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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增值税业务手册模板.doc

1、中国邮政集团增值税业务手册(试行)11月目 录1.总则12.税务岗位职责12.1.各层级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12.2.岗位设置职责32.3.税务岗位设置和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关系63.税务登记和通常纳税人认定63.1.税务登记63.2.扣缴义务人登记63.3.通常纳税人认定73.4.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换证73.5.变更税务登记83.6.注销税务登记94.政策法规指导94.1.纳税义务94.1.1.纳税义务判定94.1.2.扣缴义务判定114.1.3.视同销售114.1.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124.2.计税方法134.2.1.通常计税方法134.2.2.简易计税方法144.3.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2、144.4.销售额154.5.销项税额164.6.进项税额174.7.应纳税额计算184.8.税收减免194.8.1.邮政服务194.8.2.销售货物194.9.“营改增”跨期事项处理204.9.1.退还及补缴税款204.9.2.跨期协议处理204.9.3.跨期固定资产销售205.常见业务模式增值税处理215.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215.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215.3.销售折让215.4.捆绑销售215.5.买一赠一225.6.无偿赠予226.增值税附加税237.发票管理237.1.销项发票247.1.1.发票开具247.1.2.发票作废及红字专用发票257.1.3.发票遗失267.1

3、.4.发票保管和缴销277.1.5.发票监管287.2.进项发票287.2.1.发票取得287.2.2.发票传输297.2.3.发票认证297.2.4.发票保管318.纳税申报328.1.汇总纳税方法和纳税期限328.2.分支机构日常准备工作338.2.1.进项发票整理及认证338.2.2.取得视同销售数据338.2.3.取得进项转出数据348.3.分支机构税控系统操作348.4.分支机构申报操作步骤348.5.总机构申报操作步骤358.6.代扣代缴368.7.申报方法369.税务档案管理389.1.分类归集税务档案389.2.建立税务工作日志389.3.建立税务通讯录389.4.建立税务通讯

4、录389.5.档案销毁3910.税务风险控制3910.1.对重大业务、协议进行税务评审3910.2.建立税务工作汇报制度3910.3.组织税务自查,进行税务风险评定4010.4.定时组织税务培训4010.5.建立交流平台4011.和其它部门涉税往来4011.1.业务部门4111.1.1.取得新增业务信息4111.1.2.提供定价提议4111.2.营业部门4111.2.1.取得开票信息和涉税数据4111.2.2.发票往来4211.3.采购部门4211.3.1.取得专票和涉税数据4211.3.2.提供税务意见4311.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4311.4.1.取得固定资产信息4311.4.2.提供税务

5、意见4311.5.结算部门4411.5.1.取得结算信息4411.5.2.提供税务意见4411.6.其它部门4412.增值税账务处理4412.1.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4412.1.1.销项税额4412.1.2.进项税额4512.1.3.进项税额转出4612.1.4.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4612.2.未交增值税账务处理4712.3.增值税检验调整账务处理4712.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48附件501.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502.邮政关键业务应税判定523.纳税申报步骤531. 总则为确保落实增值税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务风险,规范和提升企业增值税管理水平,防范税务

6、违法行为,保障企业整体利益。中国邮政集团企业特制订本增值税管理手册。本手册依据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措施、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发票管理措施、中国发票管理措施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要求补充通知等相关税收法规要求,结合集团企业税务内控管理要求及集团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手册适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企业及从事邮政业服务下属单位。本手册依据截止至1月1日国家公布增值税政策要求编制。实际使用时,请注意考虑政策时效性。手册内容和各单位所在地税收政策要求不一致, 应

7、该依据当地相关税收政策要求实施。本手册解释权归中国邮政集团企业财务部。 2. 税务岗位职责2.1. 各层级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管理层级关键职责范围税务岗位设置开票岗位认证岗位申报岗位管理岗位计划岗位集团企业财务部l 制订和修订增值税业务管理手册;l 制订和修订增值税发票管理措施;l 参与修订会计核实措施、业务核实分册;l 参与修订采购管理措施;l 参与修订财务报销措施、结算措施;l 负责集团增值税汇总申报计算,并操作增值税管理系统;l 指导各省税务申报管理工作;l 对各省邮政企业税收政策咨询进行解答;l 对财务、业务、采购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培训;l 研究分析邮政行业税务计划;l 和主管税务机关进

8、行沟通。省企业财务部l 制订增值税申报管理措施相关细则;l 参与修订财务报销措施、结算措施;l 负责全省增值税汇总申报计算,并操作增值税管理系统;l 指导全省税务申报管理工作;l 对全省各地市(州)、区县邮政局税收政策咨询进行解答;l 配合实施集团总部税务管理工作;l 研究分析税务计划;l 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集团本部、省本部、地市(州)、区县邮政局财务部l 根据集团、省企业公布相关发票管理措施,实施本级发票管理,按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l 根据集团、省企业公布相关增值税申报管理措施,负责本级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增值税预缴和配合全省汇总增值税申报工作,并操作增值税管理系统;l 配合实施集团总

9、部和省企业税务管理工作;l 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2.2. 岗位设置职责依据以上各层级职责范围,和现行税收政策,各岗位职责具体内容以下:(1) 增值税专票开票岗位职责 接收国税部门增值税防伪税控操作培训,取得上岗证; 审核用户通常纳税人资质证实资料,在增值税管理系统中正确录入用户开具专票信息、将证实资料扫描上传至系统; 根据发票开具规则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打印和批量打印); 对选择自动投递方法专用发票邮寄地址打印; 和营业网点办理已开具发票移交手续; 接收营业网点前台移交因退费而由用户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通知营业网点前台办理退费手续; 对于错开增

10、值税专用发票,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作废情形:l 如符合直接作废情形,由增值税专票开票员直接作废发票,重新开具专用发票;l 不符合直接作废情形,增值税专票开票员到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申请退费/退订业务,审核是否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以下处理:l 未开具发票,通知财务人员办理退费;l 已开具发票,按以下不一样情况进行处理后,通知财务人员办理退费:- 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向用户索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原件;- 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向用户索取税务局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

11、。 对于用户提出同时遗失发票联和抵扣联,负责调取我单位记账联复印件,并向税局申请开具已报税证实单给用户; 办理因我单位遗失专用发票责任挂失手续,包含登报和到税局办理挂失证实; 定时保管发票存根联; 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设备; 发票购置、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2) 发票认证岗位职责 对接采购部门,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 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立即进行网上认证,并导入发票认证信息;对认证比对未经过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查明原因。属于认证系统原因,应再次认证或尝试手工录入或选择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认证;属于发票本身原因,应将扣税凭证退还发票取得部门,重新取得发票; 上传当月发票认证结果; 跟踪发票

12、认证异常发票处理; 抵扣联装订成册保管。 (3) 增值税申报岗位职责 分析计算不一样税目标增值税收入,注意和会计账载收入差异分析;对和会计收入存在差异,将信息上传至增值税管理系统,并调整差异; 按月分析计算视同销售收入、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并将信息上传至增值税管理系统以作为底稿,进行增值税申报; 按月审核会计上应交增值税和税务申报税金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原因,进行纳税调整; 分类归集、整理税务档案,并上传至增值税管理系统。(4) 税务管理岗位职责 负责发票领购、保管、发放、缴销工作; 复核增值税专票开票员对用户通常纳税人资质信息录入完整性和正确性; 检验开具发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检验开具发票

13、是否全部有发票签收表; 负责发票专用章使用和保管; 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错开重开申请; 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红字通知单金额是否一致; 监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立即认证; 审核增值税申报人员税额计算,经审核后交予申报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对涉税协议提供税务意见,研究实施税务计划,对增值税计算申报向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解释; 就增值税政策适用,向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汇报。(5) 集团企业税务计划岗位职责 组织制订增值税业务管理手册; 组织制订增值税发票管理措施; 参与修订会计核实措施和业务核实分册; 参与修订采购管理措施; 参与修订财务报销措施、结算措施; 指导各省税务申报管

14、理工作; 对财务、业务、采购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培训; 对各地市(州)、区县邮政局税收政策咨询进行解答; 研究分析邮政行业税务计划,对涉税协议提供税务意见; 就增值税政策适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汇报。2.3. 税务岗位设置和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关系上述岗位在将要建设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表现为不一样职责和权限用户。3. 税务登记和通常纳税人认定3.1. 税务登记新设置单位,和未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单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通常应

15、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基础户)、房屋产权证实或房屋租赁协议、企业章程等。具体办理步骤及报送资料请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前往主管办税服务厅查看公告栏相关公告或向窗口人员咨询。3.2. 扣缴义务人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有增值税扣缴义务单位应该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3.3. 通常纳税人认定(1) 年应税销售额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标准(待政策公布后补充)单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人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超出要求标准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办理步骤及报送资

16、料请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前往主管办税服务厅查看公告栏相关公告或向窗口人员咨询。(2) 应税销售额未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标准或新设置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l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l 能够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账簿,依据正当、有效凭证核实,能够提供正确税务资料。(3) “营改增”实施前已取得通常纳税人资格并兼有邮政业务单位,不需重新申请认定通常纳税人。(4)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该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总、分支机构实施统一核实,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

17、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通常纳税人证实,申请办理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5)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要求外,一经认定为通常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4. 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换证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施定时验证和换证制度,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具体以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或主管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相关公告为准。3.5. 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关键内容包含: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实方法、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使用期等。纳税人税

18、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机构。另外,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降低,总机构应立即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l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l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相关证实文件;l 税务机关发放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记录表等);l 其它相关资料。(2)纳税人根据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内容和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该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

19、,或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l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相关证实文件;l 税务机关发放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记录表等);l 其它相关资料。具体办理步骤及所需资料请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前往主管办税服务厅查看公告栏相关公告或向窗口人员咨询。3.6. 注销税务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该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

20、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包含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具体办理步骤及所需资料请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前往主管办税服务厅查看公告栏相关公告或向窗口人员咨询。4. 政策法规指导4.1. 纳税义务4.1.1. 纳税义务判定在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提供邮政服务、通信服务、交通运输业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人,为增值

21、税纳税人。邮政集团关键业务应税判定见“附件2:邮政集团关键业务应税判定”。(1) 应税服务范围 邮政业l 邮政普遍服务,包含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和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l 邮政特殊服务,包含义务兵日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寄递等业务活动。l 其它邮政服务:包含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原增值税业务:货物销售。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含:邮政信息业务、邮政媒体业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 “境内”判定标准“境内”是指: 销售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在境内; 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收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给税服务

22、:l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应税服务。l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有形动产。l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其它情形。(3) 非应税项目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和邮政业务相关):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给税服务:l 单位聘用职员为本单位提供给税服务。l 单位为职员提供给税服务。l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其它情形。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含有以下条件,不征收增值税:l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l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l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和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符合以下条件代销手续费,不征收

23、增值税,仍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代销商品定价由委托方要求,代销方按销售金额一定百分比收取手续费。4.1.2. 扣缴义务判定中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4.1.3. 视同销售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将货物交付其它单位或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实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交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

24、、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无偿赠予其它单位或个人; 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给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标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如赈灾包裹等)除外。4.1.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1) 销售货物或提供给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日。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当日。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日,按销售结算方法不一样,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法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日。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法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

25、收手续当日。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法销售货物,为书面协议约定收款日期当日,无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货物发出当日。 采取预收货款方法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日,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出12个月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协议约定收款日期当日;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日。 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当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当日。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日。 (2) 提供给税服务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日;

26、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当日。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给税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日,是指书面协议确定付款日期;未签署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未确定付款日期,为应税服务完成当日。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日。(3)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当日。(4) 视同销售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提供给税服务行为,为货物移交当日或应税服务完成当日。 (5) 扣缴义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当日。4.2. 计税方法4.2.1. 通常计税方法通常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

27、税额后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能够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适用对象: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要求应税项目,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4.2.2. 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即可根据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除以下要求外,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含有部分使用价值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含自己使用过物品。 通常纳税人l 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不得抵扣且未

28、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按简易措施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l 通常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简易措施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l 通常纳税人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为标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3.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 销售除本条第(2)、(5)项要求外货物、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2) 销售以下货物,税率为13%:(3) 农产品(范围注释请见财税字199552号文)、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等。提供邮政业服务、

29、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4)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5) 出口货物,税率为0%。(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7) 其它适用简易措施征收征收率包含6%、4%、3%、2%。(8) 兼有不一样税率或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应该分别核实适用不一样税率或征收率销售额,未分别核实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上货物、服务免税要求请见“4.8税收减免”部分。各业务类型和税率或征收率对应关系见“附件1: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4.4. 销售额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提供给税服务或劳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多

30、种性质价外收费,但不包含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根据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销售额,应该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能够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总分机构应该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1) 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不包含销项税额,“营改增”后,应该对原营业税下含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拆分为增值税下销售额和销项税金。计算方法以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2) 分别核实销售额情况提供适用不一样税率或征收率应税项目,应该分别核实适用不一样税率或征收率销售额。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标,应该分别核实增值税应

31、税项目标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标营业额;未分别核实,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标,应该分别核实免税、减税项目标销售额;未分别核实,不得免税、减税。(3) 视同销售情况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次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应税服务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它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应税服务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法规要求成本利润率为10,具体标准以税务机关实际要求为准。(4) 销售额和增值税发票关系销售额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通用机打发

32、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应税销售额(包含视同销售金额)组成。其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明销售额和税额外,其它两项均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4.5.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根据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4.6.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接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负担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单位,必需和开具抵扣凭证销售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然不予抵扣。纳税人取得进项扣税凭证后,需区分需要认证进项扣税凭证及不需要认证进项扣税凭证,对于需要认证进项扣税凭证一定要在认证经过后方可从销

33、项税额中抵扣。(1) 需经过认证后抵扣票据下列项目标进项税额经过认证后能够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增值税额。(2) 可直接计算抵扣票据下列项目标进项税额能够直接计算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运输费用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中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增值税额。(3) 不得抵扣情况(进项转出)下列项目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转出进项税额: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4、购进货物、接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其中包含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标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和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货物。 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不包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 以上要求中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 接收旅客运输服务。(4) 兼营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划分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35、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根据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清算。4.7. 应纳税额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4.8. 税收减免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给税劳务或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要求,能够放弃免税、减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实销售额,不得免税、减税。4

36、.8.1. 邮政服务中国邮政集团企业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邮政普遍服务:包含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和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2)邮政特殊服务:包含义务兵日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寄递等业务活动。(3)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及其子企业(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和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代理收入,和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代理收入。(4)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业服务。4.8.2. 销售货物和邮政相关免税货物包含:(1) 部分饲料产品除豆粕应征税,其它粕类饲料等免税;(2) 农业生产资

37、料 农膜 生产销售除尿素以外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磷肥、和免税化肥为关键原料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比重高于70%) 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4.9. “营改增”跨期事项处理4.9.1. 退还及补缴税款纳税人提供给税服务在邮政业营改增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邮政业营改增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在邮政业营改增实施之日前提供给税服务,因税收检验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应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要求补缴营业税。4.9.2. 跨期协议处理

38、对于“营改增”前还未实施完成跨期协议收入(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协议外),应以“营改增”实施时点作为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分界点。纳税义务发生在实施时点之前应缴纳营业税,以后缴纳增值税。邮政业“营改增”后,如发生对外出租 “营改增”之前采购设备、车辆等,而取得出租收入应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发生对外出租“营改增”以后采购设备、车辆等,而取得出租收入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之前已签署设备、车辆出租业务协议,协议存续期内继续缴纳营业税;协议存续期结束后,改缴增值税。4.9.3. 跨期固定资产销售在“营改增”后销售在“营改增”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39、可根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在“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应根据17%税率计缴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 常见业务模式增值税处理5.1.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是指在商品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买方一定百分比折扣。折扣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折扣额必需写在金额栏),以折扣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以价款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得扣减折扣额。实务操作中,开具发票时应该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5.2.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是指企业采取赊销方法时,为激励购

40、货方在信用期限内立即付款而给销货折扣。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以后,属于一个融资行为,折扣额不得从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中减除。5.3. 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时给购置方赔偿。发生销售折让时,折让额能够从销售额中减除,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要求相关要求重新开具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5.4. 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是指将多个不一样产品捆绑作为一个产品组合进行销售,应依据不一样情况进行处理。(1)各产品适用相同税率,产品组合按原价销售按原价确定销项税额。开具发票时能够将各产品合并作为一个开具项目,也可分别开具。(2)各产品适用相同税率,产品组合折价销售将折扣后总售价按一定分摊

41、方法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摊,分别确定各产品销项税额。开具发票时能够将各产品合并作为一个开具项目,也可分别开具,但必需将折扣额和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3)各产品适用不一样税率,产品组合按原价销售对适用不一样税率产品分别核实,按原价分别确定各产品销项税额。开具发票时应该对适用不一样税率产品分别开具发票。(4)适用不一样税率产品,产品组合折价销售对适用不一样税率产品分别核实,将折扣后总售价按一定分摊方法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摊,分别确定各产品销项税额。开具发票时应该对适用不一样税率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同时各产品对应折扣额和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5.5. 买一赠一买一赠一,是指销售主产品或主服务时同时赠

42、予同类或其它产品或服务。应采取折扣销售或捆绑销售方法处理,避免被认定为无偿赠予行为。5.6. 无偿赠予向用户无偿赠予实物或应税服务需做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赠予实物或服务购进价格确定销项税额。无偿赠予通常不向用户开具发票,假如用户要求开具发票,能够向其开具。购进无偿赠予所赠实物或应税服务时,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取得进项税抵扣。6. 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以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同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措施,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适用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时,只退还已缴纳增值税,不退还附

43、加税。附加税适用税率以下:(1)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2)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3%。(3)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依据各地要求实施。7. 发票管理具体操作步骤请详见中国邮政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措施。7.1. 销项发票7.1.1. 发票开具(1) 发票开具标准发票开具应该以实际发生业务为基础,不得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内容不符发票。发票开具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定经营收入时进行,未实际发生经营业务和提供劳务标准上不得开具发票。对于没有提出发票开具要求用户,能够不开具发票。(2) 发票种类和开具方法增值税发票

44、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手工票(后三类统称一般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l 开具对象含有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l 开具方法首次开具发票时,用户应向营业员提交相关资料,包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通常纳税人资质证实,由营业员递交给增值税专票开票员,审核无误后录入业务系统,业务系统显示用户含有通常纳税人资质。营业员经过业务系统将开票信息提交给增值税专票开票员,增值税专票开票员经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增值税发票专用章,递交(可邮寄)给用户或营业员签收。可依据用户需求,分次或批量对已发生业务开具发票。用户凭纸质邮政业务收据到营业前台

45、换取发票,应同时在邮政业务收据上加盖“发票已开”印章。 通用机打发票l 开具对象不含有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质、需要开具发票用户(包含个人用户)。l 开具方法营业员在业务系统中检验该笔业务是否已开具发票,对未开具发票业务,经过通用机打发票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业务系统自动对该笔业务统计标识“已全额开具发票”、“已部分开具发票”及开票额度。用户凭纸质邮政业务收据到营业前台换取发票,应同时在邮政业务收据上加盖“发票已开”印章。7.1.2. 发票作废及红字专用发票(1) 发票作废开具时发觉有误,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对应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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