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印章管理,维护交易中心印章的严肃性、权威性,明确印章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确保印章使用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冠有“公司”字样的单位印章、各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交易中心领导的个人印章,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易中心印章为“公司”钢印,代表交易中心的法定名称、权力、凭信和职责。第四条 交易中心部门印章指交易中心所属各部门刻明交易中心全称的印章。第五条 交易中心领导个人印章指交易中心领导的个人印章,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条 业务专用章指财务专用章等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
2、印章。第二章 刻制和启用第七条 刻制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交易中心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的刻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机要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备案、审核、办理刻印证明,并到公安部门制定的刻字单位统一刻制。第八条 交易中心部门印章或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印章磨损、印章样式改变、单位名称变更等需刻制新印章,须由职能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刻制。第九条 新刻制的印章须由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关于印章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第三章 保管与使用第十条 公司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的合同、重要文件等需要
3、盖章,经办人需填写用印批办单,由部门经理、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签字;一般性文件、通知等,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办理盖章手续,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印章登记使用薄签字后方可盖章。办公室负责用印批办单和印章登记使用薄的保管、留存。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保管,需办理印章签署业务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盖章。第十二条 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部经理(或专人)保管。主要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专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参照公司印章使用规定严格控制印章
4、的使用。第四章 废止与更换第十四条 废止印章,根据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废止手续。第十五条 更换印章应由印章使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更换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销毁,并做好登记。第十六条 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经总经理签批遗失处理及处罚办法,核准后交由办公室按批示处理,同时必须登报申明。第五章 保管人权利和责任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范畴,具体划分如下:(一)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对印章的使用负全部责任。(二)公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经办审核中总经理、分管领导、部门经理、经手人负相应责任。对未经总经理签批的公
5、章使用,保管人、经手人负主要责任。(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需依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书面授权方可使用,否则经办人负全部责任。(四)公司严禁各类印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同意后可以由保管人带公章与办事人一同前往盖章。(五)如遇个人需开具相关证明,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若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六)盖印要标准规范,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加盖印章位置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八)印章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等必须放入保险柜存放,防止被盗。(九)印章使用申请人及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印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印章持有情况纳入职工离职、离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职工持有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离岗手续。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呈请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