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小金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小金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小金库”防治长效机制,根据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本部及所属企业。第二章 概念和认定第三条 “小金库”的概念。“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包括账外资金、账外资产、账外账及账外经营等。第四条 “小金库”的认定。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在于资金或资产是
2、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小金库的唯一标准。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指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本单位会计账簿。第三章 来源、使用及处罚第五条 “小金库”的主要来源。1、 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是指以隐匿或截留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股权和债券投资收益等各类收入设立“小金库”。2、 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是指以虚列劳务成本、工程成本、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各类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等方式,设立“小金库”。3、 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是指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应收款项等各项资产,设立“小金库”。4、 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是指利用其他各种手段设
3、立“小金库”的行为。第六条 “小金库”的使用及处理。1、 利用“小金库”资金购建账外资产的,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收回或处置账外资产,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将账外资产纳入单位法定账簿,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2、 利用“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实物及购物卡等,要求相关单位限期向个人追缴,追回款项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3、 利用“小金库”资金接待宴请、公款旅游的,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整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向个人追缴旅游费用,追回款项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4、 利用“小金库”资金赠送礼品、礼金的,要求相关单严格整改,
4、限期追回礼金,并对尚未发放的礼品限期处置,将追回款项及处置所得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5、 利用“小金库”资金弥补成本、费用的,要求相关单位自行整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6、 私分“小金库”资金或资产的,要求相关单位部门限期向个人追缴,追回资金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七条 对设立及使用“小金库”的处罚。1、 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违规单位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先进集体”等各类评优资格。2、 对违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扣除并追缴“小金库”存续期
5、间的全部绩效薪金;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罚。3、 对主动参与设立、使用“小金库”的财会人员,一律调离财务岗位,情节严重的,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 通过自查自纠等方式发现“小金库”并严令违规单位整改的,免于处罚。5、 “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条 从严从重处罚的行为。1、 对本办法生效后,仍设立或延续使用“小金库”的;2、 在防治“小金库”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情况、销毁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3、 抗拒、阻挠检查,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4、 阳奉阴违,不按要求整改的。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第十条 相关经济处罚的认定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财务资金部负责;行政处罚由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