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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docx

1、编号: 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甲乙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申请人): 住所(

2、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业务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概述 1.1 乙方向甲方申办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用于为 (被担保人)从 (受益人)融资提供担保,该笔融资用途为: 。

3、 1.2 乙方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本协议未明确事项或条款,可由乙方在《担保业务申请书》中明确。 1.3 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后,如乙方要求保函/备用信用证进行展期或修改,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对已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出具。重新出具的,乙方应督促受益人退还原保函/备用信用证。 第二条 担保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2.1乙方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

4、担保费按担保余额的 %/季计收,单笔最低为 (币种) 元/季。担保期限或担保剩余期限不足一个季度的(按自然季计算),按一个季度计收。乙方支付的担保费应与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一致,经甲方同意以不同币种支付的,按支付时甲方公布的适用汇率进行折算。 2.2 乙方按下述第 种方式支付担保费: (1) 在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前一次性支付。 (2) 按季(自然季)支付,乙方应于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之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担保费。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具后,乙方应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该期担保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担保到期,乙方应于到期

5、日付清担保费。 (3)其他支付方式: 2.3 如果乙方申办的保函/备用信用证需要委托转开行转开,则转开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收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2.4 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修改、展期、通知等事项,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另行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保证金和其他反担保 (本条适用于乙方提供保证金和/或其他反担保的情形) 3.1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前,按本协议约定向下列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 开户行:

6、 账户名称: 账号: 3.2 保证金不少于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的 %,且最低不得少于 (币种) 元。 3.3 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应与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一致,经甲方同意以不同币种支付的,按交付时甲方公布的适用汇率进行折算。 3.4 乙方承诺以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及其利息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设定质押担保,并保证该等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3.5 保证金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债权本金、利息、罚息、

7、复利、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乙方依据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6 乙方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甲方为实现自身债权,可从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保证金不足以清偿乙方应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获得全部受偿。 3.7 发生本协议第4.10、6.3条所述情形时,保证金数额不受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比例限制。 3.8 对甲方担保金额与乙方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令甲方满意的其他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

8、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 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 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人: 3.9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入保证金并办理完毕其他反担保手续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需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甲方只有在获得批准或核准后才有义务出具。 3.10 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导致本协议或依本协议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无效、终止、被撤销或被解除,乙方仍应以本协议项下保证金和乙方提供的其他担保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

9、债权承担反担保责任。 3.11 甲方依法将本协议或依本协议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依据本协议和相关担保协议的约定继续承担责任并履行义务。 3.12 本协议履行中,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已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担保金额、延长担保期限的,乙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担保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 4.1 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2 如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或因保函/备用信用证而受到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的任何索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积极配合甲方在保函/备用信用

10、证项下的履约或抗辩行为,无条件偿还甲方在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并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和相关费用。 4.3 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保函/备用信用证有关的合同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并为甲方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4.4 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4.5 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按甲方要求提供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 4.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如保证金账户资金被有关机关冻结、扣划,应立即予以补足或另行提供其他等值反担

11、保。 4.7 跨境担保项下融资不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或督促并监督被担保人遵守该项承诺,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8 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反担保。 4.9 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 扣划款项与甲方债权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公布的适用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

12、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4.10 与担保有关的融资合同发生修改、补充或变动的,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因此而增加甲方的担保责任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要求增加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 4.11 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偿还融资款项后,及时向甲方提交还款证明;由于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而导致甲方仍按照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的担保金额全额支付款项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12及时将与担保有关的融资合同或项目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事件(包括预期违约事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担保责任的正常履行。 4.13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

13、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4.1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15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恶化、被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或处罚等,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4.16 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变卖费、过户费、公

14、告费等。 第五条 甲方担保责任的履行 5.1 在担保有效期内,一旦受益人按保函/备用信用证条款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但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即可以按照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向受益人履行担保义务。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备足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 5.2 在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只负责按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处理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对所涉及的融资合同纠纷不负任何责任,对相关索赔文件的真伪及其邮寄过程中的遗失、延误也不负任何责任。对上述索赔文件,甲方只作形式审查,只要在形式上符合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甲方即有权按照约定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对此不提出异

15、议。 5.3 在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和其他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向受益人支付。因乙方未备足应付款项导致甲方垫款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偿还,并自甲方垫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利息。 5.4 在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如甲方从乙方账户扣划款项与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币种不一致,则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按照甲方公布的适用汇率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后向受益人支付。 5.5甲方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使有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认定受益人不享有索赔的权利或受益人有欺诈行为,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不得以此为

16、由抗辩甲方行使追偿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或不遵守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6.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尚未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甲方有权不再出具,并停止为乙方办理新的担保业务: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2)甲方对已为乙方出具的单笔保函/备用信用证垫款15天以上; (3)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1笔(含)以上垫款; (4)乙方任何债务(包括在其他合同/协议项下债务)在到期后未予偿还; (5)乙方申请开立的

17、任一保函/备用信用证(无论是否由甲方出具)项下的受益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或被担保人未按照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要求偿还担保人在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垫款的; (6)发生其他已经或可能对乙方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3 发生上款所述情形之一,对已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甲方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2)暂停乙方开立在甲方的账户项下的资金支付; (3)以甲方在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金额为限对乙方开立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冻结,冻结资金转作乙方保证金

18、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解除且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受偿之日止。 7.2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执行。 第八条

19、 争议的解决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甲方

20、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9.3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9.4 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协议项下债权划归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乙方对此表示认可,甲方上述行为无须再行征得乙方同意。

21、承接甲方权利义务的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9.5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1、 2、 甲方(公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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