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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实施细则模版.docx

1、见证书、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事务所律师业务工作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业务必须由二名律师承办。 第三条 聘请律师出具见证书、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的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主体资格的证明。企业法人应提供有限期内的营业执照的和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聘请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的,应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法人组织提供的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 承办律师必须将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才能使用。核对后复印件资料上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名。 第五条

2、承办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业务均需建立业务档案,编号登记,律师函应编号登记。 第六条 见证书、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须经事务所合伙人或授权人审核批准后才能出具。 第七条 见证书出证日期为被见证的法律文件签署的日期,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的出具日期为事务所合伙人或授权人批准之日期。第八条 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其亲自审查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予以证明的业务文书。包括合同、协议见证,声明、遗嘱、遗赠见证,某一法律事实的见证。第九条 除单方面法律行为外,见证业务的当事人均应共同委托,并在聘请律师合同上签字。第十条 见证业务的承办律师应向当事人详细询问与见证事项

3、有关的问题,并应就询问事项制作谈话记录。谈话时必须有二名见证律师在场。谈话记录应包括:首部(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谈话时间、谈话地点)、正文、尾部(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名或盖章、时间)。第十一条 合同、协议见证的谈话记录的正文应具有的内容: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协议条款的意见及补充修改意见或说明,承办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的清单以及需告知的事项。第十二条 见证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申请用印时,务必在提交申请时附加现场会议的“在场参会照片“及“签到表”。第十三条 遗嘱、遗赠见证的谈话记录的正文应具有的内容:当事人婚姻家庭状况,目前的身体状况,立遗嘱。遗赠的理由及遗嘱、遗赠中财产安排的理由,是否有

4、依法应由其抚养的人员,财产的品名、数量及其存放地点,承办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清单(身份证、财产证明)以及需告知的事项。病重期间的当事人其谈话记录还需有医生或在场人签字,证明其精神状态。第十四条 某一法律事实见证的谈话记录的正文应具有的内容:见证事项的内容、适用地区、用途,承办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清单及需告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被见证的法律文书必须黏贴在见证书的前面。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就当事人进行的法律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交的具有建设性意见的、解答当事人咨询的法律文书。第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均应签定聘请律师合同,明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范围。双方

5、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应向当事人详细询问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问题,并应就询问事项制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包括:首部(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谈话时间、谈话地点)、正文(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该意见书使用的范围与地区、该法律意见书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清单及需告知的事项)、尾部(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名或盖章、时间)。 第十九条 法律建议书是律师就某项事务依法提出设想、构思和具体建议而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其内容可以是对全局有指导性意义的建议,也可以是涉及局部或具体的法律事务的建议。 第二十条 法律建议书一句下列二种情况出具,一是依据当事人委托;二是

6、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主动出具。委托出具法律建议书的应签定聘请律师合同,明确出具法律建议书的内容与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应向当事人详细询问与出具法律建议书有关的问题,并应就询问事项制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包括:首部(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谈话时间、谈话地点)、正文(要求出具法律建议书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该建议书使用的范围与地区、该法律建议书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清单及需告知的事项)、尾部(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名或盖章、时间)。 第二十二条 出具涉及适用外国法律或非大陆区域法律的法律意见书时,必须要有外国律师或当地律师的意见做附件,也可提供该律师确实有所

7、在国家地区律师执照、若无法提供其中之一则不得出具法律意见书。另,若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做免责声明,则视具体情况做例外处理。第二十三条 律师函是根据当事人委托或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给当事人的,要求其应履行某一法律义务或告知其某一法律事项的函件。第二十四条 律师在出具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函时应与当事人签定聘请律师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向当事人详细询问与律师函有关的问题,并应就询问事项制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包括:首部(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谈话时间、谈话地点)、正文(要求出具律师函所需解决的问题及律师函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清单及需告知的事项)、尾部(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名或盖章、时间)。 第二十六条 各类法律文书见律协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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