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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综合项目工程文明综合项目施工管理详细规定.doc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草案)第一条(目标依据) 为深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齐,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定义) 本要求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方法降低周围影响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镇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2、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具体监督管理。 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要求。 第五条(对招标和发包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中,其招标文件和发包协议中应该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文明施工责任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文明施工方法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该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和文明施工方法费标准等要求,单独开列文明施工方法费用具体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 文明施工方法费关键用于购置或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

3、业环境,满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特殊方法要求等。 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协议约定立即拨付文明施工方法费,施工单位应该专款专用。 文明施工方法费划拨和使用应该接收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该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方法费用具体清单。 市建设交通委应该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文明施工方法费标准。 第七条(现场踏勘) 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管线等相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管线损害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书面评定意见。 参与现场踏勘单位应该依据踏勘结果,提出消除或降低施工影响具体技术方法。 第八条(

4、周围单位和居民沟通)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该组织其它参与建设单位走访施工现场周围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组织和相关单位和居民沟通,将施工中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施工方案中降低影响方法通知单位和居民,并妥善处理居民合理提议和要求。 第九条(勘察设计要求) 勘察单位应该提供真实、具体勘察文件,并满足建设工程对各类管线、设施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要求。 设计单位应该对建设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全方面调查,优化工程方案设计,优先选择有利于文明施工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明确实施技术性保护设计方案和方法。 第十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该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规范

5、,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方法制订和落实,文明施工方法费使用情况等,实施全过程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行为,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应该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应该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 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直接责任单位,项目责任人是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应该明确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制订全方面文明施工方法,采取能有效降低施工中噪声、扬尘和光污染,和减轻周围建筑物影响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 第十二条(施工公告)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

6、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和现场施工总平面图(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环境保护便民承诺牌,夜间施工通告牌,和其它需要接收社会监督通知内容。 施工铭牌应该标明建设工程名称、范围,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姓名、联络电话,开工、完工日期,监督电话等。 第十三条(围档设置)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设置连续、稳固、封闭工地围挡,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工地围档应该采取彩钢夹芯板、砌体或其它能满足强度要求硬质材料,并确保基础牢靠和表面平整、清洁、无变形痕迹; (二)中环线以内和中环线以外居住密集区、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干道,和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施工工地,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

7、5米。其它地域施工工地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不足5米施工工地围档,还应该采取设置屏障等降噪方法; (四)管线工程、农村水利建设工程、临时封交市政道路工程和远离居住密集区公路建设施工工地应该按要求使用路栏式围档; (五)工地关键出入口围挡大门应该符合要求,大门内侧应该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铺设长、宽不少于3米加湿麻袋或地毯。驶出工地运输车辆应该清洗洁净。 国家和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市建设交通委能够公布围档样式和外立面颜色尤其要求。 第十四条(围网和脚手架设置) 除管线、爆破拆除等施工工程外,其它施工工地脚手架外侧均应该设置封闭、整齐绿色密目网,并加强日常维

8、护,保持整齐。 城市景观区域沿道路在建建筑,其脚手架外侧应该采取不透尘封闭材料替换密目网,选择色彩应该和周围环境协调。 施工工地脚手架杆件应该涂装黄色警示漆进行保养,做到杆件无显著锈迹。 第十五条(噪声、扬尘控制) 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以下方法,预防噪声和扬尘产生: (一)易产生噪声作业设备应该设置在工地中远离居民区地方,并在设有隔音功效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敞开式搅拌砂浆,按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三)易产生扬尘作业,应该采取喷淋降尘或其它吸尘方法; (四)建筑施工现场应该按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 建设工地应该设置完整连续排水沟(管)

9、网和三级沉淀二级排水沉淀池,并保障排水通畅。工地泥浆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河道。 第十七条(工地生活环境) 施工工地应该将生活区和作业区严格分离,并按要求设置必需临时生活设施: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食堂或就餐场所,应该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制订健全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二)生活区应该设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用水设施,施工区应该配置流动保温饮水桶; (三)在施工工地设置宿舍,应该确保必需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人员不得超出8人,必需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四)盥洗设施应该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盥洗池。淋浴间内应该设置满足需要淋浴头,能够设置储衣柜

10、或挂衣架; (五)施工工地应该设置冲水式厕所,并落实专员负责冲洗和定时消毒; (六)生活垃圾应该采取封闭式容器盛装,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道路管线施工要求) 开挖沥青、混凝土等硬质路面时,应该采取降低噪声预防扬尘覆罩法施工。 开挖后当日不能修复沟槽(坑),应该在用作通行路口或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做到钢板平面和路面保持一致,降低钢板弹跳产生噪声和粉尘污染,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拆房施工要求) 拆房施工当日气象预报风力达成5级以上(含5级),应该停止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 爆破拆除和机械拆除,应该同时采取喷淋方法;处理拆房渣土时应该采取湿式作业。 第二十条(施工配套要

11、求) 施工配套包含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站、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场站和钢模板、钢管、扣件等加工周转场站。施工配套场站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运输预拌混凝土、砂浆车辆,应该密封性能完好,严禁跑冒滴漏; (二)易产生噪声、扬尘加工作业场所,应该设置在远离居民区地方; (三)严禁夜间从事易产生噪声加工作业; (四)夜间加工作业需要使用强光照明,应该在居民区一端采取遮蔽方法。 第二十一条(渣土处理要求) 施工工地内建筑渣土垃圾应该集中堆放在采取预防扬尘方法堆场,定时集中清理。 施工现场裸露土或留用渣土,应该按要求实施有效遮盖。超出3个月裸露泥地,裸土应进行简易绿化。 建筑渣土出运时,车辆装载不得超出运输

12、车辆箱体上沿,并确保车厢盖闭合平整。 渣土运输车辆在装卸点必需清洗洁净后驶出,严禁污损车辆进入城市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夜间施工要求) 除抢修抢险外,需要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建设工程,应该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其中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实施夜间施工,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防施工照明灯光直射居民住房; (二)电焊等强眩光施工必需设置有效遮挡方法; (三)严禁捶打、敲击、锯割、爆破等施工; (四)运输、装卸建材和设备,应该轻吊、轻传、轻放,严禁高抛、重摔。 第二十三条(通道安全和交通保障方法) 建筑施工外立面紧邻人或车通行道路施工工程,在紧邻人

13、或车通行道上方应该搭建坚固安全天棚,并设置必需警示和引导标志,确保通道安全。 工程建设必需占用道路时,应该制订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工程建设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和部分封闭或降低道路车道时,应该采取区域性道路改道分流方法。对沿线单位、居民出行造成影响,应该设置有安全防护通道。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地管理) 需要临时占用建设工地围档外场地实施辅助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该按相关要求办理临时占地手续。临时占用场地,应该采取施工围栏封闭。 第二十五条(完工后工地处理) 建设工程完工立案前,施工单位应该按要求拆除工地围档、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

14、,并将工地和相邻四面环境清理整齐。 第二十六条(尤其要求) 国家和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市建设交通委能够依据需要对本市文明施工提出尤其要求。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处理) 发觉建设工地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行为单位和个人,能够向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要求时限内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 第二十八条(违反文明施工方法费要求处罚) 违反本措施第六条要求,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拨付文明施工方法费、施工单位将文明施工方法费挪做她用,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可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勘察要求处罚) 违反本措施第九条第一款要求,勘察单位未提供真实、具体勘

15、察文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可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监理要求处罚) 违反本措施第十条要求,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和暂停施工、和未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施工要求处罚) 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可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施工铭牌等通告牌; (二)未按要求要求设置施工围档; (三)未在工地大门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四)未设置密目网和不透尘封闭材料; (五)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敞开式搅拌沙浆; (六)未按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16、或硬地坪处理; (七)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设施、冲水式厕所和封闭式生活垃圾容器; (八)未按要求采取覆罩法施工、未将覆盖钢板嵌入路面; (九)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未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十)对施工紧邻人或车通行道未设置安全方法; (十一)占用道路时未按要求报批和未采取交通保障方法。 第三十二条(其它违反本要求行为处罚) 违反本措施第十六条要求,将工地泥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河道,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拆房施工要求,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施工单位未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施工,由环境保护行

17、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处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更正,并对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够根据中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国行政诉讼法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推行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部门,能够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措施自月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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