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经营管理需要,提高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服务效率,规范统一柜员系统柜员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经营安全,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柜员是指在统一柜员系统中设置的以柜员身份登录,通过临柜或非临柜的形式为客户综合办理存取、转账、开销户等多种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织形式。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柜员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和职责、权限管理、柜员卡的管理
2、、日常核算程序、日常管理等。第四条 柜员管理应坚持“明确职责、监督制约、风险控制、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职责是指明确各类柜员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各岗位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职。监督制约是指根据岗位制约关系,合理设置劳动组合。风险控制是指设置劳动组合应坚持有利于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操作风险的有效控制。提高效率是指根据营业网点业务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对外服务窗口,提高工作效率。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对外营业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柜员同时在场。人员配备不全的机构,必须保证有柜员等至少两名人员同时在场,不得单人对外营业。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3、)及辖内各成员行社。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柜员的种类按业务权限分为经办柜员、库柜员、授权柜员、网点复核柜员、后台业务柜员、综合管理柜员。 (一)网点经办柜员是指在权限范围内,直接受理客户存取款、结算等各种临柜业务。(二) 网点库柜员是指负责本机构之间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等实物管理的柜员。库柜员可以是专职,也可由经办柜员兼职。各成员行社总金库必须配备专职库柜员。(三)网点授权柜员是指在权限范围内,既可直接受理客户存取款、结算等各种临柜业务,又可对经办柜员、库柜员办理的业务承担授权职责的柜员。授权柜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兼任。(四)网点复核柜员是指在权限范围内,对经办柜员办
4、理的部分业务如预留印鉴承担复核职责的柜员。(五)后台业务柜员是指按岗位要求和业务审核标准进行集中作业、集中审核的柜员。(六)综合管理柜员是指在权限范围内,受理系统内部柜员新增、调动、权限变更等业务。第八条 网点经办柜员的职责:(一)做好营业前的准备工作,检查营业间通勤门有无异常、监控设备是否开启及试录等。(二)受理个人及单位账户的开销户、对账协议的签订、变更、现金收付、转账、汇兑以及查询、挂失、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票据类业务等临柜业务。(三)负责柜面残损币的兑换、假币的收缴、尾箱内现金的整理,清点、挑净、捆扎整齐。(四)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的尾箱、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各种业务用章。(五)
5、营业终了,核对尾箱现金,整理当天业务凭证做好凭证交接,确保需登记的手工登记簿内容齐全,检查工作业务系统等关闭情况,重要物品是否全部入柜、入库上锁保管等。(六)其他应由经办柜员办理的业务。第九条 库柜员的职责:(一)负责本网点与管辖机构之间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重要物品等的领缴以及实物的保管,办理实物出入库登记,保证账实相符。(二)根据尾箱及库存限额规定,合理安排网点尾箱现金上下介工作。(三)负责督促本网点经办柜员按要求和标准整理现金,并将经办柜员整理好的现金捆扎整齐。(四)负责改版作废凭证的清理、登记、上缴工作。(五)其他涉及库柜员的工作职责。第十条 授权柜员根据自身权限对经办柜员所办
6、理的业务进行审核授权,不得对自己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第十一条 网点复核柜员根据自身权限对经办柜员办理的预留印鉴业务认真履行复核职责。第十二条 后台业务柜员应根据业务审核标准对集中作业、授权业务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柜员应根据自身权限对系统内部柜员新增、调动、权限变更等业务进行审核处理。第三章 柜员权限管理第十四条 柜员按业务授权范围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级别越高的柜员允许授权的业务范围越大。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等涉及账务处理的业务部门应按安全合理的原则,根据业务范围、营业时间等因素配备授权柜员。 第十六条 各机构设置柜员级别时,应从柜员业务水平、工作经历、责任
7、心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新进员工不宜设置授权级别。第十七条 授权柜员特殊情况短期离岗时,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转授权处理,但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办理转授权应及时在统一柜员系统进行操作,由系统自动登记顶岗/转授权登记簿。第十八条 转授权期间,被转授权柜员按转授权业务范围代替授权柜员形使相应授权职责,不得再对其它柜员做转授权处理,转授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年累计转授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章 柜员卡管理第十九条 柜员卡是指载有持卡人柜员号码,凭以登录统一柜员系统,并限定持卡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处理的磁卡。第二十条 柜员必须持柜员卡上岗,柜员卡每人一张,卡上印有柜员卡号等有关
8、信息。第二十一条 柜员代码由各成员行社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注册管理,柜员代码是唯一的,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第二十二条 柜员卡实行柜员个人负责制,严禁将柜员卡转借他人使用,柜员营业期间应做到人在卡在,非营业期间应由本人自行将柜员卡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 柜员办理业务实行柜员卡、柜员代码、指纹(特殊人群可使用密码)三重控制。第二十四条 柜员卡的领用、使用、销毁等管理参照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五条 在系统中新增柜员时,应按照“申请新增审核启用启用审核下传”的流程办理。(一)申请。各成员行社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运营管理部门填制核心业务系
9、统柜员信息表,由综合管理柜员根据核心业务系统柜员信息表的机构名称、机构代号、柜员姓名、柜员代码、柜员种类、柜员级别、业务范围、柜员形式等内容在系统中进行新增柜员信息维护,无误后,提交审核。(二)新增审核。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核但不限于:核心业务系统柜员信息表与交易审核界面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一致并符合既定标准后方可审核通过。 (三)启用。审核通过后,由综合管理柜员根据生成的柜员代码在系统中进行新增柜员的启用,将柜员号码与柜员卡号建立关联关系,无误后,提交审核。(四)启用审核。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核但不限于:柜员代码、柜员卡号与交易审核界面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一致并符合既定标准后方可审核通过。(五)下传
10、。审核无误后,由柜员在系统中进行网点柜员下传,成功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第二十六条 柜员卡发生遗失、损坏、被盗、遗失密码等情况时,需办理挂失、重新写磁、换卡,应按照“申请初审审核打印”的流程在本网点或上级管理机构办理(重新写磁只能在上级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七条 申请。柜员申请柜员卡重新写磁、换卡、挂失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统一格式的柜员卡业务申请书,并加盖网点公章。 (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八条 初审。经办柜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提供的证件、申请书是否完整、真实;其申请书所载柜员名称、柜员卡号、柜员号是否与所持身份证件凭证、柜面业务系统的一致。第二十九条 审核。审
11、核人员应重点审核但不限于:提供的证件、申请书是否完整、真实;其申请书所载柜员名称、柜员卡号、柜员号是否与所持身份证件凭证、柜面业务系统的一致,核对一致并符合既定标准后方可审核通过。第三十条 打印。经办柜员打印相关业务凭证,并将卡等相关资料返还业务柜员。第三十一条 柜员卡正式挂失受理成功后不能进行解挂,只能办理挂失处理。第三十二条 柜员需办理密码重置、级别变更、成员行社辖内跨网点调动的柜员卡信息修改时,应按“申请审批启用”的流程办理: (一)申请。营业网点填制柜员卡业务申请书一式二份,注明原因、柜员姓名、柜员级别和变动内容,由会计报成员行社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二)审批。成员行社人
12、力资源部门会同运营管理部门批准后,修改柜员卡信息,留存用于登记柜员卡变动及领用情况登记簿。(三)启用。营业网点会计通知柜员启用柜员卡。第三十三条 柜员卡密码实行个人负责制,由柜员本人严格保管,严禁与他人共用密码,严禁窃取、试探其他柜员密码。柜员更换密码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因丢失密码或泄密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 柜员之间严禁自行相互顶班串岗,柜员级别不得擅自变更,不得随意转授权。第五章 日常核算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营业前,当日值班柜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检查营业间通勤门有无异常。(二)检查监控设备是否开启及试录,监控系统是否正常,监控时间是否与主机时间相一致,监控探头是
13、否对准监控范围。(三)检查业务系统是否正常,网络线路是否正常。(四)对自主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第三十六条 业务柜员应按照“网点签到柜员签到打印报表”的流程办理营业前准备工作。第三十七条 网点签到。正式营业前,业务柜员要检查尾箱封口是否完好,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登记簿记录是否一致,是否能够满足正常营业所需;若库存现金过少、重要空白凭证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正常营业需要时,应及时向库柜员提出领用申请。同时由两名柜员在系统中办理网点签到。第三十八条 柜员签到。网点签到成功后,在系统中办理柜员签到。第三十九条 打印报表。签到成功后,值班柜员应根据管理需要在系统选择需打印的报表。第四十条 营业中,业务柜员
14、应执行以下规定:(一)根据业务种类、凭证,选择相应的系统操作界面,按系统提示将凭证要素完整无误地输入系统,相关手工登记簿应由办理业务的柜员负责登记。(二)对外办理业务时必须一笔一清,一笔业务在未办妥之前,柜员不得处理另一笔业务或离岗。(三)不得代客户填写凭证,不得以客户身份自行或代他人办理存、取款及其他结算业务,不得携带自有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第四十一条 营业终了,业务柜员应按照“外围系统签退柜员轧账柜员卡把柜员签退网点轧账网点签退”的流程办理。第四十二条 外围系统签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法办理外围系统签退:(一)统一支付系统中存在录入未复核、异常未处理的业务。(二)集中作业系统存在
15、待处理个人任务、异常业务后续处理未完成及未解圈存业务。(三)统一柜员系统中存在异常贷款业务。第四十三条 柜员扎帐。柜员办理外围系统签退成功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柜员扎帐:(一) 查询所记账务是否有未复核记录,是否存在异常业务后续处理未完成,是否有未入库的在途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二) 核对尾箱中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数量与系统尾箱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限额,若超限额,应及时调至库柜员。(三)同一业务柜员存在多尾箱、多币种扎帐时,应按分别录入不同币种的尾箱现金余额。(四)打印轧账汇总单、柜员尾箱余额单。无误后,根据打印的轧账单、尾箱余额单与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核对。如果与实际不一致,应查找错误原
16、因,重新签到,进行相应的错账处理,然后对当天的所有业务重新轧账。第四十四条 柜员卡把。柜员扎帐成功后,换人进行卡把,卡把人员应根据尾箱中的现金、凭证在系统中输入卡把信息,提交后,卡把人员根据系统显示的卡把金额、差额选择是否卡把通过,无误后,双人进行上锁封箱,其中尾箱为空、无尾箱及本部柜员无需办理柜员卡把。第四十五条 柜员签退。卡把成功后,柜员在系统中办理柜员签退。第四十六条 网点扎帐。柜员签退成功后,在系统中办理网点扎帐。第四十七条 网点签退。网点扎帐后,由营业网点两名柜员共同办理网点签退。若仍需继续办理业务时,经会计或网点负责人审核后,办理网点、柜员重签交易。第四十八条 网点签退后,业务柜员
17、应对当日经办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应及时整理并进行扫描,无误后移交至会计进行保管。第四十九条 营业终了签退后,值班柜员应按做好以下工作:(一) 检查业务系统、路由设备等关闭情况,记录当天的运行、故障情况及处理、维护情况等。(二) 检查重要物品是否全部入柜、入库上锁保管。(三) 检查营业机构的安全情况,检查联防报警器是否进入防盗运行状态,是否关闭门窗、电源、水源、火源,是否锁好通勤门和营业厅大门。第五十条 柜员休假或轮岗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移交柜员应清点尾箱实物,无误后轧账,系统登记交接登记簿。移交时,由会计或网点负责人进行监交,接交柜员通过“尾箱交接”交易接收尾箱,打印尾箱交接清单,核
18、对清单内容与尾箱内实物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尾箱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一次对辖内机构和网点综合柜员的履职、对会计核算质量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积极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综合柜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防止各类差错与经济案件的发生。第五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将综合柜员的履职情况纳入审计的范围,按规定对综合柜员履职的情况进行审计。第五十三条 各成员行社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制订详细的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责任制等配套管理制度。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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