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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实施新版细则.doc

1、重庆万利万达高速公路 “党政同责”及“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要求》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企业、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 “党政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和同级经营管理层负有共同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管理者既要对所在岗位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岗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董事长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管

2、理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现场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项目企业、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应该根据“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管业务必需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块管理、分级负责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 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关键职责:   (一)认真落实实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议布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关键议事日程,定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三)强化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考评评价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部门责任人政绩考评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社会气氛;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管理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全方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企业纪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渎职问题,按摄影关要求追究党员干部责任。   第七条 党委关键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

4、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评等方面重大问题,指导管理经营层依法推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委关键责任人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办责任人应帮助党委关键责任人推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党委班子其它组员根据“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关键职责:   (一)落实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布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企业经营和发展计划,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长久发展计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总经理办公会关键议事日程,

5、研究布署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四)落实安全生产专题资金,加大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治理、应抢救援装备等资金投入;   (五)依据相关要求,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激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和安全生产优异技术推广应用。 (七)每三个月深入工地现场检验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第九条 各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关键职责:   (一)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二)帮助领导推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分管版块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关键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6、负领导责任;   (三)组织、督促各相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关键工作领域安全生产专题整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立即消除事故隐患; (五)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版块工作计划,做到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五同时”;   (六)定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关键、难点问题;每个月深入工地现场检验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安办责任人关键职责:   (一)组织签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

7、)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应抢救援体系,制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三) 每个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验,定时向各级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布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四)每三个月最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验活动,协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抢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关键职责:   (一)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关键责任,落实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上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决议布署;   (二)每七天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验活动,排查治

8、理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处理相关问题;   (四)定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分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抢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关键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安

9、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带头落实企业关键责任人和领导班子组员轮番现场带班制度;   (三)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推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督促安全生产设施有效实施; (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整改方法、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立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定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处理问题;安排布署安全生产督查活动;   (七)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培训、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监督;落实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10、八)督促落实企业责任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关键技术责任人技术决议和指挥权;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标准化建设;   (九)建立完善动态监控预警控制体系,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十)组织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并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衔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物资贮备,定时进行演练。给予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碰到险情时下达停产撤离命令决议权和指挥权;   (十一)按要求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帮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

11、安全生产责任人关键职责:   (一)帮助关键责任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决议布署;组织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负担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督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设施设备、工艺步骤和作业场所安全情况定时组织检验和检测评价;   (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六)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2、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抢救援,帮助、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它分管责任人关键职责:   (一)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布署业务工作同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担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提议;   (三)定时向关键责任人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与安全生产检验和隐患排查,在检验业务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检验内容,并负责落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辨识、控制、应急处理和避险自

13、救能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章 保障方法   第十六条 党委、经营管理层及其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一项关键内容,细化考评标准,严格奖惩方法;在考评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优异时,应该将推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关键依据。   第十七条 党委、经营管理层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组员在年度述职汇报中,应该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八条 党委、经营管理层督查部门应该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关键督查范围,定时对推行职责情况进行

14、专题督查。   第十九条 党委、经营管理层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该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验、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工作岗位调整、停职检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法进行问责;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要求追究党政责任;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相关要求开展各项安全检验,或对检验过程中发觉问题未提出整改方法,或未监督落实整改,偏护、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   (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   (三)对已经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

15、救援和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妥造成严重后果,或对事故处理方法和责任追究不落实;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惩机制,或未根据要求签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   (五)未依法推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应该追究党委、经营管理层责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提议书;应该追究分管领导责任,由企业党委、经营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提议书;应该追究部门责任人责任,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提议书

16、 企业纪检部门应该监督各级人员履职情况,严厉查处于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问题。   第二十条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应根据应以下要求追究责任:   (一)在考评年度内,因推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发生重大、尤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出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不合格;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应该在严格追究责任同时,一律实施一票否决。一票否决党委、经营管理层关键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与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

17、放奖励工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异等次;   (二)发生尤其重大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该严格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责任追究,既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关键领导责任,又要追究上一级部门领导责任;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年以上连续上升生产经营单位,应给预警,并提议对相关人员采取调离或撤换对应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人能够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轻微;   (二)主动、主动采取补救方法和更正方法,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能够从轻或减轻责任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万利万达高速公路 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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