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货查验收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品进货时的查验收的质量管理规定。本标准合用于本市场合有商品的进货验收。2. 验证经营户对进货的商品应进行验证,并索取必要的证件。2.1要认真检查商品标记标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装及外观质量是否合格。并结合产品的特点检查其特定的项目是否合法。2.2检查商品应具有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2.3必要时应抽样检查或实地走访供应商。2.4将商品应具有的证件和有效检测报告应及时上报市场办公室建立电子档案,或以书面形式留档。3.验收3.1经营户应对所进货品进行清点检查。重点检查货品数量、包装质量及其完好性。3.2经营户应对所进货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采用
2、随机抽取法,重点检查商品的标记标签、包装和感官。3.2.1标记、包装检查。对所抽样品进行标记检查时,严格按法定产品标记规定验收核对商品,对特定商品应按特定商品检查。如:食品按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检查等。检查包装是否牢固美观。3.2.2对有使用期限的商品应重点检查其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是否符合保质期商品进、销、退期限规定。3.2.3感官检查。对商品进行感官检查,运用感官(视觉、触觉等)判断商品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规定。3.3合格标志检查。检查商品是否有合格标志。合格标志可以是以下其中一种即可:合格证、合格章、合格出厂检查报告、检查员签字印章。3.4进口商品索证检查。对进口商品收货时需
3、索取相关的进口证书。3.4.1进口食品索取由浙江出入境检查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同时需核对商品自身生产日期和证书上生产日期一致性。3.4.2进口化妆品索取由浙江出入境检查检疫局出具的备案证书3.4.3其他类进口商品索取进口关税/报关单。3.5做好证书的留存。假如同批货供应商只需提供一次证书即可。不合格商品备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市场经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商品的备案办法,适应与市场出现的不合格商品。2.不合格商品种类2.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浊不洁的;2.2包装破损导致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2.3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2.4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近保质日期的;2.5应当检查、检疫而未检查、检
4、疫不合格的;2.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2.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2.8伪造产地等不合法竞争行为的;2.9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的;2.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合格食品公示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市场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商品如何发出警示,适应于本市场出现的不合格商品。2. 公示商品2.1自查不合格品;2.2职能部门抽检不合格品;2.3媒体曝光不合格品。3. 公示3.1对于已销毁的不合格品可通过市场公示栏告知消费者;3.2对于职能部门查到的不合格品和媒体曝光的不合格品可通过市场公示栏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3.3对于流入消费者之手的不合格商品,应当通
5、过报纸、电视或公示栏等方式公示召回。4. 公示内容4.1市场需在经营场合较醒目处开辟公示栏,将销毁不合格商品进行公示;4.2公示栏公示经营户已销毁的不合格商品;内容:商品名称、不合格的因素,不合格品的数量,销毁日期,销毁不合格品现场图片等;4.3市场需与所属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并上报公示内容。4.4对于需召回的不合格商品,应写清商品名称,不合格品批次,不合格品因素、规格、条形码。不合格商品通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市场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商品如何告知供应商和厂家,适应于本市场经营中出现的不合格商品。2.通报商品2.1自查不合格品;2.2职能部门抽检不合格品;2.3媒体曝光不合格品。3.通报方式3.
6、1经营户对于自查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以电话的方式告知供应商或厂家,并将不合格品销毁情况以书面形式交于供应商处。定期检查检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规定,合用于本市场合有商品。2. 检查2.1平常检查2.1.1经营户应天天对商品进行清理,以保持洁净,对商品进行清洁的同时检查商品的标志和状况。2.1.2经营户在营业期间,应及时整理货架上的商品,维护好商品的陈列,同时检查商品的规范与质量。2.1.3经营户在平常检查中,应对有使用期限等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做重点检查。2.1.4经营户在平常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信息给市场办公室,等候解决意见。2.3送检2.3.1经营户不定期的对
7、经销商品开展平常的抽查送检工作,重要针对一些有过消费者投诉记录的、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预包装的商品,积极送有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3销售3.1经营户销售以顾客自选为主,如有需要经营户可向顾客介绍商品的性能,并应积极帮顾客挑选,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应积极提出,以防不合格商品到达消费者手里。3.2经营户应积极查看商品的厂名、地址等应有的标记是否齐全,合格证是否规范,期限商品是否过保质期等。3.3经营户应认真听取顾客意见,顾客对商品质量的反馈,应及时上报市场办公室。3.4销售过程中,经营户忽然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停止销售和采用必要措施减少不良影响。4.5销售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法定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并加贴合格证明,计量应准确,不允许有缺斤少两的现象出现。5责任经营户售出的商品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标志不全、超过保质期等违法现象的,经营户应承担必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