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各行社)人民币保函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币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各行社应公司类客户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各行社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第三条 各行社开办保函业务需向当地监管部门和省联社业务管理部门报备。第二章 保函业务的种类 第四条 各行社开办保函业务包括非融资类保函和融资类保函。非融资类保函包括
2、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收(付)款退款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工程维修保函、承包保函、留滞金保函、租赁保函、财产保全保函等。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一)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指为投标方向招标方出具的保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赔偿保证责任。 (二)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为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承担赔偿保证责任。 (三)预收(付)款退款保函。 预付款退款保函是指应预收款人要求向预付款人出具的保函,保证预收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付款保函。 付款保函是指为贸易合同中债务人向
3、债权人出具的保函,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否则承担赔偿保证责任。 (五)质量保函质量保函是指应卖方要求向买方出具的保函,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受理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六)工程维修保函工程维修保函指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否则承担保证责任。(七)承包保函承包保函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的保函,保证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承担保证责任。(八)留滞金保函。留滞金保函指应卖方要求向预支留滞金的买方出具的保函
4、,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否则承担保证责任。(九)租赁保函。租赁保函是指应承租方的要求,向出租方保证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十)财产保全保函。财产保全保函是指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人民法院出具的保函,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根据人民法院的赔付通知,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十一)借款保函。借款保函是应借款方的要求,向贷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十二)透支保函。透支保函是应申请人要求,向金融机构保证申请人开立透支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主合同归还透支款项,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第三章 保函业务的申请第五条
5、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类客户,可向各行社提出保函申请:(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且办理了年检手续;(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 (三)客户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四)在保证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能力,能够提供保证人认可的反担保; (六)财务制度健全,注册资本金到位,并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或所有者权益,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具备与履行合约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七)保证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各行社不得办理下列保证业务:(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业务;(二)企业注册资本
6、及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保证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以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行社为受益人的保函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填写保函申请书(附件1)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卡号及查询密码;(二)新成立或首次办理保证业务的法人制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的,需提供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办理该项保证业务的正式文件;(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年审的近二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成立不足二年的企业,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
7、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公司的章程,提供100%保证金或存单质押作为反担保的,报表可适当简化;(四)申请保证的事项或被保证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有关资料;(五)符合各行社要求的反担保材料;(六)使用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交受益人的保函文本格式;(七)各行社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八条 申请人本次向保证人提出申请距上次信贷业务申请不足一年,期间又未经历工商年检的,除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外,可不再提交第七条第(三)款所列资料;如期间经历工商年检的,仍须提交年检证明。第九条 客户经理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并
8、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条 申请开具保函的申请人,须向各行社提供其认可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各行社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及抵、质押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反担保的种类 反担保一般有缴存保证金、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四种形式。 第十三条 反担保的要求 (一)反担保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其责任条款内容应与各行社对外出具保函的责任条款内容相适应,且承担的责任不低于各行社对外担保的责任。 (二)反担保的有效期不低于对外出具保函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 各行社根据保函的种类、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情
9、况,要求申请人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移做他用。 第五章 保函业务办理程序第十五条 保函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查与审批按照各行社授信业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各行社不得出具无指定对象保函,不得向申请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出具保函。第十七条 出具的银行保函必须载明保函编号、受益人、保证事项、责任范围、币种、最高担保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期间、各方关系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申请人、银行、受益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免责条款、索偿条件、生效条件及生效日期、失效条件或失效事件等。第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保函后,在各行社出具的保函收妥确认书(附件2)上加盖公章,交管理部门存档。第六
10、章 保函的额度使用、期限和收费第十九条 同一客户的非融资类保函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可调剂使用,同一客户的融资类保函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也可调剂使用。第二十条 保函期限不超过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保函有效期不应超过5年。第二十一条 保函业务须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由各行社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在出具保函时一次性收取保证费用。保证费用年保证费用保证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年保证费用保函金额年费率;年保证费用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第二十二条 保函费率保函年费率可按出具保函金额的2-5执行。第七章 保函业务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办理保函业务后,各行社要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11、,及时发现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交易、项目进展情况,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二)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记录;(三)反担保变化情况,包括反担保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发生变化情况等;(四)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行社应按约定收费时间的首个工作日将该笔业务保函余额和保函费率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及时向申请人催缴。 第二十五条 保函修改(一)保函生效后,如申请人要求修改保函,应提交保函修改申请书(见附件4),如果
12、修改内容仅是条款变更,按照各行社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批同意后,出具保函修改函(见附件5),作为原保函的有效组成部分。涉及金额增减的,须收回原保函或要求受益人出具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新的保函。会计部门凭保函失效通知书、放款通知书和新开立的保函副本办理会计核算。(二)申请修改保函的,已收取的保函手续费用不再退还,对于修改内容增大保证责任的,各行社应对增加保证责任部分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 保函的延期 如客户需要对保函进行延期的,申请人应在保函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各行社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受益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各行社应视同出具新保函,按出具新保函程序办理
13、。第二十七条 保函的索赔 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未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各行社垫付的,经营单位在收到受益人索赔的书面文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审核索赔是否在保函有效期内,索赔金额是否超过保函的担保金额,索赔文件是否表述清楚、是否符合保函条款等内容。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各行社应先用申请人在各行社的该笔保函的保证金对外赔付,其余不足部分由各行社垫款。经营单位书面通知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纳入表内不良贷款管理,并及时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索赔。第二十八条 担保义务解除后应及时收回或注销保函正本。保函失效通知书(附件3)一式二份,一份交信贷管理部门,一份交会计结算部门。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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