最高放宽至80%。 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出质人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且单笔贷款到期日不能晚于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日。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五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 过an
7、 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充分掌握借款人的客户构成,重点选择出质人与资信优良、经营稳定、合作良好、还款及时的付款方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除按《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调查外,还须侧重调查以下方面: (一)借款人、付款方双方在各金融机构的融资与授信情况,有无不良记录; (二)现场调查付款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
8、销合同、发票和所载要素以及出质人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并向出质人的税务主管机关核实发票真伪,以判断本笔交易、发票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三)拟质押应收账款所对应的销售收入是否已办理过其他融资,防止借款人重复质押; (四)对销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严格审查分析,调查应收账款的已回笼情况,确认借款人应收账款的实际金额;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贷款人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九条 对审批通过
9、的贷款,在落实审批意见后,方可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合同中应约定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已与付款方约定应收账款回款须以现金或转账划入指定账户。 (二)贷款人按照《账户监管协议》有权对应收账款回款账户的支取进行控制,并可根据融资本息等额处置任一到账应收账款。 (三)融资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付融资本息,或追加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借款人或付款方在金融机构的融资出现不良记录; 2.借款人的应收账款总坏账率达到5%以上; 3.借款人对付款方应收账款坏账率达到5%以上; 第
10、二十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付款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对未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借款人、付款方双方须对购销合同补充约定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为付款方支付货款的唯一账户,借款人变更应收账款回款账户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授权贷款人对该专户进行管理,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从该专户支取任何款项以及开展网上银行或其他自助业务。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持有对单个或多个付款方的多笔应收账款的,可一次同时打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但应分别签订三方协议。 第二十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查询和
11、质押登记,对质押期限超过5年的应收账款,应暂登记为5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为5年)。 贷款人不得接受第二顺序及有异议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第二十四条 放款部门对相关合同和登记等手续审核无误后,可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取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终审意见或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定期分析出质人的经营、财务及资信变化情况,掌
12、握其与付款方的购销关系以及其他债务履行进度等情况,尽可能及时了解付款方的经营、财务以及资信变化等情况,确保融资款到期收回。 (二)应收账款到期前,贷款人应视情况及时提示借款人通知付款方到期付款。 (三)客户经理应密切监控收款账户的款项汇入和汇出情况,并及时与借款人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扣收贷款本息。 (四)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将已收回款项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在征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逾期后,贷款人应立即向借款人催收,扣收监管账户资金;对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应采取法律手段实现债权,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融资。 (六)对质押期限超过5年的应收账款,如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应在应收账款登记期限到期(5年)前90日内,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及时办理展期,避免登记失效。 (七)应收账款质押期间,客户经理应密切关注出质人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如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