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集团办公机构筹建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全国范围内的办公机构筹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辖下所有单位的新办公机构的筹建。
三、管理权限
机构负责人为所在机构的日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办公室为辅助管理部门。
四、场地要求
1、必须签署国家认可、合法合规的《房屋租赁合同文件》;
2、必须为我公司出具税务认可的正规发票;
3、房屋财产保证金最长不得超过叁个月房租,特殊情况需上报集团审批。
五、行政办公面积
2、划分
1、一级行政机构(含各单位总部或区域总部)
原则上应整层办公,无特殊情况不接受联合办公。
A、机构负责人办公室1间,面积范围40平米~80平米;
B、部门负责人办公室4~6间,面积25~35平米;
C、行政接待室2间,面积15~30平米,限座4人;
D、行政会议室2间,面积20~30平米,限座12人;
E、行政办公大厅1间,办公区域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米;
F、茶水间1~2间,面积10~20平米;
G、档案室1间,面积20-30平米;
H、库房1间,面积10-20平米;
I、男、女更衣室各一间,面积20
3、~30平米;
2、二级行政机构(含各单位直属子、分公司)
原则上可整层办公,也可联合办公。
A、机构负责人办公室1间,面积范围40平米~80平米;
B、部门负责人办公室4间,面积25~35平米;
C、行政接待室2间,面积15~30平米,限座4人;
D、行政会议室2间,面积20~30平米,限座12人;
E、行政办公大厅1间,办公区域面积不低于500平米;
F、茶水间1间,面积10~20平米;
G、档案室1间,面积20-30平米;
H、库房1间,面积10-20平米;
I、男、女更衣室各一间,面积20~30平米;
4、3、三级行政机构(含各单位分、子公司的下属机构)
原则上应联合办公,特殊情况需申请。
A、机构负责人办公室1间,面积范围35平米~45平米;
B、部门负责人办公室4间,面积25~35平米;
C、行政接待室2间,面积15~30平米,限座4人;
D、行政会议室2间,面积20~30平米,限座12人;
E、行政办公大厅1间,办公区域面积不低于200平米;
F、茶水间1间,面积10~20平米;
G、档案室1间,面积20-30平米;
H、库房1间,面积10-20平米;
I、男、女更衣室各一间,面积20~30平米;
六、
5、筹建流程
1、任命机构负责人
筹建机构负责人应填报《单位负责人任职通知书》、《单位特殊及重要岗位人员申请审批表》(见相关人事制度),并报集团人力管理中心审批。
2、单位岗位编制表
筹建机构负责人应填报《单位岗位编制表》,并报集团人力管理中心审批。
3、选址(筹建发起)
(1)拟筹建机构负责人为筹建工作的发起人;
(2)发起人需对筹建所在地的地区行政概况及地域经济总体情况有一定把握和了解,并对所负责筹建的行政办公场所的地理位置给出合理化建议,填报《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申请审批表》(见相关财务制度),将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方式呈报上级主管单位,获批后上报集团
6、财务管理中心工商税务部进行审批。
4、新办公场所的装修标准请参照集团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略)
5、新办公场所的人员招聘工作参照集团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1)机构负责人为第一顺位入职人员,没有机构负责人不得启动下一步骤;
(2)行政办公人员为第二顺位入职人员,该项少于一人则不得启动下一步骤;
(3)人事部门人员为第三顺位入职人员,该项少于一人则不得启动下一步骤;
(4)业务人员为第四顺位入职人员。
(5)以上人员的入职先后顺序不得颠倒,否则单位的人事部门有权对入职申请作退回处理。
6、新办公场所的工商
7、注册登记请参照集团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1)办公场所确定(签约付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机构负责人应发起“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工商税务部,经集团财务授权后开展相应工作。
(2)待工商注册登记完成(三证齐全)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机构负责人应发起“银行开户”申请,以书面形式上报至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工商税务部,经集团财务授权后开展相应工作。
七、工作考核
1、筹建期限为三个月,筹建期对机构所有人员进行正常考核。以机构负责人递交《单位负责人任职通知书》次日起计算时间。期满需完成新机构的办公场所基础建设工作(含装饰装修、办公家具进场、
8、工商登记注册及银行开户等),筹建期满当月(第3月),筹建机构负责人的业务量及满编率二项考核分数相加不得低于60分。
2、如三个月筹建期末绩效考核未达标(60分),上级主管单位有权对机构负责人或机构作出相应调整(撤销负责人职务或撤销机构编制)。
3、业务量考核以业务条线人员(机构负责人除外)办理入职次月起计算时间,当月业务人员入职人数为次月业务考核基数。
4、筹备期结束后,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新开设机构进行临场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八、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为集团行政管理中心。
集团行政管理中心
201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