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招商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金外滩”项目招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甲方“金外滩”项目的招商代理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该项目的代理事务。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
2、称: 2.2 项目位置: 2.3 委托代理内容: 2.4 技术参数: 1、建筑结构: 2、建筑占地面积: 3、建筑面积: 4、商业物业招商范围:
3、 合同附件一:《委托招商物业一览表及平面图》 三、委托代理事务及期限 3.1 代理事务:“金外滩”项目的宣传推广及招商。 3.2 代理期限:本合同起始日期为自2017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3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商业招商进度总要求截止日为 年 月 日 3.4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项目的80 %招商率即算完成本次招商任务。 招商率=(已招商面积÷商业物业招商范围面积)×100% ; 特别约定:商业物业招商范围面积为《委托招商物业一览表及平面图》所示面积
4、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保证“金外滩”项目招商宣传必需的资金供给。 4.2 在本合同生效后 3 日内向乙方提供真实的、全面的、合法的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均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无异。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根据相关手续、文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均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对因为有关手续、文件的办理而影响对该项目开发过程和进度的后果负责。 4.3 根据客户需要,按甲乙商定的物业分隔方式组织施工,保证工期;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符合房屋销售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4.4 负责配合乙方高效率地进行合同
5、审查、用印、收取购房户预交的预订金或定金,收取租金,当日要完成的工作应当日结清。 4.5负担现场招商接待中心的修建及装饰,招商中心内各种物件购买的费用。招商中心的建设及装修装饰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4.6 负责招商中心的水、电、电话(非移动通讯),财务、保安、保洁人员的派驻及工资发放,办公所需物品的购买费用以及其他物业管理费用。 4.7甲方保证其各部门应为乙方的招商工作提供无条件协助和支持。 4.8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时间、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及有关费用。 4.9 拥有项目策划、推广及营销方案和实施的最终决定权。 4.10甲方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再将本项目招商工作交于任何其他
6、第三方代理。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从本合同生效的七日内开展项目招商、推广的各种工作。 5.2 利用自身综合优势进行项目的整合、策划,包装、推广,制定招商计划,并完成相关工作。 5.3 负责组织招商团队,并负担其工资、奖金。 5.4 统一管理招商现场双方所派驻的工作人员,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使之有利于招商工作的推进。 5.5 对该项目的规划方案及招商政策,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设计作出调整、建议,使得更具有市场价值,但须征得甲方同意。 5.6 乙方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道德标准。若有人发生有损本项目或甲方形象与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
7、该人参与本项目,且乙方既定目标任务不变。 5.7 自本合同生效后,应分阶段向甲方提供各项工作进程安排计划。 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业务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超出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开展工作。 七、关于招商代理: 7.1 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之下,甲方授权乙方全权负责“金外滩”项目的招商工作。 7.2 招商推广费按预计实现租赁总额的 5% 计 算,该费用包括招商手册(印刷、电子)、户外、电视、广播、报纸等广告宣传、招商物料的有关费用,不包含招商中心建设、装修装饰设施,该费用由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承担,乙方的推广预算严格控制在该费用之内。 7.3招商租金的
8、价格条件: 7.3.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双方确定的租金底价及浮动幅度开展工作。非经甲方的书面同 意,乙方不得擅自低于底价价格。 7.3.2若因市场因素必须调低价格时,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调整。同时,乙方应对市场进行预测性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提报,以其针对价格进行综合性商议。 7.4 关于招商代理佣金: 7.4.1 截止 年 月 日前,乙方没能完成合同第三条第(四)款所述阶段招 商进度指标时(招商率80%),招商佣金按招商合同约定的首年单月租金1.0倍月租金 支付给乙方;乙方完成合同第三条第(四)款所述各阶段招商进度指标时(招商率80%),
9、 招商佣金根据甲方与乙方招商的客户所签合约约定的租赁期限分别确定,乙方的招商客户与甲方签订合约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合约期限 佣金 1年—2年(含2年) 2个月租金 2年-3年〔含3年〕 2.5个月租金 3年-5年(含5年) 3个月租金 5年以上 3.5个月租金 注:月租金指合约期限内之平均月租金 7.4.2 招商代理佣金按月逐月支付。 7.4.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为:甲方应在每月的后 2日内根据乙方当月招商合同 的实际金额计提乙方招商代理佣金,并按当月应提佣金总额的70%支付乙方,剩余30% 作为乙方招商工作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合同约
10、定全部招商任务后的10日内 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7.4.4 招商代理佣金的计提条件为:租赁客户已签定《商铺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定金款项为准。 7.5 项目租赁合同由乙方所委派的人员严格按照甲方合同标准签订,甲方负责合同的终审,并由甲方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八、关于服务费用: 月服务费用:每月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 五 万元整。从委托之日起计算,合同签署2 日内甲方先行支付乙方招商启动费 五万元整 (RMB:50000元),但须在日后的招商佣金中先行扣除。乙方在25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招商定位报告》、《招商执行报告》。 九、甲方须保证项目的合
11、法性、真实性及工程验收合格,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十、乙方保证对所代理房屋以合法的标准程序进行销售,诚实经营,绝不搞欺蒙拐骗,不做任何损坏甲方企业形象的事,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1.1 甲、乙双方均保证,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上述各项承诺而造成不良后果,除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支付该项目的应付乙方的招商代理费及相关费用,逾期三日以上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承担相当于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支付时,乙方有权通过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合法渠道向甲方收取有关款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12、1.3 如无甲方授权,乙方任何职员不得代为收取订金、定金和房款。由于乙方职员擅自代收款而给甲方造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1.4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条件完成代理事务,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累计扣留的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甲、乙双方向对方发出的函件、方案等文本应具备以下的形式为有效。 12.1 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文本(原件)。 12.2 如通过甲、乙双方指定的传真机发出的,则为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传真文本。 十三、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文本以下列方式为有效交付: 13.1 可通过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的代表签收的函件、方案等文本,甲
13、方指定的代表人为 ,乙方指定的代表人为 。 13.2 可通过合法的邮政系统向对方指定的地址邮寄函件方案等文本。 13.3 甲、乙双方任何方的上述代表、邮寄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前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另一方。 十四、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全程营销、 全程招商”等名义。 十五、双方合作期间,如遇国家或当地政府重大政策调整,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约,双方另行协商合作方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14、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十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九、合同终止: 19.1 本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全部实现。 19.2 一方有下列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究责任,要求赔偿: 19.2.1 有欺骗行为时; 19.2.2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时; 19.2.3 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十、特别约定: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所享有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