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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专利侵权案例.docx

1、技术转让协议纠纷案,专利侵权案例【案情介绍】本案原告A公司(甲方)于2023年9月与被告徐某某(乙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支付乙方16万元后,乙方1个月内交付甲方石煤制备-sic的配方;乙方根据甲方相应付款情况交付可研报告、相关资料、现场指导;技术使用费总额为666万元为税后款,税扣缴义务人为甲方,其技术使用费余额自-sic产品自用及销售之日起每月支付给乙方5万元以上。根据发展情况四年内必须付清所有技术使用费。协议同时约定,乙方不得在陕西、甘肃、宁夏、山西再进行此项目转让。同时又约定:1、乙方受甲方书面邀请为甲方服务,交通、资讯、食宿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付;2、孙宪生经济师的报酬为该

2、协议费用数的5%由甲方另行支付(产生利润先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为履行协议共计支付技术使用费760000元,并支付交通、资讯、食宿等费用共计126566元。2023年5月6日,原告在申请自治区科技资金时方知被告提供的专利技术已于2023年7月28日(技术转让协议书签署前)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原告因此以被告签署协议时明知石煤-sic制备技术专利权终止的事实为由诉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技术转让协议书应予以撤消,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技术使用费760000元,并补偿给原告导致的损失126566元。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徐某某答辩称,双方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一直保持着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关系,经平等协

3、商于2023年9月就-sic制备技术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生效后,被告徐某某积极履行协议,但A公司一直再未给付使用费。陈某某(包头市鼎配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未实际履行2023年3月双方签订的专利实行许可协议,也未支付任何实行许可费和专利年费,徐某某交纳年费至2023年后,因有新技术的研发,即停止了交纳相关专利年费。2023年A公司及陈某某找到徐某某,因徐某某有更好的石煤制备-sic的技术,在告知了陈某某专利被终止后,A公司又与徐某某签订了本案的技术转让协议,徐某某按协议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配方并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添加剂等方面帮助A公司,使产品不断优化,产品准拟定性为纳

4、米级-sic并经科研机构检测。由于市场和成本的因素,A公司不乐意继续投入生产并明确说明由于石煤运送的因素表达了终止合作的意愿,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与双方签订的专利实行许可协议有本质的区别,故双方于2023年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不是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324条第3款:技术协议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发明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第342条:技术转让协议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行许可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43条:技术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行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

5、,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344条:专利实行许可协议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别人订立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第345条: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行专利,交付实行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347条:技术秘密转让协议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第348条:技术秘密转让协议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2023年3月,A公司的陈某某与徐某某签

6、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行许可)协议明确约定,发明人徐某某以普通方式许可陈某某实行其拥有的专利号为ZL02112717.4发明专利权,但该协议实际未履行,对此双方均予以认可。2023年7月28日该协议所涉及的专利权依法公告终止。2023年9月,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徐某某就-sic制备技术转让。该协议对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规定、技术情报和资料及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技术协议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发明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7、。”双方当事人在技术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规定和工业化开发限度,1原料的优选;2添加剂的优选;3、优化的配方;4、制备出-sic。”该第一条中的“非”字虽然在签订协议时由陈某某划掉,但双方未对所涉及的专利权内容加以明确,也未在协议中叙明该协议与双方2023年签订的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关联性。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A公司作为协议的一方对是否为专利实行许可的意思表达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此外,双方协议第二条明确A公司支付给徐某某的是“技术使用费”而非专利许可实行使用费,第四条中又约定了“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中的用语与A公司主张的许可实行专利权意思表达不相吻合。故A公司诉讼主张本

8、案技术转让协议的性质属于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理由证据局限性,其主张撤消技术转让协议及返还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件点评】一、2023年9月,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以下称之为涉案协议)不是2023年3月技术转让(专利实行许可)协议(以下称之为协议1)的延续,两者的协议标的不同。涉案协议是技术秘密非专利权,而协议1系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签订,协议标的为专利权许可(专利号为ZL02112717.4),并且协议约定年费以及专利实行许可费由陈某某支付,但其在指定实行期限内没有支付,故本协议自动终止,合情合理合法。涉案协议的协议标的是技术秘密,核心是“石煤制备-SIC”配方及其工艺,不是

9、协议1的专利权许可。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协议标的,即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是公众所知的、是明确内容的,专利号相应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就是协议标的,无需再在协议里特别标明转让的技术;特别对于被许可方来说,其无需为其中的部分或所有技术方案的交付特别支付一定的费用。而涉案协议,在协议里特别提到“石煤制备-碳化硅”的配方及其交付及相应的对价16万元,足以推断涉案协议的标的并非系专利技术而是技术秘密。二、协议的性质由协议的具体内容决定,即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决定,而并非由协议的名称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所谓的“专利技术”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专利权的范围是由专利授权文本所公开的内容所拟定,专利技术是对专利权所涉及的技术的一个称谓。对于一项技术而言,技术名称不代表技术内容,因此协议1和涉案协议技术名称虽均为“-SIC的制备”,但两者所涵盖的技术内容是不同的。技术包含的内容广泛,一项技术可以涉及多项专利权。一项技术的主体内容不变,仅对其中参数的变更均可以申报专利。涉案协议是技术秘密许可协议,协议1如对方当事人所说系专利实行许可协议。根据涉案协议内容可以拟定其性质为技术秘密的许可而非专利实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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