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和省联社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统计工作指根据统计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机构统计制度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并进行统计管理、监督、培训等活动的总称。第三条本规范
2、所称金融统计指根据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要求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统计需要,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监管统计指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监管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第五条统计报表是指根据金融统计制度和监管统计制度要求,按照统一的表格形式、指标内容、报送或数据提取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收集、汇总、加工成统计资料的报告方式,分为系统自动取数生成和人
3、工填报生成两种模式。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各行社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社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具体规范为:(一) 各行社在制定本行内控合规体系、业务发展规划时,必须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求,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二) 各行社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上一年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明确当年度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提升目标,按年度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三) 各行社要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统计工作,确保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4、。第八条各行社和省联社办事处对统计工作应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统计工作。具体规范为:(一) 各行社总部要明确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全权负责全行社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二) 各行社总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社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三) 对于金融统计和监管统计报表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的行社,需明确唯一的出表部门,对金融统计报表和监管统计报表进行合并审核,并作为报表的最终报送部门,以确保数据
5、统计口径的统一性。(四) 省联社办事处要明确专门岗位及人员全面负责辖内行社统计工作的指导工作,及时将省联社统计工作管理要求传达给辖内行社,定期对辖内行社统计工作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工作意见,并反馈至各行社。第九条各行社要在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具体规范为:(一) 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立符合金融统计和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岗位。(二) 其他统计相关业务部门应设立符合自身业务规模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三) 统计岗位的设置要涵盖统计工作所有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各岗位均需设立A、B角,岗位职责要明确
6、、清晰,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四) 各行社对统计岗位的财务预算满足各岗位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五) 各行社对统计岗位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能体现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通道。第十条各行社和省联社办事处要建设一支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并建立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规范为:(一) 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至少配备二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全面负责金融统计报表和监管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至少配备二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二) 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熟
7、悉银行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原则上要求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三) 省联社办事处要定期组织辖内行社总部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在统计业务制度、统计信息系统发生变化时,能及时对行社总部统计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四) 各行社总部对统计人员及提供基础数据的业务人员要定期进行科学、系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包含且不局限于国家统计法规,人民银行、银监局和省联社下发的统计业务制度,本行社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培训的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五) 各行社总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计人员变动时,应提前选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按照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8、手续,并及时告知省联社办事处。省联社办事处统计主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省联社报备。原则上要求各级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六) 各行社应建立对统计人员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创造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经考核不适宜担任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十一条各行社要建立全面、科学和有效的统计管理制度,保证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具体规范为:(一) 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符合统计管理需要的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
9、查、数据质量控制以及统计数据源管理等方面,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二) 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各行社要建立适应本行社业务实际的统计业务制度,做好统计数据源和统计指标的归属管理。具体规范为:(一) 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省联社下发的金融统计和监管统计业务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统计业务制度。统计业务制度要覆盖所有的金融统计和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要求,并下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二) 统计业务制度要对每张金融统计报表和监管统计报表的内容、方法和口径等做出统一说明。对于省联社未制定明确取数规则、系统无法
10、自动生成、需行社手工统计填报的报表或指标,要明确相关数据源名称、对数据源进行加工的渠道和方式、对手工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方式和途径、数据源资料的提供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确保统计报表中每一个统计指标的归属关系及取数路径清晰、准确。(三) 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人民银行、监管机构和省联社统计要求和管理实际,组织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业务制度。(四) 省联社办事处要定期组织辖内行社对业务制度进行交流和评价,做到资源、经验共享。第四章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第十三条各行社和省联社办事处要建立有效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对统计数据质量实施持续监测,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环节责任,确保数据质量。具
11、体规范为:(一) 各行社要建立有效的覆盖统计数据生产报送全流程的数据质量监控机制,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工作。(二) 各行社统计相关业务部门要对本部门统计的数据源信息质量适时监控,对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数据源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数据源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 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统计数据质量跟踪监控,发现数据质量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相关责任部门并督促其及时纠正。(四)省联社办事处和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均需建立与报表频度相适应的数据质量监测台账,对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实时记录,定期分析。(五) 省联社办事处要按年度考核辖内行社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考核项
12、目可包含统计工作管理情况、上报数据质量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六) 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季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并提请实施问责。第十四条各行社和省联社办事处要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统计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具体规范为:(一) 各行社和省联社办事处要将数据质量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内控合规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充分考虑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二) 省联社办事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内行社统计数据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形式可多样化,既可以采取省联社办事处直接检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行社互查的方式。检查内容要涵盖统计法规和制度的
13、执行情况、统计工作管理情况等,并最终形成文字报告报省联社。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联社办事处要积极分析,提出解决意见并反馈至被检查行社,需要省联社协调解决的,要及时反馈至省联社。(三) 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行社内统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金融统计和监管统计法规制度的执行及其数据质量等情况。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将统计现场检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对影响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要提交内控合规部门跟踪检查,并及时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四) 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被检查机构根据统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整改,及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五) 各行社统
14、计相关业务部门应定期对统计报表的数据源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检查整改结果反馈至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六) 各行社对统计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问责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联社办事处备案。第十五条各行社和省联社办事处要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具体规范为:(一) 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数据的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评结果在行社内公布。(二) 各行社统计相关业务部门应定期对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做到惩劣奖优。(三)各行社应将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当年
15、度报数机构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中。(四)省联社办事处应按年度对辖内行社业务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纳入办事处对行社年度考核体系中。第五章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第十六条各行社要加强统计数据报送环节的管理,积极落实各项报送要求,认真审核,减少迟报、漏报和差错。具体规范为:(一) 各行社要建立数据报送流程管理制度和报送联系人制度,确保相关业务部门与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行社总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与省联社办事处联系顺畅。(二) 对于监管统计报表,行社要保证报送网络畅通,实现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的快速、安全传输,按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的频度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信息,并建立监管统计报送应急预案;数据报送要符
16、合监管统计制度要求,数据信息、填报地区、机构范围和统计数据要完整;数据报送的文件格式要正确,保证系统能正常读取数据,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能做出合理解释;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改,要说明缘由,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三) 对于金融统计报表,行社要为金融统计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保证金融统计报表的正常录入、下载和备份;行社总部金融统计人员对于系统自动取数指标进行修改,必须要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文字证明,文字证明要作为统计档案留存;数据有异常变动的,要查明原因,形成文字材料报省联社办事处和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七条各行社和省联社办事处在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共享
17、和使用统计信息,为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服务,同时通过扩大共享、加强分析、适时披露,促进数据质量提升。具体规范为:(一) 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金融统计数据和监管统计数据进行合理分类,对相关业务部门设定合理的数据共享权限,定期向相关业务部门发布共享数据,充分实现机构内的统计信息共享,扩大应用范围。(二) 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要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统计信息分析框架,明确常规性经营分析的频度和内容,综合利用金融统计和监管统计信息,做好本机构经营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并定期向省联社办事处报送文字报告。(三) 省联社办事处要牵头辖内行社,充分利用行社统计信息和人民银行、监管机构、省联社公布的共享数据,
18、对辖内行社经营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并定期向行社和省联社进行反馈。(四) 各行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要关注本机构金融统计报表和监管统计报表之间相关信息的差异,积极找出原因,并向省联社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五) 各机构或个人在使用统计数据时,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本机构商业秘密。对外公布有密级的统计资料要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第十八条各行社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保证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具体规范为:(一) 各行社应根据本机构保密规定和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制度,对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二) 当内部职能变更、人员变动时,要做好统计资料交接存档工作。(三) 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做到相关统计资料口径可比、数据连续、存储安全,提高统计数据的研究和使用价值。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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