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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教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模版.docx

1、美术学院教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人字 [**] 30号 **年6月30日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明确劳动纪律,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以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教职工的各类假期及工资待遇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凡在职或返聘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利用寒暑假因私出境的,均作旷工处理。 第二章 病 假 第一条 病假是指教职工非因工成疾,不能坚持工作,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第

2、二条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一)病假两个月内,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地区补贴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第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

3、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办理。 (六)教职工长期患病,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超过时间的岗位生活补贴和院内津贴停发。 第三条 教职工休病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不能顺延。 第四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文件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8号)。 第三章 事 假 第五条 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

4、时间办理私事,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一)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有特殊原因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处理。 (二)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在3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60%计发;超过90天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三)教职工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含奖励工资、岗位奖金、行政节支奖,下同)、岗位生活补贴

5、停发;累计超过20天的,院内津贴停发。 (四)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超过时间的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五)教师和护士一年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发当年教龄、护龄津贴,也不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护龄津贴的年限。 第七条 凡归侨、侨眷及港澳台眷属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办理。在职教职工因私事出境应安排在寒暑假,并须在假期结束前按时返回。超出寒暑假的时间按事假对待。去港澳台的,假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含寒暑假时间在内);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

6、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境未经批准超过假期六个月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假期六个月及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或定居国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如果出境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学院提供一次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才能发给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第八条 教职工休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

7、不能顺延。 第九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文件依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2]12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8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条 探亲假指的是工作满一年的正

8、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双方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上,下同)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教职工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在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探望岳父母、公婆。 第十一条 在职教职工探望在国内的配偶、父母的,可享受如下假期: 一、在职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9、天,或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含港、澳、台)探亲的假期待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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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二、未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

13、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两年一次的,给假45天;一年一次的,给假20天。 三、已婚归侨、侨眷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四、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去世的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 六、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第十三条 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

14、理。 公派出国进修、访问学者、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得到国外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如配偶坚持要出国探亲,经配偶所在单位批准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超过寒暑假天数的可请事假给予补足。出境探亲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本规定第二章第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和岗位津贴照发。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规定假期的,即不再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期待遇,但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

15、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作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十七条 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第十八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九条 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二十条

16、 教职工探亲待遇的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府[1981]179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劳险司函[1989]1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

17、通知》(粤人薪[**]19号);国务院侨办等《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国务院侨办等《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国务院侨办等《关于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政会字第020号);国务院侨办《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中的几个问题([83]侨政字第214号);原国家教委《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88]教外综字003号)。 第五章 婚 假 第二十一条 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

18、了结婚手续,可申请休结婚假。 第二十二条 婚假时间为5天。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婚假期间,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和岗位生活补贴、院内津贴照发。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休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请休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婚假待遇的文件依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 19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

19、生育条例》。 第六章 丧 假 第二十七条 丧假是指工作人员中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部门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休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休丧假期间,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和岗位津贴、院内津贴照发。 第三十条 教职工丧假待遇的文件依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 19号)。

20、第七章 产假、哺乳假、看护假 第三十一条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的各类假期。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二、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晚育者,可增加产假1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四、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在孩子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六、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1、 七、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和岗位生活补贴、院内津贴照发。 八、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可以顺延。 第三十二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定期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三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在调资升级时可参照出勤处理,哺乳假期间停发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岗位生活补贴和院内津贴。 若哺乳假期间正值寒暑假,不能顺延。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休产假、哺乳假、看护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

22、天数。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的文件依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休假问题的复函》(粤劳护函[1989]645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 19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事厅、劳动厅、计生委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高教人[

23、1993]102号)。   第八章 工伤假 凡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学院批准,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内,工资、工资类奖金和津贴、院内津贴照发。 第九章 请假、销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凡请假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见附件),说明请假理由,并附上有关材料,经领导签批方可准假。特殊原因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表由审批部门妥善保管备查,作为计发工资、奖金、院内津贴的依据。 一、请病假、工伤假须提供学院医务所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在外地期间请病假,须提供

24、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方可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请产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请计划生育手术假须提供医院手术证明;请哺乳假须详细说明个人或家庭的实际困难,以及休哺乳假将对本人工作造成的影响和所在部门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按规定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三十九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 一、事假 1、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党政负责人请事假,报人事处转主管院领导审批。 2、其他教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科(教研室)负责人审批;2天至6天的由所在部门

25、审批;7天至14天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处,并转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院计生部门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出国(出境)探亲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和保卫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章 旷 工 第四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经劝说无效的。 四、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

26、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四十一条 旷工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一个月内旷工1天,扣发当月院内津贴200元。 二、一个月内旷工2天,当月院内津贴停发。 三、一个月内旷工3天,当月岗位生活补贴、院内津贴停发。 三、一个月内旷工5天,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岗位生活补贴、院内津贴停发。 四、连续旷工15天或在半年内累计旷工20天的,作除名处理。 第十一章 考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将考勤登记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专任教师在不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应与所在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每星期至少一次向所在部门考勤登记员通报去向。 第四十四条

27、 考勤登记员在每月月初统计本部门教职工上月的出勤情况,填写《**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登记表》(见附件),由考勤登记员和部门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部门印章,并公开张贴在本部门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本部门上月请假、旷工等缺勤情况书面报人事处。 第四十五条 对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应及时告知人事处,所在部门不及时报告,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和按规定处理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考勤登记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事处按各系报送的缺勤情况,对照前面各款按章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今后国家或广东省的相关政策有变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广东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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