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协议。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
2、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以下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对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征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协助甲方开展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4、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与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 二、承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规定,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 2、甲方批准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毕,但
3、重要的和重大的法律事务应乙方所指派的律师为主亲自完毕。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因素(涉及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协议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批准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协议,本协议终止履行。 三、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暂定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期满后,若甲方不告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续聘)1年,甲方应继续支付1年的顾问费,其后的聘用时间每年依次类推。 四、常年法律顾问费
4、数额及交纳时间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五、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含在本协议第四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费用; 2、间接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委托审计、评估、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费用由向甲方按实报销; 4、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与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同时甲方应按《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70%,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律师
5、费,该费用在甲方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六、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假如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
6、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规定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6、甲方有特殊保密规定期,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八、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1、为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甲方应当指定法律顾问重要联系人,负责平常工作中与律师的联系和法律文书、资料的交接。 2、为便于律师工作方便,律师无需定期到甲方处坐班工作,在甲方需要律师提供法律顾问事务时,甲方可随时规定
7、律师开展工作。 3、为了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时效性,甲方与律师均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毕法律顾问工作。 九、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也许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或履行协议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协议;乙方有权做出回避的安排。 十、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解决本协议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它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十一、协议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告知,甲方有权随时以
8、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告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告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假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告知甲方。 3、若甲方规定达成的目的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告知甲方。 4、本协议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 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十二、免责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
9、致使本协议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十三、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因素导致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十四、告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告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十五、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假如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批准,就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并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协议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不涉及在本协议内。 十七、附则 1、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 请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受 聘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