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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样本.doc

1、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是二十一世纪信息化社会贸易活动关键表现形式,交易方法突飞猛进改变,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处理电子商务税收及相关问题平衡状态,出现了很多法律空白和盲点,已经对原有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严峻挑战。一、电子商务带来法律空白亟需填补(一)电子商务协议问题电子商务因其独特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协议法带来了冲击,传统协议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协议条款、协议成立和生效时间地点,和经过计算机签订电子协议对当事人是否含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全部必需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经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相关电子商务

2、法律,它使电子商务一系列关键问题得以处理。它给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法律地位,要求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价值和可接收性。中国现行协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取了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要求,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一个。但协议法只是从法律上认可了一些电子形式协议,含有书面形式协议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署名、电子证据有效条件等相关概念,还未作出明确界定。(二)电子证据问题电子商务电子文件,包含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多种电子商务协议,和电子商务中流转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

3、,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界定,含有一定不稳定性。电子文件因为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数据内容很轻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因为计算机操作人员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原因,造成文件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三)电子支付问题电子支付包含资金划拨,和网上银行开展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换货币流通和存放,从而完成交易支付。因为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各方全部是经过无纸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取电子货币,经过电子资金划拨方法进行,所以电子

4、支付正当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法律问题。如电子支付中署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处理一个问题。中国票据法第四条要求:“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该根据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根据所记载事项负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该根据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它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根据票据所记载事项负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要求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非纸质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方法。所以,修订中国现行票据法,或制订对应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四)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处理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在电子商务

5、环境中有很多税法问题有待处理。比如,现行税法中概念怎样适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怎样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怎样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中国法和国际法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落实实施等问题。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构建(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基础标准研究和确定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中国电子商务实际,和中国税收法律体系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基础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基础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税法公平标准:根据税法公平标准要求,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税法,负担相同税负。因为从交易本质来看,电子

6、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确定这一标准目标,关键是为了激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标正确实立,也意味着没有必需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内容中来。其它方面标准,包含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标准,中性标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标准,财政收入和优惠标准,效率和便利标准,和整体性和前瞻性标准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足给予考虑。(二)明确中国现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基础内容依据以上标准,和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现实情况,能够明确中国现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关键任务和工作关键,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前提下

7、,经过对现行税法部分相关概念、范围、基础标准和条款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和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对应条款,妥善处理相关电子商务引发税收法律问题。所以,中国现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基础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相关电子商务税收基础概念,具体包含“居民”、“常设机构”、“所得起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概念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征税范围,依据国情和阶段性标准,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一样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课税对象,依据购置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全部权、无形资产全部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

8、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纳税步骤、期限和地点等。(三)修改税收实体法在明确立法标准和基础内容基础上,依据电子商务发展,适时调整中国税收实体法。中国税收实体法关键包含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它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依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不一样情况,具体考虑对她们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比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流转税法,能够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合适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经过立法程序给予其更高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依据电子商务发展情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相关要求。(四)深入完善税收征管法除考虑建立专门电

9、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法,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和严格实施财务软件立案制度等问题。首先,应该在法律中确定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要求,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和密码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立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要求。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必需严格实施财务软件立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需向主管税务机

10、关提供软件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使用。(五)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订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流经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对应法律确保。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立法,预防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发生。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造成计税依据难以确定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实及纳税申报凭证法律效力。(六)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过程中,只有进行充足国际协调,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税收法律有效性。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不仅能够消除关税壁垒、避免跨国所得和反复征税,而且能够促进各国相互变换相关信息,携手处理国际税收方面存在共同性问题,逐步实现国际税收标准、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紧密配合,和各国在税制总体上协调一致。在电子商务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大背景下,中国应主动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标准国际协调,尊重国际通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前提下,研究制订适合中国国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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