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贷款协议 编号:x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芜湖XX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特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定和执行。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一、与甲方、借款人共同签订最高额委托贷款合同(编号: )及在前述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针对每次放款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并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委托贷款。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三、按甲方要求协助监督借款人合理使用委托贷款,并按甲方书面意见对借款人不合理用款采取适当措施。四、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账工作。五、委托
2、贷款的担保协议,由乙方与担保人签订。如发生直接要求担保人按合同约定立即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其担保的债务等相关问题时,由甲方自行负责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乙方予以协助。第二条 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该存款账户。甲方通知乙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入贷款资金账户。二、甲乙双方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甲方与借款人商定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根据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乙方据此发放贷款。三、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通行做法执行,甲方特殊要求应与乙
3、方协商后执行。四、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提前申请展期,经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以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五、乙方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委托贷款利息时应及时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六、委托贷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甲方有权直接依法提起诉讼。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保证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在债务存续期间,对抵押物等担保及反担保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全部责
4、任。二、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三、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四、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余额。五、对委托贷款合同要素的变动与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及时通知乙方和借款人。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手续费。七、当借款人无法清偿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债务清收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
5、业务。二、按甲方要求协助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书面通知进行处理。三、积极协助甲方回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四、按国家规定,不承担甲方委托发放贷款的一切风险,不垫付资金。五、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六、按时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一、手续费率及计算方式委托贷款手续费率按项下编号为 2016年德银委字第 号 的最高额委托贷款合同及在前述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针对每次放款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执行。二、手续费结算时间与计交方式本合同项下手续费结算与计交方式:按项下编号为 2016年德银委字第 号 最高额委托贷款合同及在
6、前述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针对每次放款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完全承担,但甲方因其有限合伙人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缴纳认缴出资额而不能按约定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上存入(或汇入)足额资金的,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可酌情采取扣减手续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措施。三、甲方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应向乙方按项下编号为 / 的委托贷款合同借款金额 / %赔偿。 第七条 附则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页为编号为 x号 的委托贷款协议的签字(章)页。甲方:(公章)芜湖XX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乙方:(公章)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