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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doc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X年4月26日公司X年度股东大会修改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2、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

3、准;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 修改公司章程;12、 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以及任何其他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14、 审查公司与关联人一次或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4、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如超过3000万元,则为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15、 审议决定总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16、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

5、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共同推举出的股东,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鼓掌表示同意。若股东无法推举主持会议人选,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的权利,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由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6、所、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 提交会议审议的内容;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 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地点);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8、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7、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予以披露。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召集人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十三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以及明示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不变。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人)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其中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联名提议时;6、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9、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10、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11、,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

12、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第二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13、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按照本规

14、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的出席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2)。法人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加盖法人印章。自然人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二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自然人股东应由其

15、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及有关持股凭证。第二十五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照会议通知中的会议登记办法办理会前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公司(与传真件一致)。 第二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

16、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开幕至少十五分钟前到会议设置的签到处办理签到手续。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规则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第三十一条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通知中列入“

17、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2、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有:1、 公司董事会;2、 公司监事会;3、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4、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可以不将该等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1、 属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 与公司过去两年内的由其他股东提出的,没有获得股东

18、大会通过提案内容相似或者一致;3、 董事会认为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十六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有权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

19、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第三十七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20、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第三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四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间,董

22、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一) 董事的提名:1、 公司上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名;2、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核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提案的其他方

23、式和程序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三)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提名:1、 公司上届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名;2、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提案的其他方式和程序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和表决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四十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

24、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四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议程事宜。第四十八条 在

25、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

26、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生效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第五十二条 股东要求发言,应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由大会秘书处按持股数从多到少顺序安排前10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并由大会主持人点名到指定的位置进行发言,其内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案,发言应简洁、明了。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第五十

27、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提问,回答时间不超过十分钟。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提问,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1、 提问与议案无关;2、 提问涉及事项有待调查;3、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4、 回答提问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5、 其他重要事项。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作出表决,一般采用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28、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判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当众宣布。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大会的董事签名。第五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因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 公司债券的发行;3、 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 公司章程修改;5、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29、;7、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8、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9、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0、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1、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以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第六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六十一条

30、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

31、行审议并表决。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

32、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1、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2、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3、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4、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5、 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七章

33、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1、 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按累积投票制规则)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独立董事的任免及其津贴标准的确定;4、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公司年度报告;6、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34、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 公司债券的发行;3、 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 公司章程的修改;5、 应由股东大会审查的关联交易;6、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以外的,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35、恢复召开股东大会。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后事项第七十一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代理委托书、记录、表决表、决议、审议事项的报告文件、提案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保管,保存期限为二十年。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后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报会议审议事项内容、每项提案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

36、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第七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召开股东大会之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按规定进行网络投票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董事会,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讨论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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