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应当按规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前款所称实际控制权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 (一)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五条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
3、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公司资产经营部负责按规定组织本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汇总及分析工作。 第七条 中国海运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是集团总公司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第八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九条国有控制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
4、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
5、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上报至集团总公司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所属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根据产权登记类型按照中国海运产权登记合规性资料目录准备所需资料,逐级上报至公司,由公司向集团总公司提出申办要求,公司资产经营部负责具体办理。 公司资产经营部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
6、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产权登记系统中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上传申请文件,向集团总公司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同时报送办理产权登记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向集团总公司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出具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加盖公章。 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公司的审核意见等。 第十六条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
7、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为保证提交集团总公司申办产权登记有关信息和文件资料的合规性,公司资产经营部在提交前负责审核: (一)产权登记系统中填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二)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总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集团总公司依授权向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8、核发产权登记表,并加盖集团总公司产权登记专用章。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产权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集团总公司,并在产权登记系统中进行工商登记信息补录;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集团总公司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
9、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产权登记分管领导、产权登记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产权登记系统填报人员应报集团备案,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动后人员名单上报集团总公司产权登记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准确、完整、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公司资产经营部负责将已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按照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是指产权登记系统中记载的产权登
10、记相关信息。公司负责本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纸质档案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填报的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形成分析信息,每年度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在企业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以及产权形成、变动、注销情况及其原因。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总公司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产权登记检查结果、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资产经营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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