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客户编号[ ] 案件编号[ ] 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住地: 邮政编码:
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xx律师事务所 住所:x 邮政编码:x 电话:x 传真:x 主办律师: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3、 委托方与受托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1、犯罪嫌疑人: 2、涉嫌罪名: 3、办案机关: 第二条 受托方义务 l、受托方指派 律师担任前述案件的律师,委托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受托方更换律师应取得委托方认
4、可; 2、受托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3、受托方律师应当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按时参加诉讼活动; 4、受托方律师对其获知的委托方的商业机密/或者有关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5、受托方对委托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1、委托方应当真实、及时地向受托方律师叙述案件基本情况,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2、委托方应当按时、足额向受托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3、委托人及联系人接到司法机关的相关通知,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律师。委托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受托方律师。 第四条
5、 律师费 1、根据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涉及疑难专业问题、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因素,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双方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 】 3、受托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xx律师事务所 账 号:x 开户行:x 4、受托方收到委托方支付的律师费之日起十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委托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五条 工作费用 1、受托方律师办理委托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
6、作费用,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 2、上述工作费用由委托方直接支付,或委托方向受托方律师预支、受托方律师代为支付,或征得受托方律师同意后由受托方律师垫付费用、委托方根据受托方律师提供的票据实报实销。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受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办案机关通知参加诉讼的; (3)在涉及委托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方同意,同时担任与委托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3、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律师费
7、不再退还: (1)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委托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委托方按约逾期三日仍不向受托方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委托方未经受托方或受托方律师认可而就同一案件又委托其他律师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受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办案机关通知参加诉讼的; (3)在涉及委托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方同意,同时担任与委托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
8、人。 2、受托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委托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受托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4、委托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受托方退费: (1)委托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受托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方以受托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上诉人)被变更强制措施的; (4)其他非因受托方或者受托方律师的原因,委托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
9、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三十日不能解决的或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姓名)、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
10、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信息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或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对方按原信息送达的,视为对方已完成送达,因此造成信息变更方的不便和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完成止(但受托方不承诺案件的任何司法结果,委托方声明已充分注意和理解本条款的内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委托代理事项结束: (1)本审结束前,被告人被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候讯; (2)其它本案合法的终结方式。 3、委托方需要受托方提供其他与本案相关法律服务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xx律师事务所 (公章) (公章) (签字):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