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 商 银 行 文 件浙商银发2009317 号关于印发浙商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09 年版)的通知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现将浙商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09 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原浙商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浙商银发2005204 号)正文及附件 1-6、1-7 同时废止。自本通知 2010 年 1 月 1 日实施后,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商银办200980 号)附件 1 的第 4、5、6、7 条及附件 2 的第 1、2、3 条不再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小企业银行部)联系,联系人:邓林俊昌,联系电话:0571-87659727。1(
2、此页无正文)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主题词:零售业务小企业业务办法通知抄送:浙江银监局。内部发送:董事长、行长、监事会主席、副行长、行长助理。联系人:邓林俊昌联系电话:(0571)87659727(共印 52 份)打印:张晓玲校对:小企业银行部丁健、姚央浙商银行小企业银行部2009 年 12 月 11 日印发2附件浙商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引言为规范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企业授信客户定义1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
3、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暂不考虑员工人数,下同)且本行授信敞口总额在 15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事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根据其银行授信敞口总额、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的情况,本行将小企业授信客户分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为实现差异化竞争的需要,本行将根据同业竞争、风险管控质量等情况,适时制订浙商银行小企业授信客户界定办法。第三条小企业授信目标客户定位本行小企业授信目标客户定位,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近”,是指小企业授信客户、抵押物等距离经办机构较近,一般不超过半小时车程或 10 公里车程。(二)“小”,是指本行小企业授信客户应以符合中国银监会的小企业授信客户定
4、义与标准的小企业客户为主。1 注:本办法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客户定义以浙商银行小企业授信客户界定办法(2013 年版)(浙商银发201344 号)为准。(三)“好”,是指本行小企业授信客户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或稳定性,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者人品良好,实际资产负债率较低。第四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泛指本行办理的各类小企业授信类业务品种,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第二章 小企业授信客户第五条 小企业授信客户准入标准各经办机构受理的小企业授信客户,必须符合下列底线标准:(一)企事业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1.一般条件标准
5、(1) 借款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从事目前主营业务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若不到两年的,必须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2) 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3) 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行的有关规定。(4) 信用良好,无未结清的逾期贷款。(5) 信用等级为 a 级(含 a 级)以上。(6) 其中微型小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事业组织,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能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但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以本行为最主要的金融业务合作银行,具有良好的长期合作空间。2.专用标准(1) 制造类企业组织:有固定的注册地址和生产场所,且其主要生产场所再加上其注册地址、
6、实际控制人住所、抵押物所在地中的一项(含)以上须在经办机构所辖分行的授信区域辐射范围内。(2) 商贸服务类企业组织:有固定的注册地址和提供商贸服务的经营场所,且其主要经营场所再加上其注册地址、实际控制人住所、抵押物所在地中的一项(含)以上须在经办机构所辖分行的授信区域辐射范围内。(3) 其他类企事业组织:有固定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再加上其注册地址、实际控制人住所、抵押物所在地中的一项(含)以上须在经办机构所辖分行的授信区域辐射范围内。若借款人没有生产经营的物理场所(如网店等)的,以其实际控制人日常办公地点为准。(二)个人经营者1. 借款人住所、经营实体所在地、抵押物所
7、在地中至少有一项(含)以上在经办机构授信区域辐射范围内。2. 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经营许可证、承包协议书、合伙协议、挂靠协议、商业合同文本、行政许可证(如排污许可等)、经营从业资格证等。3. 其提供的经营背景所显示的经营实体在本行无未结清授信业务,但本次所申请贷款以其自有住宅提供抵押担保的除外。4. 信用良好,在他行无未结清的逾期贷款。第六条授信基础资料小企业客户向本行申请授信业务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授信基础资料:(一)企事业组织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的复印件。2. 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月报表,或
8、能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的财务清单。3. 其他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二)个人经营者1. 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或声明资料。2. 能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3. 其他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第三章信用等级管理第七条管理要求(一)非强担保项下小型企业法人授信客户,应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二)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小企业授信客户,可不进行信用评级,按本行相关规定直接认定。(三)由符合国家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大中型企业法人客户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按本行公司类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级,也可根据本行相关规定直接认定。如在其他担保方式的基础上追加中小企业保证作为辅
9、助担保的,可不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指标本行对小企业授信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应重点考虑企业实际控制人素质、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保障能力、发展前景等主要因素。第九条 信用等级分类本行根据小企业客户信用评定得分结果,将小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十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aaa 级、aaa-级、aa+级、aa 级、aa- 级、a+级、a 级、a-级、b 级和 c 级。第四章 授信额度管理第十条 授信额度(一)定义。小企业授信额度是指小企业向本行申请的各类授信业务敞口的合计额度。(二)确定原则。本行在确定单个小企业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时,应重点考虑申请人的融资需求、未来偿债能力、担保能力。其中
10、未来偿债能力应重点考虑申请人当前的实际资产负债率、预期的现金流状况以及借款人的资金调度能力。(三)确定依据。本行确定单个小企业授信客户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为小企业融资安全线、销售收入、实收资本和银行负债等。(四)确定方式。小企业授信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方式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融资安全线(一)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融资安全线是指对生产型小型企业客户逐个核定相对安全的信用控制额度,是确定生产型小型企业客户授信额度的依据之一。(二)本行在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中,涉及小企业融资安全线的测算、使用等相关事项的,遵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授信额度使用管理(一)企事业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本行办理的
11、小型企事业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微型企事业客户可以实行统一授信与单笔授信业务合二为一的做法,即无需核定授信敞口额度,单笔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视同授信额度相应增加,单笔授信业务到期后视同授信额度相应减少。(二)个人经营者贷款实行单笔审批。第五章授信期限、利率、提还款方式第十三条授信期限(一)确定原则与依据。本行在确定单笔授信业务期限时应重点考虑借款人的授信用途及其对应的资金转换周期,原则上授信业务期限应与该笔授信业务使用中的资金转换周期相匹配。资金转换周期应包括采购环节中的贷款提前预付时间、产品生产时间、货款回笼时间。(二)除小企业特色产品另有规定外,小企业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
12、1 年(含)以内,最长不超过 3 年,用于建造厂房、购置设备等,最长可不超过 5 年。其中以自有住宅、商铺、写字楼提供抵押的个人经营者贷款最长不超过 10 年。第十四条利率除本行另有规定外,本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利率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确定。经办机构在确定小企业贷款利率时应充分考虑当地银行同类业务的平均利率水平,结合当笔贷款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以及借款人对本行的综合效益回报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各经办机构在总行制订的定价政策范围内,公布阶段性的利率指导价,确定不同类型贷款业务的利率上下浮动区间,以便为客户经理开展市场营销提供有效指引。第十五条 提款方式(一)企事业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贷款。应根据借
13、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采用相应的提款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一次性提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次提款的方式。(二)个人经营者贷款。可采取与借款人签订非循环的单笔担保、借款合同,一次性提款,或采用多张借据分次提款的方式; 也可以采取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三)小企业特色产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还款方式(一)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内的,可以采用按月(季) 结息、到期结清本息还款法,也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每期为 N 个月(1 至 3 个月);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一般应采用
14、分期还本付息法,其中贷款期限在 3 年以上的,必须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法。(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的,可以实行还款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宽限期内不归还本金,但应按约定的还款周期支付利息。当宽限期不是约定周期的整数倍时,宽限期结束时,必须结清宽限期的应付利息。(三)为减轻借款人一次性还款压力,单笔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含)以上的贷款,一般应根据贷款用途及其转换周期、借款人的现金流等情况,分多笔分别设定到期日。(四)本行鼓励经办机构采用按月结息方式。第六章担保方式第十七条担保政策原则除经总行特别授权开办信用或准信用类小企业授信业务外, 本行重点发展强担保项
15、下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授信业务强担保方式是指根据本行有关规定担保系数在一定区间范围内(0.75担保系数0.2)的担保方式,下列业务在授信准入上,担保方式视同强担保方式管理:(一)单户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商位经营权抵押贷款;(二)单户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信用等级AA级(含) 以上大中企业法人保证贷款;(三)单户(同一联保体中的单个借款人)金额在500万元(含) 以下的联合保证贷款。第十八条担保方式种类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采用的担保方式种类有:(一)抵押担保;(二)质押担保;(三)保证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担保各经办机构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时,抵押物的种类、范围, 以及
16、抵押物价值确定、抵押率设定等应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质押担保本行办理质押项下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时,质物范围、价值认定、质押率等应按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本行办理保证项下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时,保证人的范围、条件、保证能力等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信用方式除适用本行信用或准信用类小企业特色产品外,各经办机构办理信用方式项下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须经总行审批。第二十三条强担保方式根据保障能力的不同,本行将小企业授信业务项下的担保方式分为强担保方式和非强担保方式,有关的认定规则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各经办机构在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其他有关担保方式的相关事
17、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操作流程第二十五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是指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从受理申请到授信业务收回的全过程,具体包括授信申请受理、筛选、面谈、实地调查(核实)、审查、评判、审议、审批、核保核签、放款出账、后续管理等环节。第二十六条流程分类管理本行应将各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办理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其风险可控程度的不同进行细分,并分别设计业务操作流程。第二十七条 授信申请受理本行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应建立包括电子网络、营业柜面、营销人员等多元的授信业务申请受理渠道。第二十八条授信客户筛选本行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应以“近、小、好”为标准, 对当地小企业集
18、中度较高的行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写字楼内的小企业客户、他行优质小企业授信客户以及主动申请授信的客户,集中开展筛选,建立小企业授信目标客户群,为提高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奠定基础。第二十九条 授信调查(核实)(一)调查(核实)原则与重点。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原则, 由具备业务经办资格的小企业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共同进行授信调查。小企业授信调查、核实的重点应包括借款人(含企业主等) 的资产及其构成、债务及其构成、授信用途以及借款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历、财富积累过程、婚姻家庭状况、信用记录、人品嗜好等,有效、全面揭示潜在的主要风险点,以及授信项下担保方式的有效性及保障能力等。其中以房屋
19、抵押项下的个人经营者贷款,应重点调查核实抵押物状况、权属的合法有效性、抵押担保的意愿等。(二)授信调查(核实)资格管理。1. 客户经理。从事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须具备相应的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资格。2. 风险经理。风险经理可由当笔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审查人员兼任,也可以由除审查人员之外的风险管理(授信评审)部门的其他人员担任或兼任。本行根据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的业务技能、从业经历及在本行的工作质量等,将小企业授信业务资格进行分类管理,并分别确定相应的授信业务受理范围。有关授信调查(核实)人员的上岗条件、资格核准、从业范围等,按照本行对小企业授信业务专营人才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授信审查各小企业银
20、行业务专营机构的小企业授信业务应由专职人员审查,授信审查的重点在于审核授信主体资格合法性;授信资料的齐全性与表面真实性;担保方式的有效性;产品使用的合规性;授信方案设计的合理性;授信业务操作流程适用的正确性; 贷款用途的合规合理性等。同时,协助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提高对小企业授信业务信用风险的有效管控。第三十一条授信审议各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其所辖行可组成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或审查小组,集体对业务定位、目标客户筛选、房地产抵押物范围、利率指导价、风险监控官认为须审议的单个授信项目等进行审议,所形成的审议结果供风险监控官和有权审批人决策参考。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判本行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办
21、理的小企业授信业务由总行所委派的风险监控官或风险主管负责风险评判,其评判的业务范围、程序、职责等按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授信审批本行将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各经办机构负责人,并允许负责人适当转授权。有关事宜遵照总行相关授权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核保核签各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中,涉及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件的签署等相关事宜,应实行双人核保核签或交叉核保核签。有关事项遵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放款出账小企业贷款的放款操作流程按照一般公司贷款业务操作,遵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后续检查与管理小企业授信业务发生后,各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应开
22、展后续检查,重点包括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借款人经营状况、抵押品状况的跟踪监控;开展小企业授信资产的风险分类、预警处置和资产保全等工作,相关事项遵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各经办机构在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中,所形成的相关资料按本行有关规定归档管理。第三十八条授信管理系统录入及维护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办理应逐步实现电子化操作与管理, 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对授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录入与维护,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第三十九条 操作规程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仅适用于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非专营机构办理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按一般公司业务操作规程或个人经营者贷款操作规程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参数管理涉及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的各类量化指标,本行应逐步实现参数动态化管理,由总行根据管理需要适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经总行发文公布的各项参数,各经办机构应严格遵照执行。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经办机构办理的小企业授信业务,但本办法规定仅适用于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解释与修订本办法由浙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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