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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因公护照管理细则-模版.docx

1、因公护照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因公护照颁发与管理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为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服务。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及所属各级企业。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4 释义 4.1*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集团”(用于对外),“集团公司”(用于对内)。 4.2因公护照 是指由外交部签发给出国执行公务人员的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 5 职责分工 5.1 集团公司拥有护照办理审批权,负责因公护照的审批、申办、保管、挂失、注销等相关事宜,并对所属各单

2、位的护照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检查、指导、协调。 5.1.1因公护照的申办、挂失、注销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和备案。 5.1.2 集团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对集团外事管理工作进行总协调,具体负责制定护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护照管理体系、传达外交部护照管理有关精神,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各单位护照管理工作。 5. 1.3因公护照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5.2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外事归口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履行政治审核,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提供相关材料。 5.2.1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外事归口部门、外事工作负责人和外事联络员应负责准备本单位因公出国任务的请示材料、护照申办材料,

3、及时与上级外事管理部门沟通,配合做好本单位护照管理相关工作。 5.2.2 由于因公护照申办有较强的程序性和保密性要求,必须由所在单位的外事联络员负责协调办理,未经外事管理培训的其他人员不得经手外事相关申报工作。 5.3 因公护照申请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数字照片上传回执、个人户口页及身 份证扫描件,需由派员单位按要求自行准备。护照办理费用由派员单位承担。 6 因公护照申办 6.1因公护照的申办必须以因公外派任务为前提。申请人所在单位(即派员单位)须出具“出国任务请示”,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政审备案之后获得批文,方可进行因公

4、护照的办理。 6.2 因公护照办理须预留时间。各单位在制定出国计划时,须参照外事管理规定提前45天申报请示材料,预留出审批和证件办理的时间,尽量避免出现急件,耽误行程。 6.3 在原则与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特事特办。由于特殊原因,团组不得不加入外单位人员、退休人员、翻译或医疗人员等特殊团员时,须由派员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由派员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请示,陈述具体情况,集团公司根据情况向外交部为其申办1年有效特批护照(仅限执行1次任务),用毕须及时归还注销。 7 因公护照保管与借用 7.1 因公护照由集团公司统一保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护照保管的唯一归口部门,配备专用保险柜存放,并

5、按外事管理工作规定对因公护照入库出库情况进行登记。 7.2各级公司外事归口管理部门须建立护照台账,对本单位人员护照持有、借出、归还、注销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更新,以便全面了解本单位护照持有情况和外事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催缴未按时上交的护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抽查各单位护照台账记录,对未按规定做好台账记录的单位给予相关处理。 7.3 因公护照应由专人持“联签保证书”统一借出。团组出访前,须由团长或外事联络员持所在单位开具的保证书借出护照。护照借用保证书需包含“借用人”、 “出国任务”、“出国时间”、“归国时间”、“护照拟归还时间”等内容,并由外事主管领导、外事联络员、团长三人联签,承诺

6、按时归还护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依照此保证书对没有按时归还护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以及相关处理。 7.4 执行任务时,因公护照应由团长负责监督妥善保管。不得弯折、污损因公护照;新一代电子护照不要与磁性物体接触放置;在国境外执行任务时,团长须监督团员妥善保管护照,以免丢失;如发生意外造成因公护照丢失,须第一时间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申请补办临时证件。 8 因公护照归还与注销 8.1 任务执行完毕,专人负责按时交还护照。外事任务办理坚持“谁负责,谁借出,谁归还”的原则,护照须由借出人负责监督催缴,并亲自交还外事办;出于安全考虑,避免出现责任不明的情况,在团组出访前后,团组护

7、照须由同一人负责借出和归还,不得以任何理由请他人转交或代办。 8.2 出访组团应在回国后 7 日内将护照交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将按月针对按保证书所列期限定期通报未按时上缴护照的单位及个人。自通报之日起,暂停被通报单位的因公出国手续,直至应收回护照全部入库再予以恢复。 8.3 离职和退休人员因公护照需收缴注销。按照集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原则不再安排离职和退休人员执行因公出国任务。各单位外事归口部门须负责上述人员因公护照注销手续的办理,及时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报备。 8.4 下列正常情况须按规定注销护照需注销原护照,按照规定重新申办新护照:因公护照有效期不够达到签证办理的

8、要求;因公护照剩余空白页少于两页;按规定更换护照类型;规定以内的其它情况。 9 因公护照管理纪律与违纪责任 9.1因公护照的借用仅限于出国执行公务,由于其他任何因私活动,如银行开户、证件挂失、旅行购票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不予受理有关护照借出手续。 9.2 因公护照应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对私自持有因公护照拒不上交等情况,一经发现,将吊销持照人的因公护照,并不再受理其任何外事相关申请。 9.3 因公出国团组成员必须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的因公护照和签证执行公务。正常情况下不得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不得持因公护照私自送签或交由代理机构办理;一经发现,将追究该人和所在单

9、位的相关责任。 9.4 执行任务过程中需妥善保管因公护照。对于在境内外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丢失因公护照的个人和团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9.5 各级外事主管领导和外事联络员须切实负起责任,熟悉因公护照办理规定和流程,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及时宣传集团公司因公护照管理规定,做好有关通知的落实,配合集团公司做好本单位因公护照管理工作;若因失职发生外事责任事故,将追究所在单位外事主管领导和外事联络员的相关责任。 9.6 下列违纪情况需按规定履行护照注销手续,集团公司视具体情况并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关处分: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因公护照损毁或丢失;借用护照逾期未还;离职前未办理注销手续或未归还护照;其它应注销的情况。 10 附则 10.1本细则也适用于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管理。 10.2本细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0.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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