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统一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保证验收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实行细则执行。 第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未做出解决结论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施工决算应所有完毕,并已通过审计部门的审核;
2、 三、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应按设计规定所有完毕,并满足使用规定; 四、初验工程质量应达成合格以上标准; 五、建设单位对初验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已进行了整治; 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已完毕分类立卷。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有关文献、规范和标准进行: 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献及审批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献、施工设计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查评估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建设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质量评估卡等; 三、
3、招标、投标文献,施工承包协议及有关协议等。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成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一、听取工程竣工和初验情况报告; 二、审查竣工文献; 三、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 四、审查建设程序,提出审查意见; 五、评估工程质量,提出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意见; 六、审查工程竣工经费决算,提出审查意见;
4、 七、对重大问题与建设单位互换意见; 八、提出工程验收结论。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应重点审查下列项目; 一、该项目建设各种文献; 二、施工日记、资料和档案; 三、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报表和协议管理; 四、其它。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审查意见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 二、计划任务书报批工作; 三、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四、组织管理评价; 五、工程建设技术资料分类、立卷情况; 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改善意见。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工程
5、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 第十条 分项工程质量评估等级可按下列原则拟定: 一、当所抽检的项数所有为合格,该分项工程可评为合格; 二、当所抽检的项数中有50%及以上的项数达成优良等级时,该分项工程质量可评估为优良。 第十一条 分部工程质量评估等级可按下列原则拟定: 一、当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质量所有合格,该分部工程质量可评为合格; 二、当符合下列规定期,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可评为优良: 1、 所含分项有50%及以上评为优良; 2、 重要分项工程被评为优良。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等级可按下列原则拟定: 一、当符合下列规定期,单位
6、工程质量等级可评为合格: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所有合格; 2、 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 观感质量的评估得分率达成70%及以上。 二、当符合下列规定期,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可评为优良: 1、 所含分项工程有50%及以上评为优良; 2、 重要分部工程均被评为优良; 3、 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4、 观感质量的评估得分率达成85%及以上。 第十三条 人员掩蔽工程宜按照结构、防护、防火、防水、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八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其中结构、防护为重要分部)。指挥工程和人防专业队工程应增长通信和防化两个分部。 第十四条
7、 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重要分项工程: 1、 承重结构位置和截面尺寸; 2、 混凝土强度和浇注质量。 二、其它分项工程: 1、 钢筋强度和绑扎; 2、 构件安装位置和截面尺寸; 3、 结构幅员; 4、 砌体工程; 5、 其它。 第十五条 防护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重要分项工程: 1、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制作和安装; 2、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制作。 二、其它分项工程: 1、 消波活门的制作和安装; 2、 各种管孔的防护;
8、 3、 穿墙管、线密封解决; 4、 洗消间; 5、 除尘滤毒设备; 6、 其它。 第十六条 防火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重要分项工程: 1、 防火、防烟分区; 2、 自动报警; 3、 消防自动控制; 4、 事故电源和应急照明; 5、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合器; 6、 其它。 第十七条 防水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重要分项工程: 1、 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及预埋件;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标号和强度。 二、其它分项工程; 1、 建筑内、外防
9、水; 2、 施工缝、变形缝和沉降缝的解决; 3、 止水带; 4、 建筑排水; 5、 其它。 第十八条 建筑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重要分项工程: 1、 出入口尺寸; 2、 口部组成; 3、 防护单元的划分。 二、其它分项工程: 1、 防倒塌措施; 2、 地面装修; 3、 墙面装修; 4、 顶棚装修; 5、 门、窗制作和安装; 6、 油漆及粉刷工程; 7、 其它。 第十九条 暖通空通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重要分项工程: 1、
10、 风机安装; 2、 密闭阀门安装; 3、 空调机组安装; 4、 采暖管道和采暖设备安装。 二、其它分项工程: 1、 消音器安装; 2、 设备隔振基础; 3、 通风管及部件安装; 4、 保温和防腐; 5、 其它。 第二十条 给排水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重要分项工程: 1、 给排水管道安装; 2、 冷水机组安装。 二、其它分项工程: 1、 给水泵、污水泵的安装; 2、 洗消给排水系统; 3、 地漏、清扫口和检查口; 4、 口部冲洗; 5、 冷却塔、消防水池;
11、 6、 卫生器具安装; 7、 其它。 第二十一条 电气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重要分项工程: 1、 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 2、 配电设备的安装; 3、 电力线路敷设。 二、其它分项工程: 1、 外电源的设立; 2、 变压器的安装; 3、 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 4、 其它。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应完毕分部工程质量评估表(附表一)、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附表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估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估表(附表四)的填写。 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应
12、涉及下列内容;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价; 二、分部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实际抽验的分项工程数量、优良分项工程数量、合格分项工程数量、分部工程总评质量等级; 三、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应涉及下列内容: 一、单位工程质量评价:设计选点、平面布局、口部设立、功能分区、封建施工、防水措施、设备安装及运营等;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 三、观感质量评价:观感质量评估项数、观感质量得分率; 四、单位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实际验收的分部工程数量、优良及合格分部工程名称; 五、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审查
13、组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及编制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财产情况; 四、投资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尾工工程; 六、其它。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审查意见应涉及下列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及编制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财产情况; 四、投资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尾工工程; 六、其它。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审查意见应涉及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概况: 二、投资来源、构成及使用管理情况; 三、设备、器材
14、采购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承、发包文献及协议管理情况; 五、投资节余或超支因素分析; 六、填写工程建设经费汇总表(附表五)和重要工程量及三材用量表(附表六); 七、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改善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对各审查组审查意见应综合分析,并应研究拟定下列事项: 一、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经费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因素; 二、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性质和整改的也许; 三、审定各审查组的审查意见; 四、拟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五、其它。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概况; 二、工程建设评价。应对执行建设程序、经费管理、可行性研究结论、设计水平、施工质量和施工管理及工程三个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三、存在的重要问题; 四、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验收鉴定书,并应报同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通过批准的验收鉴定书,是工程交付使用单位和正式使用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实行细则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行细则自颁布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