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改制职员安置方案所包含关键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职员安置问题是现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个关键和难点。职员安置方案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成功是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叙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员安置方案时所包含关键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员情况定位及安置措施因为中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尤其是历史悠久老国有企业内部职员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中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协议制暂行要求,国有企业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协议制。伴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停深入,国有企业职员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
2、被统一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替换。所以,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肯定存在着多种复杂企业和职员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依据不一样具体情况制订不一样安置方法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每一位职员。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碰到多个情况和处理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和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协议关系在岗职员:企业有权依据本身改制实际需要,和这部分职员变更劳动协议关系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若企业欲和这部分职员解除劳动关系,通常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制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不过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劳动部相关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推行劳动协议问题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和职员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能够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要求办理。”(2) 按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根据该职员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如该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
4、企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如该职员月平均工资超出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根据上述措施实施)。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全部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法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根据十二个月标准进行赔偿(比如,工作0.3年按1年计算,工作4.3年按5年计算)。b. 对从其它国有单位(包含国家机关、机关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职员,其在国有单位工龄计入改制企业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
5、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措施通知(劳社部发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协议计发经济赔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措施(劳部发1994481号)要求,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30天工资经济赔偿金,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标准发给经济赔偿金。对从其它国有单位(包含国家机关、机关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职员,其在国有单位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赔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员
6、月平均工资超出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根据上述措施实施。”* 劳动部相关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措施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 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协议,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30天工资经济赔偿金。”2. 和企业保持劳动协议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职员企业有权依据本身改制实际需要,和这部分职员变更劳动协议关系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若企业欲和这部分职员解除劳动关系,通常做
7、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关系。(2) 按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根据该职员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如该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如该职员月平均工资超出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根据上述措施实施)。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全部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法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根据十二个月标准进行赔偿(比如,工作0.3年按1年计算,工作4.3年按5年计算)。b. 对从其它国
8、有单位(包含国家机关、机关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职员,其在国有单位工龄计入改制企业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和在岗职员相同)3. 和企业保持劳动协议关系,但已签署专题待岗协议职员企业有权依据本身改制实际需要,和这部分职员变更劳动协议关系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若企业欲和这部分职员解除劳动关系,通常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关系和相关待岗专题协议。(2) 职员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十二个月根据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赔偿,待岗后每满十二个月根据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参考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印发相关理顺和规范改制企
9、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意见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七)符合本意见要求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要求超期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含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而且原单位应该给和经济赔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十二个月发给30天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改制企业,原单位发给30天全市企业职员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金。”* 劳动部相关印发相关落实实施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
10、当地政府相关要求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能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员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与生育保险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职员:这种情况关键是指,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员安置要求(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公布),职员距退休年纪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同意,能够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施退休费用统筹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员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成国家要求退休年纪时,根据要求办
11、理退休手续。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和其以前工龄合并计算。(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员已和企业签署相关内部退岗(养)专题协议,通常由改制后改制企业继续推行原专题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求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和职员办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员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纪5年以内条件,但未和企业签署相关内部退岗(养)专题协议,职员通常能够向改制企业提出实施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后能够实施内部退岗,并签署相关专题协议。实施内部退岗职员,改制企业每个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求最低生活费标准)
12、,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成法定退休年纪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相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措施(劳社部发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相关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纪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职员,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经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实施内部退养。职员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通常由原主体企业继续推行和职员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推行原内部退养协议,应该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员安置要求(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 职员距退休年
13、纪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同意,能够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施退休费用统筹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员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成国家要求退休年纪时,根据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和其以前工龄合并计算。”(3) 改制企业依据全部实施内退职员所享受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纪前退岗生活费及应该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参考相关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理相关问题通知(国资发产
14、权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施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依据相关要求确定,最高不超出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措施核定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订切实可行管理措施,进行专题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中央企业应依据21号文件要求,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协议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起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员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费和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立案,并按相关批复文件要求进行支付和预留。”5. 和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
15、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职员:对于这部分职员,企业在实施改制时,通常应该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可比照企业其它职员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可由原企业和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许可自谋职业,还未解除劳动关系职员,可按协商一致标准,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给经济赔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员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则不再参与企业改制。(1) 已和改制企业签署相关专题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职员(有稳定劳动收入职员是指:已和其它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
16、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作、个人承包经营活动职员),按30天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员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赔偿金(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其它费用,一律从赔偿金中扣除)。(2) 已和改制企业签署相关专题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职员(有稳定劳动收入职员是指:已和其它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作、个人承包经营活动职员),按职员实际在改制企业工作时间(即,签署专题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时间),每满十二个月根据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其它费用,一律从赔偿金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印发相关理顺和
17、规范改制企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意见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七)符合本意见要求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要求超期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含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而且原单位应该给和经济赔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十二个月发给30天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改制企业,原单位发给30天全市企业职员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金。”“(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人员是指:已和其它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
18、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作、个人承包经营活感人员。”6. 和企业保持劳动协议关系,病休职员:(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正在诊疗职员,可比照其它职员一样参与改制,并继续享受医疗期待遇。(2) 职员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企业可依法和其解除劳动协议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企业还应该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部相关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若干问题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2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协议期满终止劳动协议,改制企业应该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还应合适
19、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相关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措施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协议,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30天工资经济赔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百分之五十,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百分之百。”7. 和企业保持劳动协议关系工伤职员:对于工伤职员,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要求,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员,和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
20、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据相关要求负担对应费用;被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职员,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和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要求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赔偿金。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职员资、医药费等债务处理措施改制企业拖欠职员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依据以下措施向职员偿付: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该依据职职员资档案中所记载“实发工资”和“应发工资”差额部分向职员(包含退休职员)给予偿付。2. 改制企业应该报销但还未报销医药费:应该要求职员在要求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根据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员(包含退
21、休职员)给予偿付。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职员住房公积金:应该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对应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员个人住房公积金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员个人住房公积金首月起办理补缴。* 法律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措施(津公积金委19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员个人住房公积金,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员个人住房公积金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员个人住房公积金首月起办理补缴。”4. 若职员认为企业仍对职员负有其它债务,应该要求职员在要求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
22、员应该提交对应证实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和职员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给予支付。若职员未能在要求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员放弃该部分对企业债权,不再给予偿付。* 法律依据:* 印发相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措施通知(国经贸企改859号)第十三款:“(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债务,要制订出切实可行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要求妥善处理拖欠职员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赔偿金及职员债务资金起源1、 改制企业偿付职员经济赔偿金、拖欠职职员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资金从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中给予扣除,不足部分由改
23、制企业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收入中优先支付。2、 内退职员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印发相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措施通知(国经贸企改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包含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相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事项,根据财政部企业企业制改建相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暂行要求(财企313号)办理。”“(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员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由此造成账面国有资产降低,按要求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十)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要求进行各项支付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
24、企业给予补足;剩下部分可向改制企业职员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法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要求立即办理相关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财政部企业企业制改建相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暂行要求(财企313号)(财企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在企业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协议职员经济赔偿金,和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员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出售收入优先支付。”四、职员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处理措施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该列出职员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和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
25、经工会核实后在要求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该于接到通知后应该在要求时间内持相关证实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真实性给予确定。经确定后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员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对应扣除。五、改制企业和职员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办理1、 改制企业应该在一段要求时间内为职员集中办了解除劳动协议关系事宜。2、 改制企业在和职员办了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相关手续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员付清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其它各项应该清偿债务,职员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将对应扣除。3、 凡在要求时间之前和改制企业办理完成解除劳动协议关系手续职员,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一定奖励。4、
26、 凡在要求时间内不办理手续职员,在要求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和职员劳动协议,停缴多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员档案等资料交职员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以后对本人发生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赔偿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劳动协议终止、 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5、 在改制企业和职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
27、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协议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范劳动就业管理相关问题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3改制企业和职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改制企业和30名以下职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立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协议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2)改制企业和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持相关材料到
28、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协议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六、改制企业和职员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1、 改制企业和职员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员开具劳动协议终止通知书,帮助职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2、 改制企业将主动帮助职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和公积金转移所需各项手续。七、职员和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去向:能够在职员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员提供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么,有利于调动职员参与改制主动性。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职员安置方案将包含到企业和职员多种利益冲突,不一样企业也会因为其本身发展不一样而存在着多种特殊情况出现。所以,我们在制订职员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确保维护职员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员均衡利益,使不一样情况职员得到不一样安置,使每位职员全部得到公平、公正待遇。只有这么,才能确保整个企业改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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