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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护管理局职工管理办法模版.docx

1、 北部 职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职工管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服务职能,增强纪律观念,树立良好形象,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维护管护局和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林管局相关规定,特制定管护局职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管护局全体职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三条、管护局职工的职务、聘用、试用、出勤、调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出差、请假、待遇、福利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办法”办理。 二、工作岗位 第四条、管护局根据工作和业务的发展

2、需要,依据林管局批复的编制,按程序设立或撤销工作岗位。 第五条、管护局的工作岗位一般分为处级干部管理岗位、科级干部管理岗位、普通管理人员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第六条、管护局实行聘用制。管护局与职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确立单位与职工的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后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经试用合格后,与管护局订立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 第八条、管护局岗位职务变动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管护局内部各单

3、位或部门之间调动的职工,在收到人事劳动调配介绍信后,须按时到调入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将视作旷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护局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管护局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管护局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工作规范 第十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管护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原则,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管护局党委、管护局保持一

4、致。 第十一条、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考勤管理制度,部门负责人要如实、及时做好每月考勤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因虚报、瞒报考勤,致使职工纪律涣散,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情况严重者,予以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职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如职工不经批准进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一)7天(含)以内的病假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病假必须有医

5、院诊断书,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局长批准,请假书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二)3天(含)以内的事假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事假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局长批准,请假书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十六条、疾病或非因工负伤。 (一)医疗期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根据病情给予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最长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最长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6、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肌力、肌张力等符合五至十级残废条件)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尚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7、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因个人原因未能到职所安排工作岗位的,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 (三)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时间累计计算:扣除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连续病假跨月度者,分月计算。 (四)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超过7天时,需填写“请假申请书”,连同医院诊断书按照请假程序审批,并报人力资源科备案。病假期间计发病假工资。 (五)病假工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在医疗期内,超过7天(不含节假日)即停发绩效工资;请假累计不超过180天的,按本人岗位

8、技能工资的70%计发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医疗期外停止一切病假待遇。 第十七条、事假 (一)事假时间超过3天(含3天)停发绩效工资。 (二)事假超过3天的扣减岗位技能工资,扣减标准: (事假累计天数-3)×(岗位技能工资+各种补贴)/21。 (三)事假时间累计计算,扣除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连续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计算。 (四)每月事假时间累计超过21天,停发当月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工伤 有关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9、执行。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

10、责。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五)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5至10级,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因个人原因未能到职所安排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待遇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按本市(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各管护站、微波站实行每岗双人值班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单人值班,另一人视为脱岗,停发当月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旷工在7天(含)以内,按日

11、扣减岗位技能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旷工超过7天未到15天的,停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予以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经管护局批准,个人学历教育脱产学习三个月(含)以上的,自上学之日起,工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的70%支付并停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假期(除病假外),缺勤者则按无薪假期处理。 第二十三条、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热爱集体,按要求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对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五条、职工必须按时参加通知的各类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安静有序,无故不参加会议者,视为旷工

12、 第二十六条、增资时参照考勤情况 ,全年累计病假、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比例计发增长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管护局根据行业的特点,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按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月进行工作安排。春(秋)防火期间,相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春(秋)防火作息时间。 第二十八条、管护局各单位(部门)按照本单位(部门)的实际工作性质安排好作息时间。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为进一步加强职工管理,便于《管护局职工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此次修改。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管护局人力资源科负责考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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