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范围
(一)根据xx公园改革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逐步探索建立灵活多样、进出有序、有效考核、成本受控的用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合理解决公园结构性人员需求矛盾,结合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公园社会化用工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化用工是指xx公园将部分辅助性岗位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通过与具有资质的公司签署协议,由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合适人员从事合同约定的特定工作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 社会化用工用于下列岗位:
社会化用工主要用于公园园容保洁、园容绿化、安保服务、后勤保障等
2、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第二章 社会化用工的管理
第四条 社会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各用工部门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从严控制、合理使用社会化用工。
(二)各用工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和灵活用工原则,采用社会化用工形式补充合理定员标准内的部分人员需求。
第五条 社会化用工的人员来源
主要由相关劳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来选定用工人员,公园相关用工部门应根据各自业务需求提出用人标准,在合同中约定用人标准以及相关的培训、考核办法。
第六条 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自愿服从用工单位的总体工作安排,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备工作岗位
3、所需的基本操作技能,具有相应的职业(上岗)资格。
(三)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年龄要求:
根据各用工部门所提用人标准及工作性质,在合同中约定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年龄要求;
除因工作特殊需要一般不得使用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能适应岗位工作。
(五)符合用工单位和特定工种岗位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社会化用工的审批
(一)公园用工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量确定本部门使用社会化用工的工种岗位及其用工数量、期限、人员素质条件等,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园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劳资科备案。
(二)各用工部门应制定、完善本部门社会化用工考核办
4、法,明确对社会化用工公司的评价、考核标准,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定期检查修订用工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公园劳资科备案。
第八条 社会化用工的使用管理
(一)各用工部门应对社会化用工人员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公园为社会化用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考核制度。
(二)社会化用工人员的考勤管理,由所属公司负责。
第三章 社会化用工公司的选聘
第九条 社会化用工公司的选聘
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公园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以及其它规范的政采方式选聘社会化用工公司。
(二)公园与社会化用工公司双方
5、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岗位服务内容、人员数量、人员标准、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2.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费用及支付方式;
4.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
5.违约责任;
6.其他约定
(三)社会化用工的有关费用
1.社会化用工的费用包括人员的薪酬、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劳务服务公司管理费、企业税费等,公园依据合同向公司支付费用。
2.社会化用工人员的薪酬由劳务公司负责发放,其社会保险、工伤等事务均由社会化用工公司负责办理并缴纳费用。
3.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包括: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基本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各用工部门应按公园审核同意使用的社会化用工人员的人数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