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一:加盟协议注意事项 一般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宜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 一、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1.协议应具体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协议期间 1.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 三、协议延续 1.期满后可否续约? 2.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什么?是否具体明列? 四、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 2.其涉及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 3.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
2、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五、商圈保护 1.协议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成某种标准即终止? 六、采购生财器具1.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七、选择地点 1.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规定? 5.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承担期费用? 6.租约条款约束? 八、教育训练 1.特许者是否规定
3、加盟者参与训练课程? 2.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是否连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 4.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 九、财务协助 1.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 4.有无抵押? 十、采购对象限制 1.协议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 2.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1.协议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 2.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批准的申请环节及程序?十二、竞业严禁 1.协
4、议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十三、会计作业规定 1.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 2.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十四、客户限制 1.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2.如售出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处罚条款? 十五、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 1.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2.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 3.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此外收费? 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批准?十六、违约条款 1
5、.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 3.其订定项目与核算标准是否合理? 十七、告知条款 1.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告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2.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十八、违约后果 1.违约时,特许者采用何种方式因应? 2.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 十九、协议终止的解决 1.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 2.解决费用如何归属? 3.解决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二十、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1.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 2.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
6、加盟协议?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协议? 3.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租约可否转让? 5.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 6.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 二十一、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1.协议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协议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协议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3.协议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二十三、促裁诉讼解决 1.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2.促裁是否比
7、诉讼省时、省钱? 二十四、诉讼管辖地 1.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二十五、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规定 1.协议是否规定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协议是否严禁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篇二:加盟注意事项 (1)什么是特许经营及其基本要素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公司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公司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协议,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协议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8、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公司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公司。特许人假如不具有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协议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互相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协议,拟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规定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
9、计甚至标牌的设立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通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 (2)商业特许经营的优点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即加盟连锁体系,有下列十项优点: 一、 由于总公司拥有的连锁系统、商标、管理、营运模式都可以直接运用,比起自己去独创事业在时间上、资金上与精神上都减轻不少承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减除不安,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 二、好的总公司,为了提高整个连锁公司的商誉,都
10、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别化来领先竞争对手。加盟店可享受到这种好处。 三、 由于总公司统筹解决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有些公司尚有全套的电脑会计系统提供加盟店使用)等。使加盟店能心无旁骛地专心致力于销售及服务。 四、 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紧张的语言障碍、种族歧视问题,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维护。 五、假如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也许都有种种困难。而加盟店是总公司大规模生产及订制,甚至连设备、餐桌椅、食器、杂项装备等,都可以更便宜地买进,甚至信用贷款。 六
11、 开张前的职前训练等种种装备工作,都可由总公司获得协助;开张后还会定期有人来做各项指导。此外如有其他私人的烦恼,也可以代为解决,如日本的连锁公司,甚至还提供涉及子女教育顾问等。 七、自己独创生意,假如出现竞争对手,只有孤军奋战来应对,加盟店则有总公司为后盾,可为支援。 八、自行创业必须自己决定开店场合,而自己对该地点的好坏,往往没有信心,加盟店则可以有总公司的征询,做立地条件评估,甚至总公司帮你找好地点。 九、由于总公司对周边环境随时作市场调查,涉及顾客层形态的变化,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采用相应措施。 十 加盟店的成功,就是总公司的成功,也等于是帮总公司拓展市场,是总公
12、司乐见其成的。因此总公司对业绩好的加盟店,尚有奖励制定与福利 (3)中国特许经营的现状 被誉为“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克隆模式”的特许经营,自上世纪80年代末进入我国以后,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获得了快速的成长。据记录,目前我国特许连锁项目已达12023余个,涉及75个行业,经济总量达3000万亿,已成为我国繁荣中小公司、扩大再就业和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危机已成为特许经营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由于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宣传诱惑了广大投资者,再加上投资者大多属于弱势群体,缺少辨别能力,这致使很多加盟者上当被骗。比如被媒体披露的祝氏集团案件涉嫌金额就高达近30亿,受害人1
13、万余人。 1. 什么是特许经营欺诈? 特许经营欺诈是指特许人故意告知受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因此,特许经营欺诈是协议欺诈,也可称为特许经营协议欺诈。因特许经营通常被称为加盟,所以也可将特许经营欺诈称为加盟欺诈。加盟欺诈无异于为受许人预设的陷阱,因此,也被形象地比方为加盟陷阱。 2. 特许经营发展良好,特许经营陷阱越来越多 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令全球惊讶,特许人的数量已经跃居全球首位,并且仍然处在高速增长阶段。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人把目光转向特许经营,希望可以通过加盟成熟的特许经营品牌
14、获得安全可靠的创业投资机会。基于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社会保障机制的滞后及普遍的创业思想,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的时期,加盟商的数量仍将快速聚增。实践证明,特许经营是中小公司品牌扩张的最佳模式之一,同时对于促进创业、就业型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在“4050工程”、“千村万店工程”中,特许经营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中国特许经营的数量已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特许经营的投资成功率并没有同步发展,投资失败率较高是业界公认的事实。其中,除加盟商自身因素、市场因素之外,由于特许人因素导致的失败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特许人因素导致的投资失败,即所谓的加盟陷阱越来越多,并出现蔓延势头,有关特许经营
15、欺诈的案例充斥各种媒体,并被纳入中国当前11种典型性商业欺诈之中,严重损害了加盟投资者的利益 (4)商业特许经营的陷阱有哪些 商业特许经营纠纷重要表现为商业欺诈,特许经营欺诈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实践中,特许人实行欺诈的手段和方法形形色色,往往是多种欺诈手段并存。归纳起来,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方式重要涉及: 1. 协议主体欺诈 协议法对协议主体的规定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特许经营是经营模式的复制与交易,以特许人拥有成功的经营模式为前提,所以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主体,除应当具有协议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别规定。《
16、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有“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等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构成协议主体欺诈。重要表现为:特许人没有设立直营店,或者是直营店仅仅是一个用于展示的模型“样板店”,特许人没有成功经营其许可业务的业绩与经验。 2. 知识产权欺诈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为核心的复合型交易,其中商标权即品牌是知识产权的重要要素,受许人购买的是以品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化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人往往虚构其知识产权,以达成欺骗受许人的目的。重要表现为:伪称国外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品牌;假冒专利或夸大专利的作用;谎
17、称拥有秘方等商业秘密。 3. 经营模式欺诈 特许经营是成功的经营模式的复制,经营模式的完善与否对特许经营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特许人往往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而回避其局限性。重要表现为:将未经实践的经营模式进行特许经营;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夸大市场需求;以特殊位置设立的店铺作为考察加盟的样板店,甚至故意作托营造生意火爆的场面。 4. 赚钱欺诈 特许经营是复制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经营体系(涉及直营店和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受许人购买特许权的目的,是获得投资回报。因此,特许人往往投其所好,通过夸大投资回报欺骗受许人。重要表现为:回避直营店和加盟店的
18、实际经营业绩,而是向投资人宣传其赚钱分析,以赚钱分析代替经营业绩与财务报告。 5. 质量欺诈 商品质量是实现销售的主线。但是,特许人为了达成赚取利润的目的,往往向受许人销售或变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重要表现为:向受许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或产品;以特许经营的名义达成变相销售设备或产品的目的。 6. 价格欺诈 运用加盟商投资心切的心理和特许人的优势地位,特许人通过价格欺诈牟取不合法利益。重要表现为:以高价向受许人销售设备或产品;规定受许人向指定供应商购买设备或产品,从供应商处收取高额佣金或回扣。 (5) 为什么特许经营的加盟商屡屡被骗 在特许经营领域出现严重的商业欺诈,有其自身特定
19、的因素。分析这些因素,有助于帮助我们找出其中的规律,以加强立法,防止特许经营欺诈。显然,这些因素重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是特许经营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重要涉及: 1) 特许权的复合性 特许权是一个复合性的协议标的物,一般难以量化,受许人在向特许人交付加盟费用时,很难对其获得的特许权做出检查,而是更多地依靠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来验证特许权的质量。但是,无论法律或者协议,都不会把加盟店的经营业绩与特许权的质量直接挂钩。特许权质量的不拟定性,导致了特许人的义务被虚化,受许人难以就协议标的物的质量提出主张,司法机构也难以进行裁量。 2) 特许人获利的前置性 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
20、是:受许人在购买特许权时需向特许人支付大笔的加盟费用(涉及加盟费、保证金、设备与产品的购买费等),特许人可以获得较大的一次性收益,而特许人履行义务即特许权的交付与验证需要相称长的一段时间。特许人获利的前置性与履行义务的滞后性不仅是特许人欺诈牟利的动机,也为特许人欺诈牟利发明了客观条件。 3) 因果关系的不拟定性 尽管特许权的质量是加盟成功的重要动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加盟店的运营效果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加盟失败的因素除归结于特许权的质量之外,也涉及了其他的一些因素。事实上,加盟店的运营效果也不是完全由特许权的质量决定的,也涉及了受许人的因素等因素。在加盟失败的结果与因素之间,很难进行定性与定
21、量分析,不能拟定其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人可以在受许人加盟时比较安全地获得加盟收入,而不用紧张承担违约或补偿责任。 2. 受许人处在弱势地位及投资风险意识局限性。 特许经营在理论上是成功的经营模式的“克隆”,因此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投资的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特别是在竞争越来越剧烈的市场中,加盟创业成为创业投资的首选方式,即使要付出不菲的加盟费用。创业投资人一般都没有成熟的市场经验,也没有组织优势可言。在与拥有丰富市场经验、组织优势的特许人的交易中,无疑处在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也表现为信息的不对称,即受许人获得与加盟项目有关的市场信息的渠道及信息分析能力,都远远不如特
22、许人。 受许人的这种弱势还表现在对投资风险的防范意识局限性,涉及对特许人签订与履行协议的能力等法律风险的防范。受许人在选择加盟项目时,重要是凭自己的感觉与商业经验来判断,而没有采用力所能及的风险防范措施,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来填补自己在商业经验、组织资源、法律及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劣势。 3. 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所致。 中国民事立法尚处在发展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特许经营专项立法的需要更为强烈。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代表的法律规范体系,除了法律效力等级的因素外,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是特许经营欺诈泛滥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不能有效防止特许经营欺诈的产生,另一方面在特许经营欺诈发生时
23、不能充足发挥法律救济的功能。 4. 加盟前不仔细调查,或者调查不全面 某些加盟者对于将加盟的连锁总部结识不清,总认为先加盟进去再说,以后有了问题,总部自然会出面协助解决。结果开店以后,总部什么经营指导也没有,有困难与总部联系也未见回音,这才发现上当。具体说来,重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缺少加盟连锁的基本知识。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是在相关的报纸杂志上看到广告,就打电话过去,在听了对方简朴而又令人心动的说明之后,就急忙加盟。主线没有想到,加盟需要如此多的资金,并且有这么多的束缚,从而大大减少了工作的热情。凡是这种情况均属于对连锁加盟缺少结识所致。这种“因误会而结合”必然最终导致“因了解
24、而分手”。 2) 知道这一行业不错,却没有调查同行业者。当初只是看到广告上吸引人的条件,看到美丽的公司目录,就急忙加盟了,却不知进入该行业后,同行业中有更优秀的公司,有更优厚的加盟条件与支援指导,想要半途退出,却因“违反契约”而无路可退。 3) 只参观赚钱的店而不知失败的店更多。在加盟之前,虽然也遵照专家的意见,去了解了总公司究竟在做何种生意,也去看了加盟店究竟经营得如何,但是一般总部都只带你去看经营良好的店而隐瞒不赚钱的店。直到加盟后,才知道竟有那么多的店不赚钱,而在苦撑。 此外,参观成功的店,听到的都是目前如何轻松就钱财滚滚,而对开店当初如何惨淡经营,如何痛苦地熬过来,却很少提及,让
25、人有个假象,认为成功是只要加盟就垂手可得的。 4) 加盟之前没访问过总公司,也未见过总部负责人。当时提出希望到总公司参观的意愿,虽然对方没有拒绝,但是却以距离遥远,时间和金钱上都不经济作挡箭牌。直到加盟后,听其他的加盟者提起,才知本来总公司因陋就简,早知如此就不会如此贸然加盟了。 5) 与总公司老板一次也没见过面、谈过话。虽曾提出规定,但被推托说,由于公司目前全国各地在招募加盟店,忙得老板全国到处奔波,反正以后迟早会碰面的。结果是,开业的那一天,老板终于出现了,急忙露个脸就走,和他谈了一些,才发现老板是个没有什么抱负、抱负的人,事实上,最多只是一个投机者 (6)加盟商签订特许加盟协议时要
26、注意 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应进一步了解合约内容,以保证自身权益。切莫认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当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 第一、应规定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由于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干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商标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干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
27、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连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连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也许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保证加盟者会的确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连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规定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篇三:关于加盟的一些注意事项 关于加盟的一些注意事项 加盟特点 1. 有一个特许权拥有者,即为加盟连锁的盟主。 2. 盟主拥
28、有特许权,特许权可以是产品,服务,营业技术,商号,标示,以及其他可带来经营利益的特别力量。 3. 盟主和加盟者以协议为重要联结纽带。 4. 加盟者对其店铺拥有所有权,店铺经营者是店铺的主人。 5. 经营权盟主的总部,加盟者必须完全按照盟主总部的一系列规定经营,自己没有经营自主权。 6. 总部有义务教给加盟者完毕事业的信息,知识,技术等一整套经营系统,同时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等一定的区域的垄断使用权,并在协议期内,不断进行经营指导。 7. 加盟者要向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偿费用,通常涉及一次性加盟费,销售额或毛利提成等。 8. 盟主是纵向关系,各加盟者之间无横向关系。
29、 加盟注意 面对形形色色的加盟项目,加盟应当考虑哪些方面? 1、须选择自身已有相称经验的连锁体系,涉及经营时间的长短及店数的多寡;假如是成立时间不长,店数又少的品牌,由于自身连锁的经验都还不充足,加盟者贸然加入,风险性自然较高。 2、技术难度不能太高。一般加盟者通常皆为外行,所以技术性愈低的行业愈适合加盟(如超商),技术难度若愈高,出师的时间愈长;通常技术性较高的行业,如美发、眼镜等,较适合内部创业而不适合加盟。 3、须注意选择行业的发展趋势,究意是在稳定中成长或是日趋没落?特别是有些属于流行性的行业,在刚加盟时生意鼎盛,没多久热潮过去后,生意便一落千丈。 4、须考量个人爱好,由于每
30、个行业皆有不同的行业特性,加盟者最佳选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业加盟,不要只一味顾著赚钱而忽略个人爱好。5、须考量总部在同业中的竞争能力,这其间涉及到总部提供应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由于同业间的竞争必然会涉及到品牌的优劣,第一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强,相对的较小的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弱了。 6、打听已设立的加盟店,假如是一个品牌健全的加盟体系,应当会很乐意将所有店面的地址、电话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这些已开店者打听相关资讯,而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资讯往往是最真实的,加盟者也可从其中了解未来大体的营运状况。 除了以上六点外,当然加盟者自身的人力及资金等皆是加盟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 加盟的流程 一、选好了一个项目,我们就要考虑如何加盟,我们以如何加盟快递公司流程为例: 1. 仔细阅读加盟指南,不明之处向总部投资顾问询问; 2. 签订“加盟意向协议” 选址及评估市场、评估经营——与总部投资顾问讨论; 3. 选址签约后,与总部正式签“加盟协议”; 签订商标和技术协议或协议时,最佳是法人亲自签字签订协议或协议,以防以后纠纷。 4. 与总部互动完毕装修,办理营业手续,并招聘销售员进行培训; 5. 开张前一天到总部订首批产品; 6. 开业前两天总部协助陈列布展和销售培训; 7. 吉日开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