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加工公司现场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 左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月)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贯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公司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和成效,特制定本指导书。 2. 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 2.3《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
2、 2.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23版)》 2.5《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贯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119号公告) 2.6《食品标记管理规定》(总局102号令) 2.7 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检查程序及内容 3.1检查人员出示证件(执法证、健康证)、上级文献、监督检查计划等表白身份,说明检查的目的、任务和检查的内容。 3.2确认公司负责人身份 对照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等。 3.3 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资质检查 3.3.1公司资质一致性检查 查看公司营
3、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公司生产经营场合、生产的品种范围是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内容一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公司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3.3.2 人员资质查验 查看化验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并与员工本人一一相应,与食品有接触人员的健康证是否齐全有效并与员工本人一一相应。 3.4厂区及周边环境、生产、仓储现场检查 3.4.1厂区及周边环境检查 现场观测厂区及周边环境是否有污染源;厂区环境是否整洁卫生;垃圾和生产废弃物是否有存放设施并与生产区、仓储区保持规定的距离;生产区内不应有生活设施;厂区内不应有污水明渠;
4、厕所应为水冲式(坑式厕所应距车间25米以上)。 3.4.2 生产场合检查 3.4.2.1生产场合是否整洁卫生。 3.4.2.2 更衣、洗手、鞋靴消毒设施是否齐备且符合规定,并能正常使用。 3.4.2.3 生产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中着装是否干净卫生并符合规定。 3.4.2.4 生产中人流、物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3.4.2.5 生产场合是否有与生产无关的物品,是否存在有违规的原辅材料。 3.4.3 仓储检查 3.4.3.1 仓储(原料、辅料、包材、成品)环境是否整洁卫生,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指:防鼠、防虫、防尘、防火、防潮)。
5、3.4.3.2 各种物料存放是否符合规定(垛高、离地、离墙)。 3.4.3.3 仓储记录(特别是食品添加剂)是否齐全(指:入库、出库、领用记录)。 3.4.3.4 仓储物品是否与生产无关,是否存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辅料。 注意:在本项检查中,要记录所看见的所有物料的名称等情况。 3.4.3 设备、设施检查 3.4.3.1 检查实验室设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检定周期、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正常运营。 3.4.3.2 检查特种设备是否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无此设备该项即省略)。 3.4.3.3 检查运送、装卸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无害
6、规定并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被污染。 3.4.3.3 检查垃圾及废弃物解决、存放设施是否齐备并符合相关规定。 3.4.3.4 检查生产设备是否能满足生产需求并能正常运营,计量设备是否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 3.5 管理制度检查 查看公司管理手册、文献、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与公司负责人、公司员工交谈等看公司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营如下制度: 3.5.1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5.2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3.5.3 出厂检查记录制度 3.5.4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3.5.5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3.5.6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3.5.7 关键岗位管理制度 3.
7、6 查验各类记录 3.6.1 查采购验证记录(涉及:原料、辅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查看索票索证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台账记录是否与实物一致;使用的添加剂是否与公司报告的相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6.2 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看记录是否完整准确;保管人、领用人、使用人是否签字确认;记录是否有漏掉(与生产记录相对照);是否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使用非食品添加物质。 3.6.3 查生产过程控制记录 记录涉及:(1)厂区环境清洁记录 (2)生产加工场合清洁记录 (3)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清洗消毒记录 (4)生产投料(配料)记
8、录 (5)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 3.6.4 查生产记录 3.6.5 查出厂检查记录、检查报告和产品留样记录 查看检查原始记录及出厂检查报告并与生产记录相相应,看是否批批检查;看公司是否留有备查样品(保质期内)并有具体记录。 3.6.6 查不合格品管理记录 记录涉及:(1)采购不合格原料的解决记录 (2)采购不合格添加剂的解决记录 (3)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解决记录 (4)生产不合格品的解决记录。 3.6.7 查食品销售记录 3.6.8 查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 3.6.9 查人员培训记录 记录涉及:(1)生产技能培训记录 (2)与食品
9、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3)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培训记录。 3.6.10 查消费者投诉解决记录 3.7 其他 3.7.1 公司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看公司执行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企标是否经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3.7.2 食品标记标注检查 按《食品标记管理规定》(总局102号令)、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按《关于使用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23年第34号)规定执行。 3.7.3 委托加工情况检查 看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是否通过质监部门备案、包装标记是
10、否符合规定(按总局第79号令、第102号令规定执行)。 3.7.4 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检查 3.7.4.1 公司是否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演练情况(查看相关文献记录)。 3.7.4.2 查公司是否制定了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贯彻情况(是否有相关文献记录)。 3.7.4.3 查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3.7.5 公司年度报告检查 公司是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3.7.6 公司食品添加剂自查报告检查 公司是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食品添加剂自查报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规定。 3.7.7 食品生产加工公司
11、贯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检查 公司是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贯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 3.8 抽样 检查中认为必要时应抽取样品进行检查。抽样方法和抽样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3.9 提出检查结论、制作法律文书 检查工作结束,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得出检查结论、提出解决意见并制作法律文书。 4.注意事项 4.1 整个检查过程要有公司负责人陪同并同步录像。 4.2 要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记录在案并留有影像记录,汇总后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若公司负责人拒绝签字应将情况记录在案。重要证据应异地封存。 4.3 公司所有
12、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以上,检查时规定公司必须提供两年以上的记录(新领证公司除外)。 4.4 检查时要将厂区所有地方均要查到,不留死角,涉及公司出租房。 4.5 检查时要认真、细致,不放过任何细节,不漏掉任何证据。 4.6 检查人员无健康证明者不得进入公司的生产场合和检查区。 4.7 检查人员对公司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之责。 4.8 检查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应以现行有效的法规法律为准。 5.附则 5.1 检查中发现厂区、厂区周边、生产场合、仓储环境不符合卫生规定,污秽不堪,按《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第八十九条规定解决。 5.2 检
13、查中发现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决。 5.3 检查中发现公司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原料的,按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解决。 5.4 检查中发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给予解决,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撤消相关许可。 5.5 检查中发现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解决: (1)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14、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5.6 在检查中发现公司未制定规定的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不执行、或运转不正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解决。 5.7 检查中发现公司无各种记录或记录不全、不完善的,或未按期限保存记录的按前款解决。 5.8 检查中发现公司在用的标准已过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应条款解决。 5.9 检查中发现公司在用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规
15、定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解决。 5.10 检查中发现公司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解决。 5.11 检查中发现公司违规进行委托加工的,按《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第九十四条规定解决。 5.12 检查中发现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按《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第八十一规定解决。 5.13 检查中发现公司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第八十二条规定解决。 5.14 检查中发现公司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QS标志和编号的,按《食品生产加工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第八十三条规定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