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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反洗钱档案管理办法模版-.docx

1、 农商行反洗钱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反洗钱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促进反洗钱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为客户办理各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代收代付、资产保管功能等业务的基层营业网点(包括支行、分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营业部)。 第四条  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负责对反

2、洗钱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档案的整理 第五条  各级信用社必须加强对反洗钱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反洗钱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反洗钱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条  反洗钱档案资料包括: (一)各项规章制度。 (二)反洗钱相关文件、通知等。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报表。 (四)客户身份识别资料。 (五)客户资金交易记录。 (六)客户风险等级评定记录。 (七)人民银行、上级部门检查事实确认书、整改报告等。 (八)反洗钱相关登记簿,以及其他需留存的反洗钱档案资料。 (九)开展自查工作的资料

3、 第七条  各级信用社每年形成的反洗钱档案,应由反洗钱管理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进行装订成册,并编制反洗钱档案清册。 当年形成的反洗钱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反洗钱管理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或在反洗钱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 第八条  各级信用社保存的反洗钱档案不得借出。有关部门调查客户需要调阅反洗钱档案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反洗钱档案的人员,严禁在反洗钱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九条  反洗钱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一)各项规章制度、文件、通知

4、报告等资料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报表,自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三)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0年。 (四)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五)客户风险等级评定记录应至少保存10年。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等反洗钱档案的,应当按照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反洗钱档案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反洗钱档案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条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5、易记录等反洗钱档案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各营业机构不得进行销毁,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调查结束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反洗钱档案,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一条  所有的反洗钱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销毁 第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反洗钱档案由县级联社进行销毁,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县级联社档案机构会同反洗钱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反洗钱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

6、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反洗钱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在销毁反洗钱档案前,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五章  档案的移交 第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发生撤并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反洗钱档案移交县级联社指定的机构。 第十四条  各级信用社之间交接反洗钱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反洗钱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反洗钱档案的营业机构,应当编制反洗钱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反洗钱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反洗钱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反洗钱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反洗钱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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