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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办法模版.docx

1、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xx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效益和营运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以及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行社指xx农村信用社省、市、县各级机构,县级行社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营运业务包括各级行社之间(系统内)资金往来和系统外资金往来。(一)系统内资金往来包括约期存款、资金调剂等业务。(二)系统外资金往来包括同业存款、债券投资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含信托,下同)等市场投资类

2、业务。第四条 资金营运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经营规范合法。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禁止违规开展资金营运业务。(二)防范资金风险。加强对国家宏观政策、市场走势的研究和分析,防范市场性风险;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规范授权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实行授信额度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加强投资产品期限和结构的合理配置,防范流动性风险。(三)资金有偿使用。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禁止无偿调动和占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利用市场机制,引导资金充分运用和合理流动。

3、(四)提高资金效益。通过合理调剂资金余缺,满足正常资金需求;通过提高资金营运管理水平,实现资金优化配置;通过资金集约化运作和拓展资金运用领域,实现收益最大化。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各级行社要加强对资金营运业务的管理、督导和检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切实防范风险。第六条 各级行社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开展资金营运业务。县级行社是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的主体,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资金营运业务。省联社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流动原则,除存放同业外,可慎重选择低风险品种进行投资,如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含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及同业存单等,严禁

4、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第七条 省联社职责(一)组织开展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资金余缺调剂,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需求信息和融通资金服务;(二)按照市场化、差异化原则,办理系统内约期存款,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同业存款、债券投资、债券回购、债券承分销等业务; (三)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系统内资金营运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对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业务进行规范性管理和督导。第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职责(一)监测和统计辖内县级行社资金运用情况,并按时上报省联社;(二)对辖内县级行社资金营运业务进行检查;(三)落实省联社有关资金营运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做好反馈工作;(

5、四)市联社除以上职责外,还负责本级资金营运工作。第九条 县级行社职责(一)依法、按时、足额上缴存款准备金;(二)做好头寸管理,保证对外支付;(三)依据经营需要及资金状况,合理安排资金,核定投资比例,最大限度压缩低息及非生息资金占用。第十条 各级行社开展资金营运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各级机构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资金营运业务。第十一条 各级行社应建立健全资金营运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业务,同时,建立健全资金营运业务授信管理政策,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业务。第三章 系统内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系统内资金往来是指全省农村

6、信用社系统内短期资金融通,包括资金调剂和约期存款。第十三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资金往来管理包括:(一)市联社根据辖内县级行社资金余缺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指导县级行社之间开展资金调剂。(二)省联社通过建立定期资金旬报和月报制度,了解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需信息,建立台账,及时为辖内机构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第十四条 县级行社营运资金限于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再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第十五条 县级行社调入调剂资金仅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调剂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第十六条 系统内资金上划、调回的资金清算采用T+1方式

7、。第十七条 约期存款按种类分为活期和定期,约期存款和调剂资金指导利率由省联社根据同档次市场利率和辖内资金状况调整核定,不定期公布。存放省联社(市联社)约期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第十八条 约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活期指导利率计息;调剂资金要求提前归还的,按约定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息。第四章 系统外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系统外资金往来是指除系统内资金往来以外的资金融通,包括债券市场、同业存款、人民币理财产品等业务。第二十条 各级行社应科学制定资金业务经营策略、投资范围及营运杠杆倍数,确保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第一节 债券市场业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8、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债券市场业务主要是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承分销等。第二十二条 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省联社(市联社)可统一运用股本金、约期存款及其他可投入债券市场资金,开展债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承分销等业务。省联社(市联社)承销债券并向辖内农村信用社分销的,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余额实行比例限额管理,即债券投资余额按各项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掌握。各独立法人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优化资产结构要求,合理确定年度自身债券投资比例。省联社自营债券投资额度由省联社资金营运管理委

9、员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在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省联社(市联社)可接受社员(行)社委托,为其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委托(行)社指定债券交易方式、品种、价格、交易对象等交易要素,省联社按照委托进行操作,债券业务收益和风险由委托社承担。第二十五条 各级开展债券市场业务的机构要设立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对债券投资品种、方式和规模等进行审慎决策。第二节 同业存款第二十六条 同业存款是将富余闲置资金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业务。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社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审慎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县级行社办理同业存款,其利率水平不得低于省联社同期约期存款指导利率。第二十八条 有

10、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需要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对于在本辖区设有具有开户资格分支机构的银行,原则上不得到其异地机构开立账户,确有需要的,需说明理由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同意后开立。第二十九条 办理同业存款要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同业存款协议,协议上列明资金总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三节 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第三十条 为有效控制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形成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结构性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县级行社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事后报备的原则开展。第三十一条 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业务以县级行社为单位开展。县级行

11、社要加强资金管理,在满足本地经济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自身富余资金状况,确定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资金数量,自主负责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决策、合同签订、资金划拨,自担风险。第三十二条 县级行社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要根据发行机构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级别,制定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备付金比例管理,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要加强对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研究,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化对行业和产品产生的影响,开展人民币理财产品专业知识相关培训,提高县级行社对产品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议价能力。第三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严格

12、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审慎购买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时,可根据发行机构发布的理财信息,自行洽购理财产品,也可由省联社与发行机构统一谈判后,向县级行社发布信息,由县级行社自主购买,自担风险。购买成功后,向省联社报备。县级行社自行洽购的理财产品,其利率水平不得低于省联社同期约期存款指导利率。第五章 违规责任及处理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资金营运管理有关规定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对不按时归还调剂资金、约期存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二)凡不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违规操作,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市联社办理资金营运业务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有关要求,依法合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联社资金营运业务的相关要求同时适用于作为独立法人的市联社。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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