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暂估材料认质认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程序,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基建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投资效益,规范工程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给单位在使用或供给过程中行为,依据国家《中国协议法》、《中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暂估材料范围: (一)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为“暂定价”材料(设备); (二)没有投标单价,工程量清单中错漏项、更换品牌和工程变更新增材料(设备),且招标文件和协议中没有对应约定需认质认价材料(设备
2、 (三)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从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原因出发,经研究确定为需校方认质认价其它材料(设备)。 第二章 暂估材料认质认价方法及程序 第三条 询价法:通常是指经过信函、传真、电话、网络、报价单、市场走访等方法就材料(设备)性能、质地及价格等原因调查该材料(设备)生产厂商、经销商、用户,对该材料(设备)形成完整技术要求和确定合理价格方法。 该方法通常适适用于用量不大,单项或单类材料(设备)估算总价50000元以内,产品质量稳定,不一样档次产品等级清楚,价格透明、有序材料(设备)。 第四条 评审法:是指甲方组织评审小组对乙方提供多个品牌和档次材料(设备)样品
3、进行质量和价格等多方面比较,结合市场行情按性价比最优标准,确定该材料(设备)质量要求和价格方法称评审法。 该方法通常适适用于品牌、品种繁多,产品等级档次混杂,统一要求极难明确,质量、价格差距大,不宜采取竞争性报价材料。 第五条 竞争性谈判法:是指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具体要求材料(设备),由甲、乙双方共同邀请符合条件供给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方法。 第六条 审计法:是指部分以通用性材料为原料,乙方现场加工制作为成品材料(设备),乙方上报材料(设备)制作预算,经基建处及审计处审核预算后而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方法称审计法。 通常适适用于现场制作或依据现场需要
4、特制材料(设备)。 第七条 招标法:是指施工招标时以“暂定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材料(设备)达成国家要求公开招标标准,由甲乙双方依法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价格和供货商方法称招标法。 该方法通常适适用于用量大,不一样品牌产品能够明确相同技术要求,产品质量稳定,不一样档次产品等级清楚,市场有序材料。 第三章 暂估材料认质认价实施程序 第八条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质量要求及对应价格通常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在制订招标文件时,由基建管理处进行市场调研后确定(必需时可会同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如在招标前不能明确,可先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暂定价格,在工程实施时再给予明确。 第九条
5、 对于在招标文件中只标明暂定价格材料,由施工单位填写《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请表》,明确材料品种、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单价、使用时间及需甲方最迟确定时间等,经监理、跟踪审计审查后,报工程管理业务科室确定后报建材科,由材料科经办。 第十条 认质认价方法确定:通常情况下,由基建管理处根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方法及适用条件”确定认质认价方法。特殊情况由暂估材料认质认价领导小组确定认质认价方法。 (一)询价法步骤: 1.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组员不得少于3人,由基建管理处材料科、工程管理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及分管项目处领导组成。 2.询价小组了解材料(设备)价格通常不得少于三个
6、品牌,及品牌生产商、经销商或用户。 3.询价小组形成询价意见,并和施工方沟通协调一致后,签发《工程建设材料(设备)认质认价会议纪要》。 (二)评审法步骤: 1.组成调研小组,调研小组不得少于3人,具体人员由材料科请示领导确定。 2.调研小组广泛开展市场调研,明确提出材料(设备)质量要求和价格档次,形成并签发《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市场调查汇报》。材料科依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市场调查汇报》,向经过考察供货商(厂商)发出“认质认价材料评审要求通知单”。 3. 供货商(厂商)依据“认质认价材料评审要求通知单”准备样品并密封报价。通常必需以暗标形式提供3个或3个以上品牌样品,甲方
7、组织评审小组,按评审要求对样品进行综合评审,评出符合要求样品3个(如没有或不足3个符合要求样品,另行送样,特殊情况另行商处)。参考报价,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评审小组签发《工程建设材料认质认价会议纪要》。 (四)竞争性谈判法步骤 1.成立询价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组成,甲方代表由暂估材料认质认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确定谈判纲要。谈判纲要应该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协议关键条款和评定成交标准。 3.由谈判小组确定参与谈判供给商名单。 4.谈判。谈判小组全部组员集中和单一供给商分别进行谈判。 5确定供给商及价格。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形成意见,签发《工程建设材料认质认
8、价会议纪要》。 (五)审计法步骤: 1.施工方报送材料(设备)制作预算书(同档次主材品牌不少于三种),并附图纸及相关资料。 2.基建管理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按审计程序审计后出具审核汇报。 3.基建管理处参考审核汇报签发《工程建设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 第十一条 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工程施工单位在订货签定协议过程中,由材料科监督实施,订货协议在签定后3日内应报基建管理处立案。进场材料和协议不符,基建管理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正,必需时可改为甲供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确定后认质认价材料,需要提供样品,材料科应注意做好封样工作。对于进入现场认质认
9、价材料,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应会同材料科、处领导及监理单位对材料进行检验把关,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和样品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需严格按材料、设备采购协议立即付款,不许可拖欠材料、设备供给商价款。若施工单位违约,基建管理处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代扣方法支付(从当期或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拖欠材料、设备供给商价款,并由基建管理处支付给供给商),由代扣产生过程等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税金等)由施工单位负担;如供给商违约,施工单位按双方签署协议相关条款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开始试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