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四)处罚决
2、定;(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六)监督举报方式;(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