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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方案样本.doc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措施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规范化管理,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综合能力,包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确保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组成和素质、经营业绩、资产情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单位,必需经过

2、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单位,应选择含有对应等级《资质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含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公布管理措施和标准、审批和公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设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方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教授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教授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人员应含有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标准。 第三章 资 质 等 级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负担工程能力:   一级:含有独立负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能力。   二级:含有独立负担省(部)级、行业级

4、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负担国家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能力。   三级:含有独立负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负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能力。   四级:含有独立负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负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能力。 第四章 资质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单位应含有条件: (一) 含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 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 含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

5、含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 含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优异信息系统开发、集成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公布)确定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记录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计算机信息系

6、统集成经典项目进行调查。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教授委员会相关教授,依据对申请单位资质调查汇报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典项目调查汇报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

7、持监督检验和资质变更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使用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立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第二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和必需非例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 换证检验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换证单位在要求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行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改变情况等资料。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资料审查和使用期

8、内监督检验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验结论,统计在《资质证书》(副本)检验统计栏内。 第二十一条 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验表》,检验表内容必需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需立即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汇报。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 检验结论分为“经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验结论为“经过”或“降级”单位,将换发新《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验结论为“取消”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9、 第二十三条 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验或拒绝接收监督检验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给予注销。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资质升级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根据本措施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 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责任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30天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汇报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要求选择含有对应等级

10、《资质证书》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将由相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验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相关资料,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根据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可给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处罚。 第二十九条 获证单位必需正确了解和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将给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第三十条 全部从事资质认证工作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需坚持公正、科学标准。在工作中严重渎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由所在单位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公 布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监督检验结果实施公布制度。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经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验结果。 第三十二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需经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媒体申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置专门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经过指定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对应行业要求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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