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公司 关于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规定 编号:CW-13 批准: 制订部门: 资产财务部 批准日期: 年4月 1 目 的 1.1 为了严格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降低公司税收负担,现制订有关财务事项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2 定 义 2.1 “营改增”政策是指国家自2012年开始推行的一项税收政策,即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3 范 围 3.1本办法适用*工程公司本部(含分公司及在杭子公司)。 4 细 则 4.1 公司执行“营改增”政策后,设计
2、费、咨询费、监理费、建安工程款、项目管理费、标书费等业务均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此类发票时须取得对方的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并且须确定开具发票类型,即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4.2 在日常费用报销中,执行“营改增”政策的公司,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均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以下业务均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建安工程款、材料费、设备款、劳务费、住宿费、标书费、考察费、会议费;购买电脑、电脑配件、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车辆、车辆配件、汽油、燃料、空调、电器、办公耗材、劳保用品、汽车保养修理、设备维护保养修理、水电费等。如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要求其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3 以下情况不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旅客运输支出(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餐饮娱乐支出;旅游门票及路桥费支出;福利支出以及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后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的工程项目分包支出。另外,目前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所发生的支出,也不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4 我公司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需提供开票资料的,应及时联系资产财务部或通过公司微信号查询获取相关资料。 附 则 4.5 本规定由资产财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9-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