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绥院院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坚持日常保养、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经费管理和复杂维修工作;学院(系、部)主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是保养维修的
2、直接责任人,力所能及的简单维修必须及时自行解决,复杂维修及时通报资产管理处协调解决。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管理员填写学院仪器设备报修申请表(见附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其中教学仪器设备需教务处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 2维修费预计5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维修费预计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报主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3使用单位能够自行修复的的仪器设备,由本单位及时制定维修方案,组织相关人力及时维修。 4使用单位不能自行修复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到现场与使用人员共同制定维修方案,组织学校人力及时维修或委托专业厂家
3、维修。 5维修过程中,承修单位的维修人员要认真填写维修情况记录,就维修过程及更换部件要详细记录。更换下来的旧部件要交回资产管理处。6维修完毕,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7资产管理处凭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和更换部件的材料费发票及人工费发放明细表,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签字后到财务处核销。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须建立仪器设备维修台账,就所维修的仪器设备做好维修记录;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逐台(件)单独做好维修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维修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为半年,经过有偿维修的仪器设备若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同一故障,须由上次维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无偿维修。 第九条 各
4、单位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保养制度,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技术保养,注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技术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设备的完好率和完成年度使用机时任务。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主要依靠使用管理人员的同时,学校要汇集校内具有相关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由资产管理处聘为兼职维修技术人员,建立维修专家库,逐步培养起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校内维修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计算机操作系统安装等软件故障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将该仪器设备报废或调配改做它用,不再维修: 1仪器设备已超过使用期限,每年需维修两次以上。 2仪器设备的维修成本超过实际价值的一半以上。实际价值=设备的原始账面价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第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应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按本办法申请维修事宜。第十四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在本单位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按程序报修,如果因报修不及时而影响正常教学运行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在接到报修申请后应核实情况并与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制定检修办法,安排检修人员及时到位,确保维修工作快速、准确。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