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代表管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使职工代表管理更具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会组织是职代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职工代表的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三条、职工代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职代会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熟悉职代会的规范程序和各个重要工作环节,积极投身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之中。
第二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
2、活动;
(三)对管护局领导人员进行评议;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管护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讲话精神,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管护局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密
3、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听取职工对森林管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管护局反映;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补选与撤换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补选。职工代表任期未满,调离管护局,不再保留代表资格;职工代表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其职工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代表缺额,应按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补选代表。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撤换。管护局工会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
4、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长期病假或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职工信任的。
第四章 职工代表的培训
第八条、职工代表有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素质的权利。管护局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代表负有培训职责。
第九条、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代会参政议政的基本规则,职代会职权内容、权限、职责,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管理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第五章 职工代表的主要活动方式
第十条、职工代表主要通过参加职代会和会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履行义务和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内容:
(一)会前活动:
1、熟悉会议内容
5、和相关材料;
2、对会议议题认真讨论,并发表意见;
3、集思广益,提出提案。
(二)会中活动:
1、按会议要求,做好讨论发言准备;
2、积极参加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3、对需要表决的议程,行使好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会后活动:
1、向单位和职工汇报宣传职代会决议决定;
2、收集并反映职工群众对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3、带头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
第十二条、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内容:
(一)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献计献策;
(二)参加职工代表巡视活动;
(三)参加职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四)参加对职代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