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 ——存款及柜台业务审计指南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存款及柜台业务审计,是指审计部对总行及所辖机构办理存款及柜台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各营业机构人员在办理存款及柜台业务中的行为,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 第四条 审计的目标是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动,
2、确保商业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对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评审 (一)全面性原则的审计。检查内控制度是否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是否有案可查。 (二)审慎性原则的审计。检查内控制度是否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是否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原则的审计。检查内控制度是否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及全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确保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制度,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是否能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适度性原则
3、的审计。检查内控制度是否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是否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五)独立性原则的审计。检查内控制度的监督、评价部门是否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监督或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六)合理性原则的审计。检查内控制度是否根据自身存款及柜台业务状况设置了合理、有效地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的设置是否体现了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对存款及柜台业务操作流程的审计 (一)会计管理的审计。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和安全谨慎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核算、管理及
4、会计文件控制系统。 (二)制度体系的审计。是否遵循统一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离任交接、岗位轮换制度,原始记录和凭证编号制度,对账制度,事后监督制度,会计检查辅导和会计分析制度。 (三)操作程序及岗位责任的审计。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处理分级授权责任制度;是否对利用计算机进行账务处理的记账员、复核员、密押员、系统管理员制定了操作权限,做到责权分明、相互制约、授权控制、审核付款,确保银企资金安全;是否明确了分管行长、支行行长、会计经理及事后监督人员在控制体系中的职责、任务及要求。 (四)账务组织的审计。是否建立了严密的账务组织体系,是否正
5、确设置、使用了会计科目,防止编造、篡改科目、账务、报表及设置账外账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五)账户管理的审计。是否认真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强化账户管理,防止滥用科目或通过调整账务及报表等手段转移、虚增、虚减、瞒报存款、账外经营;是否建立健全以计划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加强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制定了处罚办法。 (六)管理及服务的审计。是否在全行形成核算制度、核算账务和核算软件统一的会计管理格局,建立起汇划、交换、清算、监督业务集中核算的运行模式。是否强化服务环境及服务质量控制,确保灾害性事故的应急应变措施及时到位。 第七条 要
6、害部位、关键环节控制的审计 (一)审计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坚持“制约审核”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原则。 (二)审计大额转账及现金存取、通存通兑及各项特殊业务,以及对内部往来资金、现金领缴调拨及库款箱的出入库、保管等要害部位是否建立了严格有效地控制制度。 (三)审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保管、领发、使用、交换及过期作废单(凭)证的上缴、销毁等是否严格制定了专门制度,制度中是否包含传递过程中“当面交接,双方签字”等责任确认手续。 (四)审计公私印章的下发、使用、保管、移交、销毁,终端密钥(操作员代码)的批准、登记、签发、更换、查询、使用及检查监督等关键环节是否严格按制度规定执行。
7、 (五)审计营业网点是否实行了有效的电子监控,并按规定配备人员。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坚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换人清点,双人封存”原则。 (六)审计特殊业务是否按制度规定办理,是否加强了定期不定期的账务查询、检查、核对工作。 第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审计 支付结算业务(包括汇票、支票、汇兑、托收、委托收款等)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制度、操作、岗位责任及重点业务控制。 (一)审计办理的业务是否严格执行《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支付结算办法》等各项法律、规章,结算账户、结算方式的管理和控制,是否按结算纪律执行。 (二)审计业务操作是否遵循客户的要求,坚持“谁的钱进谁的
8、账、由谁支配、网点不垫款”的结算原则,是否建立健全管理人员检查制度。 (三)审计是否建立健全业务岗位责任制,是否有明确的授权及严密的相互制约措施。 第九条 现金出纳业务的审计 (一)审计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现金收付、出入库、现金调拨、押运、交接和查库等岗位人员的职责、任务及交接的责任确认制度。是否加强印章管理,实行“谁收款、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二)审计金库、保险柜、报警系统和保安系统装备水平是否达到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是否建立“四双”及库款查验制度,出纳员休假或离职前及突然离岗超过一天的,是否对其经管现金进行监督性清点。 (三)审计是否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现金出纳业务操作规
9、程,综合柜员制是否实行了严格有效的电子监控和计算机核算制度;大额付款及款项调拨是否坚持有效授权。 第十条 特殊业务的审计 (一)审计办理挂失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全,挂失申请书要素填写是否完整。 (二)审计抵、质押品在贷款期内是否已冻结并纳入表外核算;是否严格审核审批凭证的要素。 (三)采取现场或抽查录像带方式审计检查授权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事权划分的要求进行,是否按规定认真审核会计要素,是否存在代他人授权或不进行审核即授权处理业务。 (四)审计办理错账冲正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冲账凭证是否与原始传票内容金额核对一致;是否存在并笔冲正、差额冲正;差错处理是否存在蓝字补平账务;是否按规定进行授权审批。 (五)审计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分户账对账工作;是否及时收回“银企余额对账单”回执,及时核对未达账项。 (六)审计人员变动时,是否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是否有专人负责监交,双方是否都按照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总行审计部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本指南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