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制终端采购框架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框架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平台服务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在各自有营业厅、合作营业厅及其他的相关营业场所开展终端营销及其他相关业务所需终端与厂商、平台服务商进行购销事宜确定的合同关系。 2.2本合同所涉及标的物适用于甲方现在开展或计划未来开展的与定制终端相关的活动,包括话费换机活动、终端营销活动等。 2.3本合同双方合作期为合同生效后【】年
2、 第三条 合作原则 3.1甲乙双方在不改变各自隶属关系、经营性质与特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的合作目标。 3.2甲乙双方承诺合作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章和规范为前提。 3.3甲乙双方承诺与其他企业合作时不得损害本合同双方已有的合作关系在具体执行此条款规定时,应当注意避免构成联合抵制交易等限制竞争行为。 。 3.4甲乙双方承诺不得在执行本合同中,向合同双方提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费用及利益要求; 第四条 合同标的 4.1符合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终端定制规范建议使用全称,下同。 并正式进入xx集团终端
3、定制库的【 】定制手机。 (A) 非锁网 (B) 锁网 4.2甲方根据附件1《定制终端机型管理原则》的相关条款选择手机终端型号,用于甲方的市场营销活动。 4.3合同所指具体手机型号、配置标准、合同采购价格及建议零售价均以甲乙双方间的正式公函为准。 4.4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定制终端符合xx通信有限公司发布的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终端定制规范建议使用全称,下同。 的要求。 4.5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订单备货,并保证满足甲方的订货。 4.6有关配件、附件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双方同意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销售数量 5.1甲方承诺尽力进行销售,但是不承诺采购数量。 5.2数量
4、以甲方销售完毕后并经乙方稽核确认数据为准。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权利 6.1.1甲方具有选择合同标的机型请贵司确认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的决定权。 6.1.2 甲方有权在甲方宣传资料中参照附件5《定制终端售后服务原则》向客户公开售后服务标准。 6.1.3甲方有权根据附件1《定制终端机型管理原则》在一定周期内对单机为合同内容明确之目的,建议规定单机的概念及其遴选的方法,或指引至相关附件。 进行考核,并淘汰一定数量的机型为合同内容明确之目的,建议不要使用“一定”这种带有不确定性的措辞。如以下内容反映贵司真实意思,建议修改为:“甲方有权根据附件1《定制终端机型管理原则》的
5、规定对单机进行考核,并淘汰不合格的机型”。 。 6.1.4甲方有权根据附件6《定制终端结算原则》及平台考核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扣除乙方相关费用。 6.2甲方的义务 6.2.1合作期间甲方负责策划手机终端营销方案,并负责统筹宣传方案,设计并制作宣传物料。 6.2.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手机进、销、存管理系统使用权限,并对乙方提供相关使用培训,保证乙方可及时获取相关数据信息。 6.2.3甲方应采取严格的货物管理措施,避免发生人为的手机货品丢失及损失。由甲方原因导致的手机货品丢失及损失,在乙方已购买的待售手机的保险赔付范围外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6.2.4如果甲乙
6、双方共同策划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费用预算应经书面确认,费用分担方式应由双方书面确定。 6.2.5甲方应根据附件6《定制终端结算原则》相关条款,及时与乙方进行结算。 6.2.6甲方有责任协调手机厂商协助乙方完成基于附件5《定制终端售后服务原则》向甲方客户承诺的售后服务标准。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乙方的权利 7.1.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手机进、销、存管理系统使用权限,并提供相关使用培训。 7.2乙方的义务 7.2.1乙方负责按照附件3《定制终端物流配送原则》根据预测销量制定采购计划。 7.2.2乙方负责所有待销售手机保险购置及其费用,并将已购买的保险凭证复印件报甲
7、方备案。 7.2.3乙方须按照附件3《定制终端物流配送原则》相关条款,通过直接可控的物流配送管理体系来完成本合同范围内涉及的物流配送工作,不得直接转包。 7.2.4乙方应按照附件5《定制终端售后服务原则》,承担标的手机的退换等售后服务。 7.2.5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在服务厅设置促销人员,负责服务厅的现场促销工作,由此产生的促销员工资薪酬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人员设置方案由乙方拟订并报甲方备案。 7.2.6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营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工作,培训内容至少包括待销售手机的产品知识、定制终端的销售技巧及售后服务规范。 7.2.7合作结束后,乙方应负责根据附件4《定制终端尾货处理原则》
8、回收甲方所有未销售完且符合二次销售要求的手机。 第八条 保密责任 8.1为本合同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方拥有并将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信息对该披露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关系。 8.2甲乙双方
9、对合同对方的各类“专有信息”负保密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合同对方的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8.3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负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事项。 8.4任何一方从事合同合作事项或知悉、了解上述保密信息的人员应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乙方提供运营支撑服务的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保留或向他人提供或泄漏甲方的保密信息,或将该等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用途。上述责任永久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乙方工作人员因泄漏甲方保密信息而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终
10、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因其员工泄漏甲方保密信息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 8.5上述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而应是永久有效的。 8.6如甲乙双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的,本条款项下内容不适用,以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为准。 第九条 付款 9.1买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的【 】日内,且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相应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正式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 9.2卖方应按付款数额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合格发票。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11、 9.3发票不合规或不及时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低于付款金额的3‰且不得低于1000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即视为构成该方违反本合同的事实,该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手机进、销、存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信息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3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不符合定制规范的手机的货款,且在本合同标的机型中淘汰不符合xx终端定制规范的机型。 10.4乙方因为自身原因(例如未及时下达采购订单等),导致乙方负责供应的区域供货中断3天以上(含3天),或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供货中断1天以上
12、含1天)的次数超过3次请明确规定出现3次供货中断的期限,比如“本合同合作期内”。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取消乙方在该区域的服务资格请明确甲方取消乙方服务资格的法律性质,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下同。 。 10.5乙方货物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因此发生迟延的,由乙方承担延迟供货违约责任。 10.6乙方未按规定采用直接可控的物流配送管理体系,而是直接转包第三方物流的,甲方可取消乙方在该区域的服务资格。 10.7 乙方在其负责供应的区域,服务质量如被评为不合格请说明评审标准,如指引至相关附件。 ,甲方可取消乙方在该区域的服务资格,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本合同 10.8如一方违反
13、本协议保密责任条款的约定,泄密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10.9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一条 廉政条款 甲乙双方经办人员及其负责人不得以签订、履行本合同为由,收受、索要任何人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变动和罢工等。 12.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
14、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2.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2.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2.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2.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
15、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2.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凡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6、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地区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4.2 本合同
17、以中文签署,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弃权。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4.4 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8、 14.5 费用。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4.6 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4.7 合同效力。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4.8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 甲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