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证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证照的管理,规范证照的使用,减少和避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照的属性)本办法所指证照具有以下属性:
(一)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记载;
(二)代表公司,即由公司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记载一定内容,一旦管理使用不当会使公司面临潜在风险。
第三条 (证照的种类)本办法所称的证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机构批准证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备案证、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海关注册登记证、外商企业备案登记证(公安);
(二)公司下
2、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财政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统计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四)公司相关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五)根据本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管理的其他证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证照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证照归口管理部门为发展战略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中国移动北京公司证照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各部门证照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三)负责本部门证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公司证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相应证照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中国移动北京公司证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及报备工作
3、
(二)负责证照的申办、备案、年检等工作;
(三)负责对所管理的证照进行分类、登记、借用、收回、保密等工作,并设专人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证照使用部门的职责)公司证照使用部门应在审批的范围内规范使用,在证照使用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证照的完好、安全。
第三章 证照的申办及年检
第六条(证照的申办)公司证照具体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决议或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负责完成公司证照的申办工作并向证照归口管理部门报备。
第七条(证照的变更)公司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如涉及经营范围等相关证照内容变更的,应由公司证照具体管理部门向公司分管领导报批,如需集团公司批准
4、的,由公司向集团公司报批。
公司证照具体管理部门在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后,应按照公司决议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证照的年检)公司证照具体管理部门应按照证照签发机关的管理要求,负责做好相应证照的年检工作。
第四章 证照的保管及使用
第九条(证照的使用原则)公司证照使用部门在使用证照过程中,应本着对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证照的完好、安全,不得自行涂改或者挪作他用,不得自行复制、出借、转借、损毁或遗失。
第十条(证照原件的使用)公司证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证照原件进行专柜、专人管理。各部门需要使用证照时,应准确、如实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说明证照的使用用
5、途等情况,并由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章后,向证照具体管理部门借用证照原件。各部门应当规范使用,并在承诺的期限内按时归还。
第十一条(证照复印件的使用)证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使用或自行复印证照的复印件。如确需使用证照复印件的,应准确、如实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加盖部门章后向证照具体管理部门申请,由证照具体管理部门在证照复印件上加盖“证照复印件使用专用章”并注明使用用途后方可对外使用。
第十二条(借用记录的保存)证照具体管理部门在办理证照的出借手续时,应做好有关借阅记录,明确记载所使用证照的名称、用途、原(复印)件,归还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等事项,并留存《证照使用申请单》。
第十三
6、条(证照的补办)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照的使用或保管,如发生证照遗失的情况,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以公文形式向发展战略部报备,并由证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证照的补办工作。
第十四条(证照的保管)公司具体证照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相应证照的保管,设专人负责对所管理的证照进行造册、分类、登记、归档,如适宜由公司其他部门保管的,将证照原件交由公司其他部门签收后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证照的报备)公司证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证照报备的管理工作。证照具体管理部门应在证照办理完毕后的7日内完成报备工作。
公司综合部负责证照归档的管理工作。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签发的证照,每年均应由公司证照具体
7、管理部门在办理完毕后按照相关规定由本部门或移交公司综合部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因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或业务(工作)流程,违规使用证照,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使用或者保管不善,造成证照遗失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公司证照具体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备至公司证照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发展战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