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履行时应注意的事项及常见的风险规避方法 一、注意付款(钞票)要与协议约定的一致 1、实际付款人与协议签约主体不一致,存在返还不妥得利的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人与协议签约主体是否一致。 2、实际付款方式与协议约定方式不一致,存在付款行为无效的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方式与协议约定方式是否一致。 3、实际付款相应的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与协议约定不一致,存在我方潜在的违约等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相应的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与协议约定是否一致。 4、即时清结的情况下,实际付款人与买受人(发票开具的昂首)不一致,且没有办理授权手续,存在返还不妥得利
2、的风险。因此,在即时清结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人与买受人(发票开具的昂首)是否一致,并检查其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 5、双方连续发生业务、滚动结算的情况下,具体的每笔付款与特定业务不能相应,存在我方的潜在违约及往来帐目难以清算的风险。因此,在双方连续发生业务、滚动结算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人员应仔细检查每笔付款与特定业务的一致相应性。 二、严格认真把好票据关 1、票据记载的规范性、背书的连续性,是持票人向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付款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一旦出现记载不规范、背书不连续的情况,票据权利的实现便会出现障碍,甚至无法实现。因此,业务人员在收到承兑汇票时,应对票据进行初步鉴别:确
3、认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并已由承兑银行签章;检查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是否使用中文大写;检查票据金额大、小写书写是否对的并一致;检查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检查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检查背书印鉴章是否清楚无重影并盖在指定范围内;检查票据粘单是否对的加盖了骑缝章。业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应予以拒收,将票据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2、可靠的票据承兑人、直接前手背书人,是票据权利的最大保障,可以极大地减少票据欺诈风险。因此,非经公司经理书面批准,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联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尽量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可靠的直接前手背书人。 3、票据流转的次数越多,其间
4、发生伪造、变造、申报或伪报公示催告的也许性也在增长。一旦发生纠纷,我方主张权利或者提出抗辩,均存在一定的成本,也存在实际受损的也许性。因此,对已多次背书转让的票据应保持高度警惕,在也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接受背书次数太多的银行承兑汇票。 4、业务人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需及时交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应对票据的有效性进行再次审核,并向开户银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财务人员收票后应登记台账,与交票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审核发现承兑汇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退回业务部门解决。 5、财务部门票据保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每日必须将收票、背书、贴现、托收等业务逐笔序时登记应收票
5、据台账;每月必须进行一次盘点,由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帐实、账账核对,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如有差异,及时查清、解决。 6、票据背书转让时,应当注意保全票据移交被背书人前的表面记载。假如票据背书转让之后再被别人变造,我方保全的证据将起到证明作用,进而能避免背书后被变造的法律风险。 三、注意发票的开具和交付 1、协议付款时应检核对方发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帐号与协议是否相符,有疑问时不得付款。 2、未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协议内容开具的发票,存在税收行政处罚、反复纳税、协议未全面、未适当履行的风险。因此,我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协议内容开具发票。 3、未将发票交付给合法客户或未得到客
6、户合法授权的经办人,存在反复纳税、协议未全面、未适当履行的风险。因此,我公司财务人员应将发票交付给合法客户或得到客户合法授权的经办人。 四、应纯熟掌握好自提、代办托运和送货的履行方式 1、自提 (1)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或第三人)未获得签约主体的书面授权委托,存在货品灭失的法律风险。因此,我方办理交货的人员应审查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是否获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 (2)先款后货方式销售的,未经财务确认款项到帐即发货,存在不能收到货款的法律风险。因此,销售人员必须在财务确认款项到帐后才干发货。 (3)合法提货人未在提货单上书面亲笔签字,存在着不能交货或货品灭失的风险。因此,客户的提货人必须在提货
7、单上亲笔签字。 2、代办托运: (1)销售协议中对于代办托运应作出明确约定,并由客户作出书面委托;否则,存在错误交付风险。因此销售协议中对于代办托运应作出明确的约定,并有客户作出书面委托。 (2)承运人不具有承运资质,存在我方托运过错的风险。因此,我方销售人员应严格审查承运人是否具有承运资质。 (3)协议约定我方代办运送保险,实际履行中未投保,存在货品毁损灭失后客户向我方追偿的风险。因此协议约定由我方代办运送保险的,我方经办人员须及时办理运送保险。 (4)在代垫运费的情况下,存在运费难以收回的风险。因此,在代垫运费的情况下,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运费。 (5)承运人未提供收货凭证,存在
8、货品丢失、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经办人员在将货品交付承运人时,应向其规定提供收货凭证。 (6)未准确按客户书面指定的地点填写托运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存在着不能交货或货品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经办人员应按客户书面指定的地点填写运送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 (7)缺少客户书面指定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原件,存在着货品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办理托运的,应保存客户指定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的书面原件。 3、送货: (1)实际送货地点和收货人与协议约定不一致,存在着违约或不能交货或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送货人员应确认送货地点与协议约定是否一致,对于签收人要与协议中约定的一致。 (2)签收人与协议约定不一致或没有
9、客户书面委托,存在着违约或不能交货或货品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送货人员应注意签收人是否得到客户的书面委托。 (3)收货人未出具书面收货凭证,存在着不能交货或货品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应规定对方收货人出具书面收货凭证。 (4)货品运送未办理保险,存在毁损、灭失难以填补损失的风险。因此,对由我方负责送货的货品应尽也许办理运送保险。 五、严格审查第三人资格 1、协议约定由我方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存在着第三人不具有资格、无授权委托书或我方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因此,我方应审查第三人是否具体资质、资格和履行能力。 2、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我方履行义务的,存在着第三人无资格、无授权委托书或不能
10、交货或不能付款等履行能力的风险。因此,我方应审查第三人是否具体资质、资格和履行能力。 3、在协议履行期间,我方拟将义务所有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客户方的书面批准,否则存在协议转移无效的风险。 4、我方拟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告知债务人。否则未经告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六、及时有效行使好抗辩权 1、在赊销的情况下,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没有及时掌握并采用措施,也许导致货款不能清收的法律风险。因此,在赊销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予发货,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1、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在先款后货的情况下,客户资金周转困难没按期支付却要先行交货,有导致货款不能清收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先款后货的情况下,客户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规定,不予交货。 七、变更、解除应书面协商 1、需要变更经济协议时,应及时向本部门报告,必须按协议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协议修改审批,视同协议重新签订。 2、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时,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通报公司法律顾问,并可采用必要措施。 3、遇有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尽快以传真、电报(需留底稿、传真报告
12、和电报单据)或可以证明已告知对方的方式及时向对方通报,同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关于不可抗力事实的证明。 4、遇有违约以致发生纠纷、索赔、诉讼、仲裁事项时,由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领导,然后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共同解决。 5、双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采用书面形式,存在协议纠纷等风险。因此,协议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6、具体变更的内容不明确,导致变更不能达成真实目的。因此,对于协议变更的内容,或者在协议中,或通过双方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具体变更内容。 7、在行使协议解除权时未书面告知对方的,应承担告知义务履行不妥产生的法律风险。因此,应采用书面告知方式,应尽量取得对方签收凭证。 八、收集保存好证据
13、 1、债权的存在,要靠证据来证明。提供不出证据时,只要对方否认,就不能认定债权的存在。债权要得到清收,有充足的证据至关重要。证据重要靠当事人提供。所以一定要收集、保存好协议订立、协议履行的证据。有关证据大体涉及: 1.1 可以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重要是协议、承诺告知书,协议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 1.2 可以证明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涉及收条、验收单、发运单、提货单等; 1.3 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主张权利即催款告知书等;有质量问题的检查报告,对方认可质量问题的证据。 1.4 证明债务人资格及其变化的证据,涉及营业执
14、照、合作协议、合并或分立协议或资料(公告、登记资料)等。 1.5 证明因违约导致损失的依据,涉及协议书的违约金条款、利息损失、追讨债务的费用; 1.6 证明债务人资产状况的证据,涉及资产负债表、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其他公司的投资等。 2、提货手续缺少对方签字或盖章,或签字人缺少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我方有也许承担不能交货的法律风险。因此,提货手续应有持客户盖章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人签字证明。 九、注意掌握好诉讼时效 1、在履行协议中,为防止债权逾期、风险也在增大的情况,应每年进行几次对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并注明对账日期。 2、规定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欠据。如债务人不予配合,就说明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或债务人有赖账的主观恶意,必须引起我方高度重视,及时采用相应措施。或提起诉讼,或在法律人员指导下采用“中断”的其它措施。 3、要债务人在催收告知单上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