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员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行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全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切实抓好行风建设,促进全员廉洁自律,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本行所有在职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等)。本规定所称个人是指员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其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重大事项包括:(一)个人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情况:1经商办企业包括国(境)内外的经商办企业;2对外投资情况包括个人营建、买卖私房的情况等,具体包
2、括购建房的面积、地点、价格和资金来源,出售房屋的面积、地点和价格等;3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商办企业人的姓名、经商办企业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含个人资金融入、融出情况)等。(二)中层领导家庭由于婚丧、喜庆、就学等事宜置办酒席(单项累计20桌以上)情况。(三)员工本人在公务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收受的贵重礼品、礼金、礼卡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情况。(四)员工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变化时间、变化类型(初婚、离异、再婚等),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五)员工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1包括所到国家(地区)名称、事由、起止时间等;2员工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
3、名称、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办理原因等。(六)员工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包括子女的姓名、子女配偶的姓名、国籍、职业、居住地、结婚时间等。(七)员工家庭成员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包括定居人的姓名、定居国家(地区)名称等。(八)员工家庭成员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1主管人员主要是指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正副代表及相当职级人员;2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任职时间,以及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等。(九)员工家庭成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人的姓名、事由、日期、处理机关名称、处理结果等。(十)
4、员工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情况。包括出国留学人的姓名、所到国家(地区)、学校及专业、学习时间、费用情况等。(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四条 员工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按报告事项逐条报列,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经费的来源、去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第五条 报告路径(一)总行高管人员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二)中层正职向总行监察审计部门报告;(三)中层副职以下人员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名甄别;对非正常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总行监察审计部门报告,报告单位留存复印件。第六条 报告时间(一)出国(境)学习、考察、培训等一般应提前10天报告;(二)其他事项可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三)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第七条 员工应按时、自觉、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总行采取年终扣分,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第八条 本规定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由总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实行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XXxx号)同时废止。附件:XX农商银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