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委托配送协议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药品是用于防止、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特殊商品。为了保证药品物流配送业务协议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下列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标的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经营项目许可范围内进行xx地区及周边地区(按照乙方为“圆心”的半径为
2、xxx公里距离划分)的产品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乙方负责产品的验收入库、养护保管、分拣配送,乙方实行有偿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配送的范围:甲方公司所经营品种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具有的条件: 2.1 甲方应具有的条件: 2.1.1 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生产)资质,持有“两证一照”,即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GSP(GMP)认证证书,经营公司法人执照。在本协议签订之时,甲方应当将前述“两证一照”复印件和质量保证协议书提交给乙方,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2.1.2 所经营(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营进口药品要按规定提供相关法律文档。 2.1.3有履行协议
3、资信能力,无经营(生产)假劣药品记录。 2.1.4有保证整体效益良好的客户群。 2.2 乙方应具有的条件: 2.2.1 具有辖地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第三方物流许可文献。 2.2.2 具有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2.3具有与药品物流配送标准规范相适应的硬件条件,涉及设施、场地、功能、环境等。 2.2.4具有与药品物流配送标准规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符合现代化物流的标准。 2.2.5具有保证药品物流配送环节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涉及: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并能保证质量管理机构独立行使职权。 2.2.6具有与药品物流配送相适应,并
4、能达成行业规范标准的从业人员队伍。 2.2.7具有数年积累医药行业药品配送及经营的经验和药品物流配送流程。 第三条 管理机构: 3.1 为保证双方的权益及本协议的顺利执行,在本协议签订之当天,甲乙双方应当共同成立“物流配送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 3.2协调组由甲乙双方各指定一名法人授权的协调人员,成员由双方以书面方式指派,协调成员。协调人员代表各自双方协调解决配送过程中所有事项,协调组成员有权代表委派方签署与本协议有关的各种文献,代表委派方履行本协议。 3.3 协调组随时沟通 3.4 协调组的职责: 3.4.1 协调及沟通双方关系。 3.
5、4.2 有关商品损失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第四条 配送方式: 4.1 配送距离:xx内,半径范围在xxx公里以内(以乙方所在地作为计算距离的起点)。 4.1.1配送形式:以公路汽车运送为主。 4.1.2 特殊商品的配送(如:危险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品)用符合质量管理规定的运送工具运送。 4.2 配送距离超过xxx范围,半径范围在xxx公里以外(以乙方所在地作为计算距离的起点)。 4.2.1 配送形式:以物流运送为主。 4.2.2 特殊商品的配送(如:危险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品)由专人用符合质量管理规定的运送工具运送。 4.3 配送承诺: 乙方
6、按照甲方的书面规定对货品进行配送(以双方认可的配送单为准),双方一致批准货品的配送应当在原则上符合下列规定: A、配送规定按甲方给予配送表实行配送;从接受到甲方计划内出库指令开始,乙方做到一般需求的普通配送商品在工作时间24小时内送达客户;(远郊区县除外) B、遇有特殊情况(急救)随时配送。 C、按客户以书面方式(或电子指令)规定的配送地点、位置卸车搬运到位。 D、按甲方书面方式(或电子指令)代取退货。 第五条 配送收费、结算形式:(具体待商议) 5.1 甲方每年需租用乙方货位架 个,占乙方 平米的库房,如有变化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库房面积。 序
7、号 项目 报价(元) 1 存储费用(元/平方米/月) 2 冷库存储费用(元/平方米/月) 3 整件入库费用(件/次) 4 整件出库费用(件/次) 5 零件入库费用(件/笔) 6 零件出库费用(件/笔,含包装费) 7 本市运送费(含退货运送)(件) 8 管理费(1-6项合计,每年) 9 网络信息费(每年) 10 订单解决费(笔) 11 卸车收货(笔) 12 质量检查(笔) 13 报表盘点(件/次/季) 5.2 甲方每月按一下项目向乙方缴纳物流配送费用: 5.3 xxx市区以外的
8、发货费用,乙方以实际发生物流费与甲方结算。 5.4 结算时间: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物流费清单送甲方确认,甲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所结算的物流费用所有支付给乙方,钞票、转账均可,乙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1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 甲方的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6.1.2 有向违约方索赔损失的权利。 6.1.3 有向乙方提供药品验收环节中的相关真是资质、标准,各种文字材料的义务。 6.1.4 有向乙方提供药监部门抽检样品的义务。 6.1.5 有准时向乙方支付物流费用的义务。
9、6.1.6 有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和及时反馈配送信息、客户意见等信息的义务。 6.2 甲方的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有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6.2.1 甲方违规经营致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十条规定的假、劣药品进入乙方物流提醒,由此导致的一切违法责任,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6.2.2 甲方未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配送商品合法资质导致验收入库延误或退厂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6.2.3 由于商品滞销导致积压致使药品过期失效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2.4 在库商品出现原箱商品短少,残损、批号混装而未标记等问题由乙方提供证据,
10、甲方确认后,由甲方负责查询解决。 6.2.5 药品养护中非因贮存方的责任发现的药品质量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与生产厂商协调解决,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2.6 由于机房客户资质不全或资质不合法,导致的配送过程中的经济损失、违规责任由甲方负责。 6.2.7 由于甲方进货、退货而引发商品损失由甲方负责。 6.2.8 由于甲方因商品的质量、品种、价格等因素导致客户投诉及商品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6.2.9 因甲方超方位经营引发的责任事故,产品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不负连带责任。 6.3 乙方的权利义务: 6.3.1 在乙方为甲方进行物流配送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
11、乙方有拒收、拒配,并保存向药监部门反馈的权利: A、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规定的假药、劣药的有权拒收。 B、商品资质不全的有权拒收。 C、药品内外包装不相符、包装不规范、外观不合格的有权拒收。 D、在配送过程中,对甲方在库商品遇有客户投诉商品质量问题或各种媒体信息披露为不能出售的品种,乙方有停止或暂停配送的权利,并及时反馈给甲方尽快贯彻解决。 6.3.2 有按协议规定收取甲方物流费的权利。 6.3.3 有积极配合甲方解决在物流配送各环节中的问题的义务。 6.3.4 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及时向甲方反馈其物流信息、商品信息、客
12、户信息的义务。 6.4 乙方的责任 6.4.1 在物流配送服务中因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验收致使给甲方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4.2 正常情况下商品验收入库流程超过4小时,(节假日除外)商品未能及时入库,影响甲方业务的进程,由此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4.3 正常情况下乙方延误配送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客户,影响甲方的业务,由此导致的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 6.4.4 经乙方验收合格入库商品,因乙方储存、养护、保管不妥等因素导致商品受潮、霉变、包装损坏、虫蛀鼠咬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6.4.5 在物流配送、理货上架、分拣包装、运送装卸过程中发生因乙方认为
13、因素的商品残损、丢失及差错等责任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有乙方负责补偿。 6.4.6 未经甲方书面告知对库存合理商品随意拒配,随意退厂,未经批准拉回客户退货,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4.7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客户因送货超过时效、发错商品、送错地点、服务纠纷等服务态度及质量方面投诉导致责任损失,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七条 协议违约责任: 7.1 由于乙方违法经营被取消经营资格或停产整顿,致使协议无法执行或中断执行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补偿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按当年(或上年)物流费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期内因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支付上述经济损失,守约方有以对方资产做抵
14、押或诉讼法律解决的权利。 7.2 假如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协议的自然解除或终止双方不得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但必须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7.2.1 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因素资不抵债。 7.2.2 双方共同批准提前解除协议。 7.3 假如一方碰到人力不可违抗事件,涉及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以及其它双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双方进行协商,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限度,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修改本协议。 7.4 甲方不能准时向乙方交付物流费,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数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3
15、0天不能交付物流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变卖甲方的库存商品先行抵冲物流费。 7.5 乙方不能准时填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款数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物流费中扣除。 第八条 合作期限 8.1 本协议有效期限暂定为三年,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物流配送收费项目不变,单价费用在每个自然年重新签订物流配送协议时约定,(如市场因素导致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费用并起草补充协议),对未尽事宜另行约定。 8.2 本协议期满前九十日,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需延长合作期限进行协商,如甲乙双方一致批准延长合作期限,应当另行签
16、署新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会议及告知 9.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发出的告知均采用书面形式,并可以以直接传递、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E-mail)方式发送至本协议文首所列甲、乙双方地址。告知假如是以直接传递方式发出的,以送达告知地址并得到签收后为送达日;以信件方式发出的,投邮后48小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成功发送的当天未送达日。 9.2 若乙方上述地址有所变更,应在变更的前10日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 9.3 对于告知中规定受送达方答复的事项,受送达方应当在受送达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由于地震、
17、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于30天内提供事故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献。 10.2 双方应当根据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限度,共同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部分免去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10.3 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均应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
18、和国法律的管辖。 11.2 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对方发出旨在说明争议所在及协商解决争议的愿望的告知之日起开始。如在协商开始后十日内双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或纠纷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11.3 仲裁过程中,本协议未受影响的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2.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生效。 12.2 若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款因
19、不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该等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缔约双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确认的原则及宗旨起草并签署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且该等新条款应在最大限度上符合或接近原条款的规定。 12.3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所有标题仅为提醒只用,应以本协议正文内容拟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5 本协议条款取代甲、乙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主题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协议、承诺、声明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签署的其他所有文献与本协议内容相矛盾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12.6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本协议由一下双方签署,以昭信守: 甲方: 乙方: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