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同时按照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负
2、责研究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审议重大投融资项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战略与风险投资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中应包括外部董事。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 一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通过有关程序连任。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
3、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终止。第九条 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导致战略与风险投资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补选成员。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二)研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融资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四)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4、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2)本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3)本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共同提议时。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各成员。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各成员。第十三条 战略与风险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
5、、行程安排等)。第十四条 战略与风险投资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了解公司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以及战略实施情况。第十五条 战略与风险投资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可采取视频或电话会议方式、寄递传签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战略与风险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1名成员至多接受2名其他成员的委托。以视频电话或寄递传签方式参加会议的,
6、视为亲自出席会议。第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成员。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程序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议决事项进行评议讨论,并将评议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主要包括:(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的可行性报告;(2)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的风险评价和建议报告;(3)公司战略实施、投资计划实施、重大投资项目等实施情况报告;(4)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建议报告。第二
7、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职业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会议文件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形成专项意见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会议文件。委员会会议意见不一致的,会议文件中应如实记载。会议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经与会成员签署后提交董事会。会议文件应按照年、届、次分别编号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应包括下列事项:(1)
8、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2)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3)会议议题及议程;(4)成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5)会议其他相关内容;(6)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会议记录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记录与会议文件的复印件一并送交各位成员。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存档。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及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需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的联络,组织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时同。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前”均含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