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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doc

1、 214023-xx 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xx-12-31 实施 xx-12-31 发布 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 目 次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4 5.1 抄表管理 4 5.2 电费核算管理 4 5.3 电费收费管理 5 5.4 差错电费处理 5 5.5 催收管理 5 5.6 账务管理 6 5.7 坏账核销 6 5.8 电价执行 6 5.9 统计与分析 6 6 检查与考核 6 7 附则 7

2、 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本标准规定了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的管理职责、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各代管供电企业的电费抄核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所称的电费抄核收工作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的一系列业务过程,包括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第六十号

3、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3.1 抄核收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的一系列业务过程,包括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等工作。 3.2 电费是指供电企业电力销售的总收入,包括目录电费以及随电价加收的各种基金和附加费。 3.3 抄表区段又称抄表本、抄表册、抄表段,是指为便于组织抄表而划分的客户组合,是营销信息系统中抄表流程及电量电费计算流程相关功能操作的基本单位。 3.4 抄表例日是指抄表区段在一个抄表周期内计划安排的抄表日。 3.5 电费坏账是指供电企业无法回收

4、或回收的可能性极小的的电费款项。 4 职责 4.1 市场营销部门 4.1.1 公司市场营销部 公司市场营销部是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1.1.1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费抄核收的法规和政策。 4.1.1.2 负责制定公司有关电费抄核收的管理办法、工作标准。 4.1.1.3 负责提出公司电费回收考核指标的建议。 4.1.1.4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电费抄核收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 4.1.1.5 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的电费抄核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2 各子公司市场营销部 4.1.2.1 负责本省公司电费抄核收专业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

5、国家有关电费的法规、政策。 4.1.2.2 4.2.2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制度,组织所属各供电企业完成电费回收考核任务。 4.1.2.3 4.2.3负责组织开展本省公司电费抄核收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 4.1.2.4 4.2.4负责对所属各供电企业的电费抄核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4.1.3 地(市)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 4.1.3.1 负责本单位的电费抄核收专业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电费政策、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管理制度。 4.1.3.2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及本省公司有关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考核办法等。 4.1.3.3 负

6、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客户服务中心及县(区)供电企业开展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考核。 4.1.3.4 负责统计、分析本供电营业区内电费抄核收工作的业务情况,通报电费抄核收工作的营业事故。 4.1.3.5 负责组织客户服务中心与财务部门核对电费收入、完成营销财务对账,确保营销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4.1.3.6 配合财务部门与电费代收、代扣机构签订电费代收、代扣协议。 4.1.4 地(市)供电企业客户服务中心 4.1.4.1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电费政策、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管理制度。 4.1.4.2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以及省公司、地(市)供

7、电企业有关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考核办法及管理要求。 4.1.4.3 协助地(市)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指导县(区)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开展抄核收管理工作。 4.1.4.4 负责所在地(市)供电企业抄表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组织(地)市供电企业所属县(区)供电企业开展电费集中核算、集中电费划扣,完成电费报表统计工作。负责电费集中核算全过程的异常监控与处理。 4.1.4.5 配合财务部门核对电费收入、完成营销财务对账,确保营销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4.1.4.6 配合财务部门与电费代收、代扣机构签订电费代收、代扣协议。 4.1.5 县(区)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 4.1.5.1 负

8、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电费政策、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管理制度。 4.1.5.2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以及上级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有关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考核办法等。 4.1.5.3 负责完成每月的抄表、复核及电费回收工作。 4.1.5.4 负责收集确认电费坏账资料。 4.1.5.5 配合财务部门与电费代收、代扣机构签订电费代收、代扣协议。 4.2 其他相关部门 4.2.1 财务部门 4.2.1.1 负责对电费财务核算的指导、监督工作。 4.2.1.2 负责公司电费资金管理工作,包括电费账户、电费票据的管理。 4.2.1.3 负责组织与电费代收、代扣机构

9、签订电费代扣、代扣协议。 4.2.1.4 负责组织电费账户到账资金的对账工作。 4.2.1.5 负责电费坏账核销的内部审批、经济鉴证和报批工作。 4.2.1.6 负责电费账销案存的管理工作。 4.2.1.7 负责电费发票的归口管理。 4.2.2 法律事务部门 4.2.2.1 负责对电费管理工作的法律事务进行指导。 4.2.2.2 负责对电费管理工作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4.2.2.3 负责组织开展电费相关法律案件工作。 4.2.3 信息管理部门 4.2.3.1 负责营销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 4.2.3.2 负责与银联、银行代收电费系统的维护管理。 4.2.3.3

10、负责抄核收自动化及自助服务系统的维护管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抄表管理 5.1.1 供电企业应规范抄表管理,促进抄表管理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 5.1.2 抄表信息应准确、完整。 5.1.3 抄表例日 5.1.3.1 供电企业应合理安排抄表例日,并提前把抄表时间告知客户。 5.1.3.2 各子公司应在本单位范围内统一抄表时间。供电企业的抄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遇抄表例日变更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提前告知客户。 5.1.3.3 为便于线损管理,各单位应将四类客户(含关口表)的抄表例日安排在同一抄表周期,即: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同一户号有多个计量点的

11、客户、以及存在转供关系的客户等四类情况。 5.1.4 现场抄表 5.1.4.1 抄表员应按计划到现场抄表,不得漏抄、估抄、错抄、代抄。 5.1.4.2 抄表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窃电或违章用电行为,要做好现场保护和取证工作。 5.1.5 远程抄表 5.1.5.1 供电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远程抄表数据与客户端电能表记录数据进行现场核对。 5.1.5.2 对发现无法正常抄录数据的,供电企业应及时消除有关故障,当抄表例日内仍无法正常抄表时,应在两天内完成补抄。 5.1.6 供电企业应实行抄表员轮换,轮换周期不得超过两年。 5.1.7 抄表差错处理 5.1.

12、7.1 供电企业应建立相关制度、完善技术手段,减少抄表差错的发生。 5.1.7.2 抄表差错应快速确认,及时、妥善处理。 5.2 电费核算管理 5.2.1 各子公司应实行地市级或以上电费集中核算。 5.2.2 电费核算应遵循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原则。 5.2.3 按周期制定抄表计划,监督抄表计划的执行。 5.2.4 对核算时发现的电量电费异常数据应及时下发,进行复核确认。 5.2.5 核算完成后,集中发行电费。 5.3 电费收费管理 5.3.1 各单位应规范电费收费管理,实现电费按时足额回收。 5.3.2 各单位应遵循抄表、核算、收费岗位不相容原则。 5.3.3

13、各单位应按照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收取电费。各单位应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电费通知及交费方式。 5.3.3.1 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社会服务资源,借助银行、通信、地铁等社会服务资源,丰富客户电费交费方式,满足各地客户的服务需求。 5.3.3.2 各单位应积极推广非现金交费方式,在营业网点收费方式的基础上,推广银行联网收费方式,开通网上交费、电话交费、充值卡交费、自助终端交费等多种收费方式。除经各省公司审批同意的特殊地区外,各单位应逐步取消走收电费的收费方式。 5.3.4 加强电费回收风险防范与控制,缩短电费资金在途时间,提高电费回收工作效率。 5.3.5 加强电费

14、资金安全管理。营业网点应做好收费扎帐、汇总日结工作,现金原则上应当日送存银行,特殊边远地区应限期送存银行。委托第三方收费的,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与资金清算协议。 5.3.6 对拖欠电费的客户,应严格按规定计收电费违约金。 5.3.7 收费销账时,原则上先收电费后收违约金。存在多期欠费的,当期电费销账后,剩余欠费的销账顺序原则上从远期到近期。对每笔电费不足额时,按电费构成比例分摊销账。 5.3.8 对存在电费回收风险的客户,可采取预付费措施。 5.3.9 对有预收余额的客户,应在电费发行后同时进行结转。 5.4 差错电费处理 5.4.1 因差错造成的多计或少计电费,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应

15、收冲正。 5.4.2 因差错造成的多收或少收电费,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退补。 5.5 催收管理 5.5.1 对电费逾期未交的客户,供电企业在完成现场催缴及安全防护措施后,可实施现场停电。欠费回收工作实行分级催收,未经过非现场或现场催收,不允许实施欠费停电。 5.5.2 各单位应明确催收责任人,加强对催费过程的管理。 5.5.3 客户欠费交清后,供电企业应确保按照公司服务承诺时限按时恢复供电。 5.6 账务管理 5.6.1 各单位应规范电费账务管理,确保电费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6.2 地市级供电企业、及海南电网所属实行电费集中核算的县供电企业应建立电费台账。 5.6.

16、3 营销、财务部门分工负责,加强衔接配合。 5.6.3.1 营销部门负责电费数据对账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电费账户资金对账工作,部门之间应相互衔接配合,确保营销与财务电费账务相符。 5.6.3.2 营销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加强电费账务的管理考核工作。 5.7 坏账核销 5.7.1 各单位加强电费回收管理,避免出现电费坏账损失。 5.7.2 电费坏账损失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认,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后进行核销处理。坏账无论金额大小均不能自行核销。 5.7.3 各单位建立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规范核销坏账的申报流程。 5.7.4 各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管理规定,对已核销的电费坏账建立备查账

17、簿登记,保留继续追索权利,并积极催收。 5.8 电价执行 5.8.1 各单位应规范电价执行管理,按照国家价格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 5.8.2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电价检查,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客户的监督,确保电价执行合法合规。 5.9 统计与分析 5.9.1 通过对公司的各项营销数据定期汇总与分析,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5.9.2 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要注重统计分析的及时性、科学性、真实性,用信息化手段固化统计分析流程。 5.9.3 规定上报的报表必须做到统计数据准确,相关

18、数据对应,相同数据唯一。 6 检查与考核 6.1 各各子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抄核收工作检查与考核制度,加强对抄核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6.2 建立抄核收质量评价、监督及考核制度,对电费回收率、实抄率、抄表正确率、电费差错率等指标进行考核。 6.3 全面落实电费回收工作责任制,建立各级电费回收工作质量考核和激励制度,对当年电费回收率、陈欠电费回收率等指标进行考核,确保电费按时足额回收。 7 附则 7.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市场营销部。 7.2 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 7.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DL/T 22107-200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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