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农业展览馆展区展览施工管理,保证展位施工质量和展览服务水平,维护展馆设施,杜绝施工隐患,保障展览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农展馆展区从事展览施工单位、参展商、主办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为了加强施工管理,改善场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我馆原则上谢绝主场搭建商进馆运作。 第四条 为了保证展会展位搭建材料和展区通道地毯等材料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大会安全,原则展位搭建和通道地毯铺设一律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工程中心负责统一施工,谢绝第二方施工
2、 第五条 展览主承接单位应于进馆10天前向展览项目经理和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各提供一套展位平面图、电路图、布展方案、临建设施位置及其构造阐明、展会用电总量等详细方案,以便特装施工单位办理施工手续。 第六条 特装施工单位应在进馆前4天内携带我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展位效果图、平面图、电路图,特种作业操作证到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办理特装展台施工手续,并提供布展方案、临建设施位置及其构造阐明,展位用电总量等所有必要技术资料。 第七条 施工方案必须经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审定,同步须在进馆前签订《展览会施工安全协议书》,并交纳对应施工管理费。 第八条
3、在全国农业展览馆展区施工,主承接单位必须设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并监督施工人员按规定期间、区域和内容施工。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安装要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原则》。 第九条 施工中不得破坏场馆内设施或变化其使用性质和位置,如确有特殊施工规定,应事先向展览服务中心项目经理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进馆布展前,施工单位资质需经我馆特装管理部审查,审查合格后,每位施工人员交一张1寸免冠照片办理施工证。施工证只容许在布、撤展期间由本人佩戴。电工及特殊工种还须持有 “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展会开幕前
4、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问题应在展会开幕前处理,不得迟延。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指导和管理,有权对施工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贯彻,对违反展馆规定私搭乱建等现象,有权进行惩罚。 第二章 施工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 认证程序: (一) 受聘在农展馆展区进行展览施工单位,须具有展览施工搭建资质,并向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提交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立案。 (二) 施工单位需在进馆施
5、工前4个工作日内,携带施工图纸等资料到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办理进馆施工手续,与特装管理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交纳施工管理费、接电接水管理费、网络通讯等费用。 第三章 施工内容审核 第十四条 展览施工单位所使用施工材料,必须提供国家规定产品检查合格证书,办理进馆施工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施工展位设计尺寸图、电路图和彩色效果图; (二)展台装修所用材料种类、性质、规格等详细简介。 (三)特装展台照明用电及动力配电图,并标明用电总容量;各条线路负荷,用电点位置及容量;橡胶电缆、护套线
6、规格;用电设备种类、数量和容量等。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搭建展位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第十六条 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有权根据展会规模、性质、特装展位搭建复杂程度等状况,向搭建商和展会主承接单位收取特装管理押金。展览结束后根据展会期间安全及现场清理等状况所有或部分返还。 第十七条 特装管理押金收取原则及扣除措施: (一)收取原则: 特装面积低于50平方米收取4000元;50--100平方米收取10000元;100平方米以上收取0元。 (二)扣除
7、措施: 1.布、撤展期间私自涂改施工证、换贴照片、人证不符等,按照200元/证原则扣除押金。 2.布、撤展期间施工人员不服从公安、消防、安保现场管理,根据情节轻重扣除押金。 3.展览结束后,展位地脚数量、位置、规格与施工单位进馆前申报数不符,或展览撤展后地脚未予清除,按照300元/个地脚原则扣除押金。 4.撤展后,特装展位遗留废弃材料(20厘米以上)、特装沙石配重物、地毯粘胶带等未予清除,按照1000元/处(件)扣除押金。 (三)特装管理押金返还措施: 施工单位应于撤展后当日,持特装管理部特装管理押金收取凭证,到场馆管理部经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
8、到特装管理部办理。 第十八条 特装展架必须设计合理,构造结实,保证安全,并严格按照审定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九条 露天展位必须加装地脚或配重固定,保证风、雨、雪等特殊天气时展位构造安全。 第二十条 特装展位施工完毕后,展位须留有施工人员及电工值班。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严禁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及具有放射性、有毒性、腐蚀性物品。展馆内严禁进行喷漆、油漆作业,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稀料等易燃物品清洁设备。 第二十二条 展馆内主通道宽度不得不不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得不不小于3.5米,展架与展馆墙壁间距离不得不不小于0.6米,特装展位构造高度不得超过5
9、米。 第二十三条 展馆进出口通道、火警报警器、消防设施、配电设施、安全疏散门等处严禁安排展位,参展展品、设备等不得遮挡、堵塞、坊碍展馆通道及进出口。 第二十四条 展馆内不准使用电焊、电锯、电刨等加工工具,不准进行重锤作业,不准在馆内打地脚。 第二十五条 展馆内不准私自使用和寄存充压容器(如空压机、气瓶等)设备,若确需使用和寄存,须事前与农展馆展览服务中心安保部联络,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展品包装物、废弃物及易燃易爆物必须及时清理出馆,不得在通道、展馆门口等处堆放。 第五章 电气
10、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场馆内所有固定电气设备均由特装管理部统一管理和分派使用,任何施工单位不得私自连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气施工必须由持电工证技术人员操作。 第二十九条 特装施工须用双层绝缘护套导线或护套电缆,严禁使用紫花线、塑料平行线、双绞线等单层绝缘导线。在通道地面铺设电线、电缆时,须加绝缘护板并固定。金属展架用电须有可靠接地(使用不不不小于2.5平方毫米芯软铜线)装置,电气设备地线和接零保护不得混用。 第三十条 展馆内使用灯箱须有散热孔和检查孔,木制灯箱必须喷涂防火涂料,灯箱内日光灯镇流器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100瓦以上灯泡必须使用瓷制灯口。
11、 第三十一条 原则展位使用灯箱,须申请独立用电,不得直接使用展位插座。 第三十二条 严禁使用无罩高温碘钨灯具,其他灯具电源线必须使用高温线。高压霓虹灯须安装在2.8米以上并采用可靠安全保护措施,霓虹灯二次线必须使用高压线。严禁使用未加有效保护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第三十三条 展台施工应严格按照《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原则》进行,按负荷接线,不准超负荷用电。对多种线路实行分级保护,电压不一样线路要分开铺设,露天配电盘要安装牢固并采用防雨措施。 第三十四条 沙盘、模型、图表等电源变压器一、二次线均须安装保护装置。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用电时须在各展区电源进线处装
12、设容量与用电量相符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六条 施工期间临时用电,须在特装管理部电工指定位置接线,不得私自接线送电。 第三十七条 施工完毕后,应将照明电源线、动力电源线引至工程管理部指定配电柜(箱、盘)前,由特装管理部电工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电。送电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本展台电路、用电装置进行详细自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告知展馆特装管理部送电预演。 第三十八条 每天展览闭馆时,特装展位必须切断展台电源,并检查供电装置。 第六章 施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有责任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管理。
13、对不按规定施工展位,有权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不按规定佩带施工证件施工人员,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对违反展馆施工规定,导致展馆、展会遭受损失,施工单位要负责赔偿,导致重大伤亡或火灾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展览场馆使用管理规定 一、全国农业展览馆用于展览场馆由展览服务中心场馆管理部负责管理。 二、展览主承接单位在使用展馆时,
14、应爱惜场馆多种设施、物品;展馆内外墙壁、柱体、地面等不准敲钉、凿洞、打眼、张贴、涂写,导致损失,须照价赔偿。 三、展览主承接单位应严格按照场馆租赁协议中规定责任认真筹划展会,周密组织活动,有序地进行布、撤展等各项活动。严禁将多种危险物品带进馆,严禁堵塞(挡)出入通道、消防栓、配电室和安全门等设施,严禁在馆内吸烟及使用明火。 四、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在农展馆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农展馆工程管理部颁发施工证。施工中应注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禁在展馆内进行工程二次制作。严禁在墙壁、柱体、地面上涂抹和粘贴多种油漆、胶料和封箱胶带。 五、展会撤
15、展时,主承接单位须在规定期间内督促所有特装施工单位及时撤除特装搭建构造,清运废弃物,清理地面,严禁遗弃特装搭建构造。 六、进入场馆多种展品、设备、车辆,不得超过所容许尺寸和地面荷载量(各展馆进货门尺寸、地面荷载量详见展馆技术参数表),严禁吊车、货车进入场馆。如有特殊状况,须事先向展览项目经理申报,并按规定采用保护措施。 七、展览主承接单位应认真执行以上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场馆管理部维护展馆,并有责任对参展单位上述规定进行督促和检查。对违反以上规定展览主承接单位,场馆管理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制止和惩罚,情节较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负
16、责解释。 展览储运管理规定 一、展会期间,参展展品和多种包装物仓储及有关工作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储运管理部负责。 二、展会期间展品进出展馆必须由展馆指定运送代理服务。 三、展览运送方案必须得到展览服务中心储运管理部(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会运送办公室)承认。 四、展览会进馆前,主承接单位必须提前向展览服务中心储运管理部(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会运送办公室)提供该展览会展品清单1套,便于安排对应人员及运送设备。 五、展品、包装物等进出库时办理对应手续,并缴纳对应管理费。 六、展品进出场馆过程中如出现问题,主承接
17、单位应协助处理。 七、本规定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展览停车收费规定 一、凡进入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区域内车辆,必须服从展览现场工作人员或保安指挥。 二、参展、布撤展车辆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并在规定时间地点装卸展品或搭建材料,装卸完毕后按工作人员指导离开场地或到指定位置停放。 三、凡进入展览区域内车辆,一律按北京市停车收费原则收取停车费(持有核发车证车辆除外)。 四、停车费为使用占地费,不包括管理费用。车辆停放在展览区域内,车辆及车内物品由车主自行保管,本展馆不承担车内物品失窃、车辆丢失、刮蹭、损毁等赔偿责任。 五、车辆在展区内行驶时需遵守《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如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车辆、建筑物及设施损坏需承担对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六、本规定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